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意外險5大伏位
(2)乙類:店鋪、診所、醫院、旅社、擬]、俱樂部、招待所。 (3)丙類:工廠、營造商、農場、礦場、遊藝及娛樂場所。 (4)此外,特殊危險工作如高空、地下、潛水、消防、爆破、危險品製造、現金押送等,其費率由保險公司逐案核訂。 (一)政府為照顧勞工基本生活保障及全民健康,立法推行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社會保險機制及政策。
- 保險公司所承保的產品種類分為一、有形產品,二、完工責任: 一、有形產品: 承保各類已交付社會大眾消費(含贈品)之有形產品均可承保。
- 四、實例說明 (一)1994年4月26日,名古屋空難事件,死亡264人,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640萬元。
- (3)意外事故必須是在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
- 一、目前台北捷運公司為維護乘客安全,依據大眾捷運法之規定投保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提供捷運旅客保障。
- 二、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第一條之意外事故,致被保險人被起訴或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得經被保險人同意協助抗辯或進行和解,其有關賠償請求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於保險金額範圍內另予以給付。
五、飛機場責任保險: 承保範圍 (一)機場範圍內因經營業務之疏忽或過失,或因機場設施、跑道或其他設備之缺陷,或保養、管理之缺失,而發生意外事故,或因供應食物致第三人食用後發生傷亡事故。 (二)在機場範圍內之飛機或航空器材由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負責看管、管理、保養、服務或處理時發生意外事故致該飛機或航空器材毀損或滅失。 (三)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所製造產品責任、改建、修理、出售或供應之產品。 (四)機場控制塔機械故障或人為疏忽導致航空事故所致第三人傷亡或財物損失之賠償責任。 當意外事故發生,並且被保險人確定對第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損失賠償範圍,依民法第二一六條之規定,應以填補債權人(被害人或其他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公共意外險: 公共意外責任險類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及台北市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為保障市民生命、身體、財產;確保公共場所之安全,均明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經營危險行業或者是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捷運旅客運送責任險V.S全民健保、人壽險 一般民眾除參加全民健保以外,亦為本身安全保障規劃,多投保人壽保險及意外險。
實例說明: 在民國89年4月23日於台南新光三越百貨公司,一名年約三歲孩童搭乘手扶梯時,手掌被捲入而夾傷手指關節導致殘廢,本案因考量其未來可能發展,受害人家長要求賠償金額頗高,最後保險公司(泰安)以199萬金額賠償予受害人。 由此案例可知,民眾求償意識漸重視,要求賠償金額有增高趨勢,因此建議業主應重視保險,透過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轉移風險,減輕營業上之責任風險所造成的財務負擔。 林松基說,公共場所投保意外責任險是必要的,目前縣市政府對於八大公共場所皆有要求投保,像台北市、高雄市、台中市都已強制投保,如果一次事故有多人傷亡,該如何分配保險金呢? 對此,林松基表示實務做法是賠給業主,讓業主去和解或均分,但超出保險金額的部份還是要由業主來負責補足。 一般保險公司的理賠順序必須由被保險人(業主)先賠付給受害人後,再向保險公司申領;但法律上受害人也可以經被保險人同意,要求保險公司先賠付給受害人,以救事實之窮。
公共意外險: 意外險
三、高雄市政府「高雄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自制條例」應投保之場所如下: (一)旅館、電影院、錄影節目帶播映、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廊)、特種咖啡茶室、視聽歌唱、浴室(三溫暖)及電子遊藝場業。 (二)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歌廳、保齡球館、遊樂場、撞球場、理髮理容業。 (三)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各種百貨批發、零售之營利場所。 四、大致上多數業者會配合規定,但仍有部分業者未投保,視各地區政府單位執行落實與否。 台北市政府執行非常嚴格,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業者,除依規定辦理外,亦造冊至本會。
實務作業上,有些是業者(被保險人)先行支付予受害民眾,保險公司再將賠款賠付給被保險人。 有些案情,則經業主簽同意書,保險公司逕行將賠款賠付給受害之民眾。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於保險期間內,因在本保險契約所載活動處所舉辦活動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對業者而言: 應了解經營事業所可能面臨的責任風險,並藉由投保責任保險來轉移風險,減輕其意外事故發生後之財務負擔,能符合法令規範,提昇企業形象,使企業得以持續營運。 二、對一般民眾而言:進入公共場所或使用相關產品,亦需了解該場所或廠商業者是否為重視公共安全及投保責任保險,以維護本身的權益。 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係指企業、團體或機構於從事營業或業務活動因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之傷害或財物受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公共意外險: 意外旅平險
(三)提供有關文件 被保險知悉有被控訴或被請求賠償時,應將收到之賠償請求書、法院令文、傳票或訴狀等影本送交保險公司。 (四)避免逕自和解或賠償 被保險人就其責任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須經保險公司參與或事先同意。 (五)不得任意拋棄對他人之追償權 對意外事故之發生若另有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第三人時,被保險人不得對該第三人免除責任或拋棄追償權。 二、發生保險契約承保之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之賠償項目 (一)對第三人之急救費用。 (二)保險公司同意之和解賠償金,或法院確定判決之賠償金。 保險公司之最高賠償責任以保險單所載明之保險金額為限。
