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篇詳細攻略
中華民國82年3月1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九條之一、第五十九條之二、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一條及第一百六十二條。 中華民國78年6月16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69846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一章地下建築物,第一百七十八條至第二百二十六條。 中華民國77年12月12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650756號令修正公布增訂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殘障者使用設施,第一百六十七條至第一百七十七條。
然而,為了支援大數據分析與其他數位工作負載,資料中心的密度不斷攀升,業者必須在狹小的空間持續添加新運算設備,但這也連帶給負責熱管理系統的冷卻設備新的負擔。 規定,其貫穿防煙壁部份之空隙,應以水泥砂漿或以不燃材料填充。 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篇 六、需要電源之排煙設備,應有緊急電源及配線之設置,並依建築設備編規定辦理。 國內現行之建築給排水系統設計規範條文已沿用多年,並未加以修訂及編修,與歐美日等國之相關規範與設計準則較為不足。 經由調查與訪談發現,國內相關專業設計者於設計建築給排水通氣系統階段,仍會參照部分專業書籍。
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篇: 第六章 昇降設備 Top
(三)自室內通陽臺或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自陽臺或排煙室進入樓梯間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篇 (三)安全梯間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開設採光用之向外窗戶或開口者,應與同幢建築物之其他窗戶或開口相距九十公分以上。 三、通達供本編第九十九條使用之樓層者,應為安全梯,其中至少一座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但該樓層位於五層以上者,通達該樓層之直通樓梯均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並均應通達屋頂避難平臺。 前項第二款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應計算至直通樓梯之第一階。 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篇 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篇 一、任何建築物自避難層以外之各樓層均應設置一座以上之直通樓梯(包括坡道)通達避難層或地面,樓梯位置應設於明顯處所。
(二)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四公分以上(使用輕骨材時得為三公分)或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 (三)鋼骨造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六公分以上(使用輕骨材時為五公分)以上,或覆以磚、石或空心磚,其厚度在七公分以上者(水泥空心磚使用輕質骨材得時為六公分)。 (三)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九公分以上(使用輕骨材時為八公分)或覆以磚、石或空心磚,其厚度在九公分以上者(使用輕骨材時為八公分)。 (二)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八公分以上(使用輕骨材時為七公分)或覆以磚、石或空心磚,其厚度在九公分以上者(使用輕骨材時為八公分)。 三、空氣音隔音指標(Rw):指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篇 CNS 一五一六零之三及CNS一五三一六測試,並依CNS八四六五之一評定牆、樓板等建築構件於實驗室測試之空氣傳音衰減量。
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篇: 內政部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37條條文
該位置附近之空氣狀況,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合衛生條件者,應設置空氣過濾或洗淨設備。 排煙口應開設在天花板或天花板下八十公分範圍內之牆壁,並直接與排煙風道連接。 給水管、瓦斯管、配電管及其他管路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其貫通防火區劃時,貫穿部位與防火區劃合成之構造應具有二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地下建築物應調查基地地下水位之變化,根據雨季之最高水位計算其上揚力,並做適當之設計及因應措施以防止構造物之上浮。 七、以緩衝區連接之建築物地下層當層設有燃氣設備及鍋爐設備者,應依本編第二百零一條第二項辦理;瓦斯供氣設備並依本編第二百零六條規定辦理。 五、專用直通樓梯:地下使用單元及緩衝區內,設置專供該地下使用單元及緩衝區使用,且可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之直通樓梯。
- 本編第一條第三款陽臺面積得不計入建築面積及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款陽臺面積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之規定,於工廠類建築物不適用之。
- 作業廠房與其附屬空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用途,並能個別通達避難層、地面或樓梯口。
- 保健物理擔任核能發電廠輻射防護工作,並配合工作需要需能從事日夜輪班工作。
- 保鮮盒固然方便,但有些商品因為材質、耐熱程度等因素,無法用於微波爐等裝置,用途受到限制,因此有不少人遲遲不敢入手。
二、貫穿位置應防火填塞,且該風道管道間僅供排氣使用(密閉式燃燒設備除外),頂部開放外氣或以排氣風機排氣。 三、煙囪、排氣筒、供排氣管應牢固安裝,可耐自重、風壓、振動,且各部分之接續與器具之連接處應為不易鬆脫之氣密構造。 四、應為交直流電源兩用型,火警分區不超過十區之總機,其直流電源得採用適當容量之乾電池,超過十區者,應採用附裝自動充電裝置之蓄電池。 二、差動型:當裝置點溫度以平均每分鐘攝氏十度上昇時,應能在四分半鐘以內即行動作,但通過探測器之氣流較裝置處所室溫度高出攝氏二十度時,該探測器亦應能在三十秒內動作。
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篇: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9條之1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開口應直通連接戶外之進風管道,管道之內部斷面積,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兼作排煙室使用時,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 一、供本編第六十九條第一類、第四類使用及第二類之養老院、兒童福利設施之建築物,其每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平方公尺者。 但每一○○平方公尺以內以分間牆或以防煙壁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 其開設採光用固定窗戶或在陽臺外牆開設之開口,除開口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並裝置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應與其他開口相距九十公分以上。 (三)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具有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二、一棟一戶之連棟式住宅或獨棟住宅同時供其他用途使用,且屬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前項面前道路寬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者,得不受前項、本編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之限制。 一、集會堂、戲院、電影院、酒家、夜總會、歌廳、舞廳、酒吧、加油站、汽車站房、汽車商場、批發市場等建築物,應臨接寬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四、應有能使設於各層機間及機廂內之昇降控制裝置暫時停止作用,並將機廂呼返避難層或其直上層、下層之特別呼返裝置,並設置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等機間內,或該大樓之集中管理室(或防災中心)內。 二、排煙口在平時應保持關閉狀態,需要排煙時,以手搖式裝置,或利用煙感應器連動之自動開關裝置、或搖控式開關裝置予以開啟,其開口門扇之構造應注意不受開放排煙時所發生氣流之影響。 (三)鋼骨造屋架、但自地板面至樑下端應在四公尺以上,而構架下面無天花板或有不燃材料造或耐燃材料造之天花板者。 (二)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單面厚度在四公分以上,或雙面覆以磚、石或空心磚,其單面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
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篇: 內政部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二十九條之一
一、採用電線配線者,應為耐熱六○○伏特塑膠絕緣電線,其線徑不得小於一‧二公厘,或採用同斷面積以上之絞線。 一、定溫型:裝置點溫度到達探測器定格溫度時,即行動作。 該探測器之性能,應能在室溫攝氏二十度昇至攝氏八十五度時,於七分鐘內動作。 一、避雷導線須與電力線、電話線、燃氣設備之供氣管路離開一公尺以上。
此外,經由本研究團隊累積之研究成果中發現,當國內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建築給排水通氣設備之設計時,常面臨部分規範不合時宜或未盡周詳之困擾。 是故必須參考其他先進國家,如歐美日等國之相關規範與設計準則。 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篇 然隨著國內經濟的高度發展,人口大量集中之高層建築與大型開發社區,如雨後春筍般出現於台灣各大都會區,未考量周詳之設計,極易產生給排水通氣性能上之缺失,亦造衛生與環境之問題。
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篇: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079~087條
其中至少一處應直接通向道路,其他各處可開向寬一‧五公尺以上之避難通路,通路設有頂蓋者,其淨高不得小於三公尺,並應接通道路。 非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為木造等可燃材料建造者,應按其總樓地板面積每五○○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予以區劃分隔。 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篇 前項之區劃牆壁應自地面層起,貫穿各樓層而與屋頂交接,並突出建築物外牆面五十公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