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罷免法9大分析
﹝1﹞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意圖漁利,包攬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1﹞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2﹞前項重新計票之申請,於得票數最高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數第三高之候選人有二人以上票數相同時,得由經抽籤而未抽中之候選人為之。 ﹝2﹞前項人員不能依其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者,由選舉委員會發給慰問金;其發給之對象、數額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2﹞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並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 但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之選舉不得少於三日。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 前項第一款之名額,其依人口數計算者,以選舉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月終戶籍統計之人口數為準。 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
公職人員罷免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94年5月立法6月公布)
罷免案表件不合前二項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政黨於競選活動期間,得為其所推薦之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並應載明政黨名稱。 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及宣傳車輛為限。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 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供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使用之地點,不在此限。 前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地點,應公平合理提供各政黨或候選人使用;其使用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立法委員之遞補,應自立法院註銷名籍公函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名單。 各種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資格,應由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公告。 公職人員罷免法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所提名單中之候選人,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有不合規定者,不准予登記,其名單所排列之順位由後依序遞補。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申請登記之政黨,不符合第二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者,不准予登記。
公職人員罷免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104年)
割闌尾計畫、陳其邁、黃國昌稱此修法為全民的勝利,李鴻鈞稱此絕對符合民意。 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立法委員選舉,其選舉區依下列規定:一、直轄市、縣(市)選出者,應選名額一人之縣(市),以其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應選名額二人以上之直轄市、縣(市),按應選名額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同額之選舉區。 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以全國為選舉區。 三、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選出者,以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為選舉區。 前項第一款直轄市、縣(市)選舉區應選出名額之計算所依據之人口數,應扣除原住民人口數。 第一項第一款直轄市、縣(市)選出之立法委員,其名額分配及選舉區以第七屆立法委員為準,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自該屆立法委員選舉區變更公告之日起,每十年重新檢討一次,如有變更之必要,應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辦理。 ﹝2﹞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出之中央公職人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喪失其中央公職人員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國民大會或立法院予以註銷。
公職人員罷免法: 選舉日程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戶政機關應送由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公告閱覽,選舉人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 義大利:《共和報》在網頁上表示,臺灣地方選舉結果如同政治地震,國民黨遭極大挫敗,行政院長江宜樺也因此請辭。 公職人員罷免法 共和報指出,獨立候選人柯文哲當選臺北市市長,是對執政黨的沈重打擊。 此現象至2012年正副總統選舉仍無改變,除了嘉義市由藍天變綠地、國民黨在花蓮縣勝出外,其餘縣市皆由地方執政黨領先。 但在同日舉行的區域立法委員選舉,民進黨的得票率在未執政的臺中市、嘉義市、臺東縣、澎湖縣領先,國民黨在花蓮縣勝出,連江縣則由無黨籍人士攻下。
﹝1﹞利用競選或助選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6﹞重新計票結果未改變當選或落選時,第三項保證金不予發還;重新計票結果改變當選或落選時,保證金應予發還。 ﹝3﹞第一項聲請,應以書面載明重新計票之投票所,並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其數額以投票所之投票數每票新臺幣三元計。 一、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七時前或下午十時後,從事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 公職人員罷免法 ﹝3﹞前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地點,應公平合理提供使用;其使用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1﹞報紙、雜誌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
公職人員罷免法: 第八節 選舉結果
二、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當選人就職前非自然死亡者,視同缺額;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三分之一時,應定期補選。 但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出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不在此限;其所遺缺額,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次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三、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當選人就職前自然死亡或經判決當選無效者,依得票數之順序遞補;無人遞補時,應定期補選。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重行選舉及第二款、第三款所定之補選,應自死亡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判決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投票;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之遞補,應自死亡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由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當選人名單。
符合規定人數,即函告提議人之領銜人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並於一定期間內徵求連署,未依限領取連署人名冊者,視為放棄提議。 公職人員罷免法 三、有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公務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 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於二十五日內,查對提議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一、提議人不合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公職人員罷免法: 第三章 選 舉 第二節 選舉人名冊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前項第一款之名額,其依人口數計算者,以選舉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月底戶籍統計之人口數為準。 第一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公職人員罷免法 第一項各款之公告,有全國或全省一致之必要者,上級選舉委員會得逕行公告。 當選人在就職前死亡或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依左列規定辦理:一、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部分,應定期重行選舉。
- 但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之選舉,不得少於三日。
- 1949年12月,中華民國政府因第二次国共内战中之不利形勢,宣佈將政府遷往其甫於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後代表盟軍自日本佔領領土臺灣的首府臺北市。
- ﹝1﹞報紙、雜誌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所刊登或播送之競選或罷免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登者之姓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或敘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
- 選罷法第40條定明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的時間,包括直轄市長的競選期為投票日前十五日,立法委員為投票日前十日,但實務上許多候選人和執法單位皆無視此法,學者王業立認為應該廢除。
- 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依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候選人資格不合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 ﹝8﹞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工具,辦理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1﹞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2﹞前項主任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管理員須半數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2﹞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 ﹝1﹞政黨及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使用擴音器,不得製造噪音。
公職人員罷免法: 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 第一節 選 舉 人
﹝2﹞原住民區以改制前之區或鄉為其行政區域,其第一屆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以改制前區或鄉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1﹞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應依核定後改制計畫所定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4﹞立法院對於前項選舉區變更案,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行使同意或否決。 ﹝2﹞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
而日本產經新聞分析,民進黨慘敗勢必影響蔡英文連任之路(但最終蔡英文在2020年總統大選中仍然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大勝)。 此次選舉應選名額共計1萬1,023名,包括6名直轄市長、16名縣市長、910名直轄市及縣市議員、204名鄉鎮市長及原住民區長、2,139名鄉鎮市民代表及原住民區民代表、7,748名村里長,當選人於2022年12月25日就職。 公職人員罷免法 2014年10月21日,丁守中等52名立法委員向司法院聲請釋憲,望能透過釋憲調降選舉年齡至18歲。 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或有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應自死亡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三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
公職人員罷免法: 罷免機制與門檻
士林有投票所於19時46分開始開票,鳳山區王生明路百姓公福德正神廟投開票所投到20時35分。 公職人員罷免法 中壢區660投開票所直到凌晨2時39分才開完所有的票,全部開票作業3時2分才完成。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 1991年4月李登輝總統召集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制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憲法第一次增修)確定國會在臺灣全面改選並於1991年12月舉行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 1992年3月,新當選的民主進步黨及無黨籍國民大會代表合組「總統直選聯盟」,向政府高喊「總統直選」。
- 第六十七條之一 當選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當選後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逾期未放棄者,視為當選無效;其所遺缺額,依前條規定辦理。
- 二、省(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由山胞選出者,以省(市)、縣(市)、鄉(鎮、市)行政區域內之山胞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山胞、山地山胞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
- 第一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選舉,分區選舉時,如各選舉區開票結果,婦女當選人不足規定名額,應將各選舉區未當選婦女候選人所得票數單獨計算,相互比較,以得票數較多之婦女候選人於其選舉區之當選名額中依序當選。
- 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 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罷免活動期間,選舉委員會應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應親自到場發表。 但經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雙方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 前項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
公職人員罷免法: 中華民國總統及副總統在臺灣之公民直接選舉與罷免
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中央公職人員,於就職後因死亡、辭職或其他事由出缺時,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區域、山胞選出者,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期補選。 二、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其所遺缺額,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出之中央公職人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中央公職人員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國民大會或立法院予以註銷。 其所遺缺額,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次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