(七)本公司對於下列人員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但如以旅客身分乘車者,不在此限。 3.從事鐵路設施安全檢查之專業技術人員或主管機關指定單位所派遣前往被保險人營業處所執行公務之人員。 三、定義: (一)「鐵路」:係指以軌道或於軌道上空架設電線,供動力車輛行駛及其有關之設施。 (二)「被保險人」:除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經營鐵路之機構(即列名被保險人)。
公共意外險: 保險相關連結
同一被保險產品已由甲類承保對象購買產品責任保險時,如有需求,可以加批附加條款方式將乙類承保對象列為附加被保險人,共享本保險權益。 二、有關小吃店、泡沫紅茶店之類所產生之產品責任風險屬食品中毒之情形,目前實務上亦在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附加食物中毒險予以承保。 如有水域活動(例如:獨木舟、浮潛、香蕉船…等)保險需求者,事業單位機關或活動主辦單位,可以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保險費考量因素: 依投保對象之危險性質分為甲、乙、丙、丁、戊、己六類,決定基本保費,承保公司並視被保險人之營業規模,消防安全措施及實際危險狀況等酌減或酌加保險費,最高加減30%。
(三)配合提供必要之文件及資料,例如: 生產流程、品質擯管流程作業及標準、產品樣本、相關機構之檢驗測試報告、使用說明書、商品成份說明。 一、勞保:主要給付項目為死亡、殘廢、生育、職業傷害、失業及退休,而其保費由雇主及受僱員工共同分攤。 二、全民健康保險:主要為醫療給付,保費由雇主及受僱員工共同分攤。 三、團體傷害險:主要提供死亡及殘廢給付,保費一般可由雇主負擔,或由雇主及員工共同分擔,或由員工自行負擔,若由雇主全部或部份負擔,屬員工福利之一。 四、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對於因職業災害致員工死亡、殘廢、傷害等,如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因此,雇主補償責任可以勞保、健保之給付抵充之。
公共意外險: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不過,民眾要留意的是,並不是任何發生在營業場所的意外,都可以向該場所申請賠償,在部分情況下是無法申請理賠的,而且公共意外責任險針對特定場合,會額外設計商品。 舉例來說,因電梯故障而發生的傷亡,通常不包含在公共意外責任險的範圍內,必須要該場所有購買「電梯責任附加條款」,產險公司才會給付。 一般民眾於公共場所發生意外事故遭受損害,即有權利直接向業者請求賠償,而業者受到民眾請求損害賠償時,將會通知保險公司辦理理賠。
每4年舉辦一次的世界盃足球賽,讓全球足球迷都陷入瘋狂,球迷間鬥毆事件更是時有所聞;台灣也有類似事件發生,當民眾買票進場看球賽時,過分投入導致鬥毆傷害發生,這種情形保險賠不賠? 林榮宗表示,一般如棒球賽開打,是由職棒聯盟負責安排保險事宜,小巨蛋也有投保意外責任險,承保民眾買票進場看球賽發生意外的風險,如看球時被球打傷;但若發生民眾鬥毆的情況,保險恐怕無法賠付。 公共意外險 林松基解釋,因為這是屬於群眾運動,在保單中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是被排除在外的,必須額外加保才能獲得保障。
公共意外險: 公共 / 一般意外責任保險
因此,當傷亡人數過多,合計之賠償金額超過一次事故保險金額時,將影響對每一傷亡者之賠償金額。 一旦在各種公共場所發生傷亡事故時,受害人該如何求償呢? 公共意外險 林松基解釋,一般民眾所請求的大致可分有形的與無形的兩部分。 有形的賠償如醫療費用、收入的損失或喪葬費用等;無形的賠償像精神撫恤金;財務上的損失則為恢復原狀的修護費,若無法恢復原狀則是購買同樣類型、同樣新舊的物品代替或以損失當時的價格補貼。
(四)電梯責任—因所有、使用或管理之電梯所致。 (六)專業責任—因執行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所致。 (七)託管責任—因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所致。 (八)契約責任—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 (九)因經營非保險單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野i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
公共意外險: 公共/一般意外責任保險
一、目前台北捷運公司為維護乘客安全,依據大眾捷運法之規定投保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提供捷運旅客保障。 (保額每人死亡140萬元,醫療30萬元,每一事故2億元,保險期間8億元)。 二、另台灣鐵路管理局亦將依鐵路法之規定為乘客投保「鐵路旅客運送責任保險」(保額每人死亡140萬元,醫療30萬元,每一事故2億元,保險期間8億元)。 三、至於車站、捷運站、公園對第三人(非乘客)之損害責任部分,法規尚未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依法規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明訂懦慼B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二、台北市政府「各類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作業要點」明訂十一類場所如:電影院、夜總會、KTV、MTV、PUB、百貨公司、曙U、旅館、保齡球館、補習班、幼稚園、安養院、瓦斯電焊業等應投保(附件)。
狀況二:被保險人營業處所的建築物、通道、機械或者其它工作物有缺失或意外發生,造成消費者身體受傷、死亡或者財物受損。 日前「理財保險大家談」電視節目即針對公共安全及公共意外責任險問題進行探討,讓觀眾了解國內哪些公共場所有提供保險保障? 以及求償金額如何計算等,希望藉著加強社會大眾對公共安全及公共意外責任險的認知,讓國人外出旅遊時能既盡興又平安。 此案件依據消保法之規定,企業應提供正確的使用說明書,倘說明不清楚,致消費者遭受身體傷害,屬產品責任險承保範圍。 保險公司對每一次保險事故的賠償責任是依據保險契約所約定的保險金額為賠償上限。
