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不可不看攻略
﹝3﹞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三歲,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中央公職人員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候選人。 ﹝5﹞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立法委員之遞補,應自死亡之日、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或黨籍喪失證明書送達選舉委員會之日起十五日內,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當選人名單。 ﹝5﹞國家應每年對政黨撥給競選費用補助金,其撥款標準以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為依據。 ﹝6﹞國家應每年對政黨撥給競選費用補助金,其撥款標準以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為依據。
﹝5﹞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 ﹝1﹞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及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 ﹝1﹞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 ﹝9﹞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辦理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其舉辦之次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選舉議題
﹝2﹞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人不得超過二十輛。 但以直轄市或縣(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十輛。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政黨於競選活動期間,得為其所推薦之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書從事競選之宣傳品及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 ﹝5﹞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 ﹝4﹞候選人政見內容,如有違背第五十四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候選人限期自行修改,逾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違背規定者,對違背規定部分不予刊登公報。
﹝2﹞前項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1﹞罷免案經查明連署合於規定後,選舉委員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其不合規定經宣告不成立之罷免案,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自宣告不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3﹞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分村、里裝訂成冊。 ﹝2﹞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一節 選舉人
第 三十 條 選舉人名冊經公開陳列、公告閱覽期滿後,村、里長應即將原冊暨申請更正情形,報由鄉(鎮、市、區)公所轉送戶籍機關查核更正。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二十二條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 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其他各類選舉,指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其選舉區與罷免投票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且選舉區範圍全部或一部分重疊者。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為各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 五、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人數少於應分配之當選名額時,或婦女候選人數少於應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時,均視同缺額。 ﹝7﹞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工具,辦理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8﹞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工具,辦理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候選人名單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總統為中華民國元首,副總統為備位元首。 就法律定義來說,「總統」、「副總統」是指20歲(含)以上的國民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所選定的候選人(在總統大選中勝利的一組人選)。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二職人選由國民直接選舉產生,經宣誓後上任;免職方式有三,為罷免、請辭與彈劾。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監察院無權彈劾正副總統;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須由立法院聲請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進行審理,並經三分之二的現任司法院大法官同意,即視為彈劾案成立,立法院應諭知被彈劾人即行解職。
- ﹝1﹞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 經所屬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登其政黨推薦;未經所屬政黨推薦或經政黨推薦後撤回之候選人,不刊登其黨籍。
- 《BBC中文網》報導,九合一選舉大敗震撼國民黨(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國民黨的潰敗似乎意味著,以往傳統的政治運作已經不再為選民們所接受,甚至可以說是被「唾棄」。
-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三人至十四人,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遴派。
第八十一條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 「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兩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第七十四條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 第七十條 罷免案應附理由書,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
﹝3﹞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4﹞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 ﹝1﹞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
﹝1﹞意圖漁利,包攬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1﹞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2﹞前項罷免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或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 ﹝2﹞前項罷免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團體、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 ﹝2﹞前項重新計票之申請,於得票數最高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數第三高之候選人有二人以上票數相同時,得由經抽籤而未抽中之候選人為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四章 罷 免 第一節 罷免案之提出
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依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候選人資格不合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登記政黨之資格在公告前或投票前不合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投票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撤銷其政黨候選人名單登記;投票後依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或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者,亦同。 第九十四條之一 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二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一條之一 意圖漁利,包攬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政黨之負責人、代表人,政黨或候選人之代理人、受雇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處罰。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四節 選舉區
立法委員選舉,其選舉區依下列規定:一、直轄市、縣(市)選出者,應選名額一人之縣(市),以其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應選名額二人以上之直轄市、縣(市),按應選名額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同額之選舉區。 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以全國為選舉區。 三、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選出者,以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為選舉區。 前項第一款直轄市、縣(市)選舉區應選出名額之計算所依據之人口數,應扣除原住民人口數。 第一項第一款直轄市、縣(市)選出之立法委員,其名額分配及選舉區以第七屆立法委員為準,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自該屆立法委員選舉區變更公告之日起,每十年重新檢討一次,如有變更之必要,應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辦理。
- 二、以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約或交付罷免案有提議權人或有連署權人,使其不為提議或連署,或為一定之提議或連署。
- 中华民国公家機關選擇採用約聘人員制度,針對短期雇用來節省政府成本,相對來說工作穩定性也相當的差,只能當作畢業生、就業人士短期的方案。
- 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2﹞前項主任管理員、管理員,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及學校教職員,不得拒絕。
- 此期間國民大會代表雖然在臺灣有小部份「增額選舉」,但實際上直到1990年第八任總統選舉時有投票權之國民大會代表中,1947年在中国大陆選出者仍佔超過百分之七十五(75%)。
-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 ﹝4﹞經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期間截止後,遷出其選舉區或除籍者,不影響其候選人資格,並仍在原選舉區行使選舉權。
張容榕昨天在臉書發文,強調自己不會就職富里鄉長,也會遷出戶籍。 花蓮縣選委會表示,只要4個月內戶口還在富里鄉,當選依然有效,但若未如期就職,將依法在3個月內辦理補選。 張容榕是一家香水品牌總監,今年8月登記參選花蓮富里鄉長,未料 10月發出退選聲明,由於家人對其參選無法達成共識,為了家庭和諧決定退出選舉,也立即停止選舉活動。 而邱瑞蓮與陳姓民眾取得中國製快篩試劑後,透過發送給有投票權的選民方式,要求11月26日里長選舉時,將票投給邱。 此外,李進勇還指出桃園市八德區廣隆里、高雄市三民區灣愛里、苗栗縣公館鄉福基村、雲林縣莿桐鄉六合村、雲林縣元長鄉內寮村、嘉義縣大林鎮內林里、嘉義縣民雄鄉東興村、屏東縣長治鄉德成村,這8個村里長同樣也因有候選人同票,需待投票日後抽籤決定。 法律公務員服務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 第九節 罷免 第一款 罷免案之提出(原:第四章罷免 第一節罷免案之提出)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還:一、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未當選。 二、前款以外選舉未當選之候選人,得票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 前項第二款所稱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應先扣除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戶籍逕為遷入該戶政事務所之選舉人人數。 第四項保證金發還前,依第一百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應逕予扣除者,應先予以扣除,有餘額時,發還其餘額。
選舉人(擁有投票權):包括在國內及現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公民,均得為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人,但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公民行使選舉權,需返國為之。 總統選舉機關:總統、副總統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1﹞候選人違反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一款規定接受捐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接受捐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1﹞辦理選舉、罷免期間,意圖妨害選舉或罷免,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3﹞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 ﹝1﹞罷免案經投票後,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二十日起至六十日內為之,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 ﹝2﹞前項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選舉委員會應重行核實連署人數,為罷免案成立或不成立之宣告;經宣告不成立之罷免案,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自宣告不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案。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選舉已結束 澎湖查賄腳步不停歇
香港SEO服務由 https://featured.com.hk/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