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詳細資料

前項投保單位未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提出異議理由者,應於寬限期滿 後十五日內,提送保險費應繳納金額與彙繳金額差額部分之欠費清單。 投保單位得於金融機構設立「全民健康保險」專戶,並轉知被保險人以轉 帳或代收方式繳納保險費。 前項採行預收保險費之投保單位,得為承辦業務人員辦理員工誠實信用保 證保險。 保險對象有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應予退保情形而投保單位未依前條規定辦 理退保手續時,保險人得逕依相關主管機關提供之資料,為其辦理退保手 續並通知投保單位及保險對象。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被保險人,因故留職停薪者, 經徵得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 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連同其應負 擔部分彙繳保險人。 被保險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於原投保單位繼續 投保者,應以原投保金額等級投保;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保險人 依第四十九條規定寄發被保險人繳納。

若要立法,首先必須進行「提案」,可由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立法委員或黨團提出,預算案則僅限由行政院提出。 在程序委員會中,秘書長會排定要討論案件的日期,委員會審核後會將草案送交印刷(複印),並列入議程中的報告事項。 提案在議程中進行「一讀」(朗讀標題),之後可送交相關的委員會(例如: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等)討論審查,或經由院會決定後,直接送交「二讀」。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四章  保險費之收繳及計算

並說明在3TC尚未完成採購前,依專家建議3TC可以用ddI和DDC取代。 如果有病患無法以其他藥物取代,須說明理由並依「全民健保特殊診療項目及藥材事前審查作業要點」提出申請。 全民健康保險法 中華民國所實施的全民健康保險分類上屬於「公營單一社會保險制」的醫療照顧體系,類似加拿大的現行制度;唯加拿大各省可針對各省財務狀況設定不同的費率,而中華民國屬採用全國一致的費率級距。

作為一個民意機關,立法院的組織分為「議事單位」與「行政單位」兩大部分。 議事單位由若干委員會與立法院會議構成,均由立法委員組成,是立法院運作的核心;行政單位則作為立法院的幕僚部門,由秘書長與副秘書長領導。 全民健康保險法 另外立法院為推進各處、局、館、中心與各委員會事務業務配合,要定期舉行相關會報。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五章  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

現任之第十屆立法委員於2020年2月1日宣誓就職,任期至2024年1月31日屆滿。 第 三十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保險對象需要輸血及使用血液製劑時,應優先使用其家屬、親友捐贈或捐血機構供應之血液及其製劑。 保險對象入住慢性醫院或精神科醫院者,如因不同診療科別疾病,經診治醫師研判確須立即接受診療,而該醫院無設置適當診療科別以提供服務時,得交還保險憑證供保險對象外出門診。

員工之健保費,由投保單位負擔之金額,公司帳上列為保險費用;個人負擔之金額,則由員工薪資扣取,由公司代為繳納。 雇主之健保費須全額由雇主自行負擔,不可列支作為公司帳上之保險費,雇主之保險費僅透過投保單位代為繳納。 服務據點提供辦理承保業務、健保卡申請領卡、個人欠費分期攤繳、醫療費用申報收件、重大傷病證明申請及自墊醫療核退等事宜。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九章  相關資料及文件之蒐集、查閱

三、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政府補助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年領取之保險醫療費用超過一定數額者,應於期限內 向保險人提報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全民健康保險業務有關之財 務報告,保險人並應公開之。 前項之一定數額、期限、財務報告之提供程序、格式及內容之辦法,由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 險人擬訂,提健保會討論後,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第一項之財務報告應至少包括下列各項報表: 全民健康保險法 一、資產負債表。 保險對象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應向保險醫 事服務機構繳納。

全民健康保險法

政府依法令規定應編列本保險相關預算之負擔不足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 定收入後金額之百分之三十六部分,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之。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且無職業,或成年無謀生 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四、保險給付支出:指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扣除保險對象就醫時依本法應自 行負擔費用後之餘額。 五、保險經費:指保險給付支出及應提列或增列之安全準備。 六、就醫輔導:指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多次就醫或不當醫療利用情形時 ,針對保險對象進行就醫行為瞭解、適當醫療衛教、就醫安排及協助 。

