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亞社會長期奉行長子繼承制或諸子均分制,通常只有兒子才有繼承權,女性作為配偶、女兒通常無繼承權。 定繼承人 進入20世紀後,東亞各地隨著現代化進程,在法律上逐漸擯棄長子繼承制,但在社會習俗上仍有保留。 限定繼承修法的目的就是希望保護繼承人的權益,所以限定繼承不用辦,繼承人不用像過往「概括繼承」必須承擔所有責任,背上一輩子的沈重負擔。 但要保人跟被保險人不同人時,要保人指定、變更或撤銷受益人,需要經過被保險人同意。 除了喪葬費用或身故保險金、祝壽/滿期保險金、生存保險金等,要保人可以另外指定受益人外,其餘像是醫療費用、癌症、重大傷(疾)病、燒燙傷、失能等保險金,受益人都只能是被保險人本人。 甚至,若被繼承人系于1995年11月3日之前去世的話,則半血親叔伯姑舅並無繼承權。 繼承人指的是當被繼承人死亡時,擁有繼承權之人,概括地承繼原先被繼承人一身之權利義務及法律關係上之地位例如:占有,但專屬於被繼承人本人者不在此限。 關於限定繼承的文章常常與拋棄繼承連在一起,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兩者的差別是什麼? 另外,妻及認可之之妾所生之子女,雖然同父不同母,但法律上仍將各子女之間的關係視作“全血親兄弟姊妹”關係。 在同一親等中,同一繼承順序中,不論是兒子,還是女兒,也不論是父親,還是母親,均有同等的繼承權,不因性別的差異而有所區別。 也就是説,只有具備合法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的遺產。 如果被繼承人的配偶不是繼承人,此時繼承人的應繼分,依照民法第1141條的規定,由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均分。 所以所謂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便是指我的兒子、女兒,或者是孫子孫女;那如果是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話則是指我的父母以及祖父母。 繼承是指財產所有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之時起,按照法律規定將死者遺留下來的財產轉移給他人所有的一種法律制度。 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公民可以與無法定扶養義務的自然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以保障受扶養人的生養死葬。 (如果多於一位,則一位陳報即可,其他人也視同已陳報)另外,陳報遺產清冊除了保護繼承人也保護債權人,如果繼承人不陳報,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命繼承人陳報。 定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