公共意外險: 企業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三、發生保險契約承保之意外事故,致被控訴或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另行負擔下列費用 (一)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就民事部份以被保險人名義代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生之費用。 (但被保險人應賠償第三人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此項費用由保險公司及保險人依保險金額與超過金額之比例分攤。) (二)被保險人因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所生之費用及因民事訴訟所生之費用,且事先經保險公司同意者。 四、一般民眾此時對業主有賠償請求權,因此應提供相關文件(如醫療費用單據等),以供業主向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產險公會意外險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時也是兆豐產物保險公司協理林松基表示,意外責任險主要承保在保險期間內發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者財物損失時,若是業者或者投保人依法應該負責而受賠償請求時,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責。
另外,公共意外責任險會接受園遊會、演場會等活動的承保,參加活動前也不妨了解主辦單位是否有投保,且要留意這類型的公共意外責任險,其保障範圍是否有特定規範。 像是針對路跑活動的公共意外責任險,若是因個人體質休克、心臟病發等狀況,就不在保障範圍中。 今年初台泥董事長辜成允於飯店樓梯跌倒,不幸去世,令許多人不勝唏噓。 然而,在公共場合受傷,除了靠自己的保險理賠之外,多數的公共、營業場所都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可向該場所申請理賠。 同時保障廠商及消費者 一、對廠商而言,可以減輕其財務負擔,且經由保險公司理賠處理,讓廠商了解其產品製造流程之安全性,若確有產品瑕疵亦可改善其產品安全性,增進企業形象。
一般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予分為以下四項: 1.每一個人體傷、死亡。 被保險人可以評估意外事故可能賠償第三人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責任範圍決定適當的保險金額。 此外,若依法需強制投保責任保險時,亦可參考各種法規所規定的最低投保金額(如下表),另考量保費負擔能力,決定投保金額。 一、現行法規規定業主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者,有:(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明訂: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投保金額依據內政部85年11月27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號令發布之「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火險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規定為: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依台北市政府明訂有「台北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要求下列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1.旅館、餐廳(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百貨公司(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電影院、錄影節目帶播映業。
在我國目前產壽險業均能經營,各有其市場,並以多元化商品供銷費者選擇,對消費者而言,可多方考量,可選擇保費能夠負擔,且保障適宜之傷害險,對消費者更有利。 目前各縣市政府對特定的「營業場所」,皆有規定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以《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為例,共制定13類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的場所,例如美食街、餐廳,或是醫療照護場所等。 同時,該辦法中也規定公共意外責任險的最低保額,像是每1人體傷為300萬元、每1人意外死亡為1,500萬元,每1意外財損則為200萬元。 一、對受害人或消費者遭受傷害及財損時,應保留使用之商品,並向可購買之經銷商申訴或製造商求償,有關醫療單據應保在以便求償。 二、對保險人 (一)於接獲消費者申訴或求償時,應立即通報並辨識產品的編號或代碼或標緻,以便確認是為其生產之商品造成損失。
公共意外險: 公共 / 一般意外責任保險
保險公司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體傷賠償責任,除本保險單另有約定,以超過勞工保險條例、公務人員保險法或軍人保險條例之給付部份為限。 (二)本保險單所稱之「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特別不保事項: 公共意外險 1.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2.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體傷或死亡。
公共意外險: 公共/一般意外責任保險
因此本身人壽保險及健保與捷運公司投保之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之賠償有所重疊。 在死亡殘廢部分,旅客雖另有人壽保險,捷運責任險仍會予以賠償。 至於體傷時,受傷旅客於健保給付以外之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可憑醫療收據正本向保險人申請。
此外,保險金額提高時,保費則以倍數提高,當自負額增加時,保費可以減收。 公共意外險 二、保險費考量因素:依營業處所分為甲、乙、丙、丁、戊、己六類,承保公司視被保險人之營業規模,消防安全措施及實際危險狀況等酌減或酌加保險費,最高加減30%。 一、根據資料顯示:公共意外險在95年簽單保費為20億9千6百萬元,96年為19億8千3百萬元,97年為19億0千5百萬元,有逐年遞減之趨勢,市場發展空間逐漸萎縮。 96年度滿期保費為1,388,343,460元整;已發生賠款為375,199,831;賠款率18.66%。 97年度滿期保費為1,946,346,542元整;已發生賠款為379,107,554;賠款率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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