全民健康保險法: 保險費負擔金額表

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以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及第二款所定被保險人之平均投保金額計算之。 但保險人得視該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經濟能力,調整投保金額等級。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 保險人得製發具電子資料處理功能之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以存取及傳送保險對象資料。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考試訓練機關接受訓練之第六類保險對象,應以該訓練機構(關)為投保單位。 ﹝1﹞違反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條第四款規定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成立時,院址位於南京市中山北路上(今軍人俱樂部),對日抗戰時遷至重慶的義林醫院(今重慶市中山醫院渝中院區)與司法院和蒙藏委員會合署辦公。 1950年,立法院因第二次國共內戰隨中華民國政府播遷台灣,當時隨之而來的立法委員約380餘名。 時任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咨請立法院該屆委員任期延長一年。 第一屆立法委員原應於1951年屆滿,之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遂得以繼續延任。 自此以後,中華民國政府便以「淪陷區無法改選」為由(淪陷區指大陸地區),從未曾對立法院全面進行改選。

全民健康保險法: 相關議題

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前條經保險人確認之補助對象資料,計算其應自付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檢據向保險人辦理請撥款項及核銷事宜。 二代健保為落實收支連動,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會自102年起每年依協議訂定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完成各年度全民健保保險費費率之審議,以維持健保財務穏健。 為因應人口老化快速,醫療支出持續增加,健保署將賡續推動各項抑制醫療資源不當耗用之措施,以確保財務健全及健保永續。 若員工有多份工作,應以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主要工作之認定,應以被保險人日常實際從事有酬工作時間之長短為認定標準,如工作時長短相同時,以收入多寡認定。

前項應於使用前審查之項目、情況緊急之認定與審查方式、基準及其他相 關事項,應於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中 定之。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 但有 遭受家庭暴力等難以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之情形,經主管機關認 定者,不在此限。 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 後金額之百分之三十六。

全民健康保險法: 法規異動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診所及各級醫院前一年平均門診費用及第一項所定比率,以定額方式收取,並每年公告其金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共同擬訂之程序與代表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利益之揭露及資訊公開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並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病友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全民健康保險法

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第八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 項規定申請延緩繳納保險費或清償貸款者,保險人應定期查核被保險人之 清償能力。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簽訂書面契約,或違反 主管機關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者,處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保險人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按次處罰。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 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所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自 行負擔者,投保單位除應退還該保險費予被保險人外,並按應負擔之保險 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保險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定期公開與本保險有關之醫療品質資訊。 前項醫療品質資訊之範圍內容、公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 險人擬訂,提健保會討論後,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三章  保險財務

健保會由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及 有關機關代表組成之;其中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名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且被保險人代表不得少於全部名額之三分之一。 前項代表之名額、產生方式、議事規範、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及資訊公開 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健保會審議、協議訂定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核定或轉報行政院核定;其由 行政院核定事項,並應送立法院備查。

  • 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規避、拒絕、妨礙或作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
  • ﹝1﹞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 保險對象有前項情形且無其他應隨同投保之被保險人時,應以第六類被保 險人身分投保。
  • ﹝1﹞本保險為維護保險對象之健康及促進原住民地區暨山地離島地區之醫療服務,主管機關應訂定預防保健服務項目與實施辦法及原住民地區暨山地離島地區醫療服務促進方案。
  • 2014年2月起,健保署規劃健康存摺,可用健保卡或自然人憑證登入,可查詢:投保資訊、中醫西醫及牙醫就醫明細(開藥明細)、醫療院所上傳的檢驗結果等。

第一項醫療給付費用總額訂定後,保險人應遴聘保險付費者代表、保險醫 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及專家學者,研商及推動總額支付制度。 前項研商應於七日前,公告議程;並於研商後十日內,公開出席名單及會 議實錄。 第二項所稱地區之範圍由保險人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二章  保險人、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 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 投保金額。 四、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五人之事業負責人、前款以外之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自行執業者或屬於第一類被保險人之自營業主,除自行舉證申報 其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 自行舉證申報 之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被保險人 之平均投保金額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但未僱用有酬人 員幫同工作之本款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其自行舉證申報 之投保金額,最低以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六級為限。

未具投保資格、喪失投保資格或保險對象有前條所定免由扣費義務人扣取補充保險費之情形者,應於受領給付前,主動告知扣費義務人,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 健保會於審議、協議本保險有關事項,應於會議七日前公開議程,並於會議後十日內公開會議實錄;於審議、協議重要事項前,應先蒐集民意,必要時,並得辦理相關之公民參與活動。

本保險給付之特殊材料,保險人得訂定給付上限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收 取差額之上限;屬於同功能類別之特殊材料,保險人得支付同一價格。 保險對象得於經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時,選用保險 人定有給付上限之特殊材料,並自付其差額。 前項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品項,應由其許可證持有者向保險人申請,經保 險人同意後,併同其實施日期,提健保會討論,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本保險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保險人擬訂調整保險給付範圍方案,提健保 會審議,報主管機關轉報行政院核定後,由主管機關公告: 一、本保險之安全準備低於一個月之保險給付總額。 二、本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保險財務之平衡 。

二、有不當重複就醫或其他不當使用醫療資源之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導於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 前項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品項,應由其許可證持有者向保險人申請,經保險人同意後,併同其實施日期,提健保會討論,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應以相對點數反應各項服務成本及以同病、同品質同酬為原則,並得以論量、論病例、論品質、論人或論日等方式訂定之。 前二項標準之擬訂,應依被保險人之醫療需求及醫療給付品質為之;其會議內容實錄及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等相關資訊應予公開。 健保會由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之;其中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名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被保險人代表不得少於全部名額之三分之一。

全民健康保險法: 立法院

前二項投保金額等級,不得低於投保金額分級表最低一級。 本法第九條所稱居留證明文件,指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 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及其他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 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本法第九條第一款所稱在臺居留滿六個月,指進入臺灣地區居留後,連續 居住達六個月或曾出境一次未逾三十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 ,併計達六個月。 符合本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如無職業且無法以眷屬資格隨同被保險人投 保者,應以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本保險之累計財務短絀 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分年編列預算撥補之。 投保單位、保險對象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積欠本保險相關費用,有隱匿或 移轉財產、逃避執行之情事者,保險人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 並得免提供擔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第六十八條規定,或有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行為 ,保險人除依第八十一條及前條規定處罰外,並得視其情節輕重,限定其 於一定期間不予特約或永不特約。 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 機關不得拒絕。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回覆內容 一、凡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以下簡稱申請人)為舉辦社會福利、社會教育等活動,得申請使用本場地。 依「高雄市社會福利服務場地使用管理規則」提出申請及繳費。 在權能區分的理論中,立法院不是西方世界概念的國會,而是屬於政府的專門委員會,由國民大會委託,專職立法。

全民健康保險法: 給付完整 就醫便利

2014年2月起,健保署規劃健康存摺,可用健保卡或自然人憑證登入,可查詢:投保資訊、中醫西醫及牙醫就醫明細(開藥明細)、醫療院所上傳的檢驗結果等。 保險人對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辦理本保險之醫療服務項目、數量及品質, 應遴聘具有臨床或相關經驗之醫藥專家進行審查,並據以核付費用;審查 業務得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 前項醫療服務之審查得採事前、事後及實地審查方式辦理,並得以抽樣或 檔案分析方式為之。 醫療費用申報、核付程序與時程及醫療服務審查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得委託之項目、受委託機構、團體之資格條件、甄選與變更程序、 監督及權利義務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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