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必看攻略

辭職後出缺由候補 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倘遞補後仍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時,應擇期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補選足額。 (註:故遞補後若達三分之二,則不須立即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惟須在召開定期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補選;足額係指章程所定理事、監事名額。 )惟理事長、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出缺應自出缺之日 (理事、監事會決議通過其辭職案之日)起1個月內補選之。 此外,理事長、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等同時具有2個以上職務者,應於辭職書內敘明所辭去之職務,以便判別遞補或補選。 內政部組織 二、理事長、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應於出缺之日起1個月內,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辦理補選,選舉方式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辦理之,並應於補選完成後,將該次辦理補選之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會議紀錄及異動後最新版本之理監事簡歷冊報送本部。 (一)申請管理組織報備經查文件齊全或線上報備系統申報電子檔登錄完成後,由受理報備機關發給報備證明,格式如附件七 ;管理組織變更報備或其他報備事項,由受理報備機關發給報備函。

防火實驗中心:配置綜合實驗場、部材防火實驗場、耐火構造實驗場、戶外火災實驗場、煙控實驗塔、防火材料暨消防器材實驗區及行政區。 編制員額37人(含主任1人、專門委員兼副主任1人(一般行政職系)、科長4人、專員7人、科員19人、辦事員3人、書記2人)。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部長就本部熟諳法律之高級職員派兼之,必要時並得就學者專家聘任之。 1927年6月20日:國務院下設內務、財政、外交、司法、教育、交通、農工、陸軍、海軍等9部,首長稱為總長。 1917年8月25日-1925年7月1日的廣州護法軍政府,內閣也設置「內務部」(1921年曾改為內政部,1923年又改回內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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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股:外事服務、受理國際機場禮遇作業案申請及通報執行、國內機場禮遇執行、外賓安全維護、商務及醫療包機通報執行、督導航空公司查核國內機場搭機旅客身分證件、國際(內)線臨時工作證申辦等業務。 內政部組織 二、法規命令草案之審查,由主任委員視其性質指定委員若干人並以一人為召集人組織小組審查之,但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提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之。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配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襄助執行秘書處理本會日常工作,專門委員一人、組長三人、秘書二人、編審一人,專員二人、科員一人、書記一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本會業務,必要時得報請部長核准暫調若干人協助之。

1917年8月25日根據孫中山提議在廣州召開「國會非常會議」,決定組織護法軍政府(國家元首兼政府首腦),以維護《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設中華民國軍政大元帥(1人)、元帥(3人)。 1918年5月20日依非常國會通過的《中華民國軍政府組織大綱修正案》改組軍政府,廢除大元帥制,以七總裁取代大元帥(一人為主席總裁)。 1921年4月2日非常國會取消軍政府,聲稱組織正式中華民國政府,國家元首為中華民國大總統。 1923年3月1日重組政府,國家元首為海陸軍大元帥;1925年7月1日依《國民政府建國大綱》改組國民政府。 中央二級機關標示粗字體者,其首長為內閣成員,有參加行政院會議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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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起人之外籍人士,不包括大陸人士,即大陸人士不可擔任社會團體之發起人。 二、新移民或外籍人士須檢附有效期間之在臺居留證,即可擔任發起人。 三、另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是以,人民團體會員及職員之招募,應依規定辦理。 人民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期整理: 一、年度內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或經召開未能成會者。 二、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選、補選、改推,逾期未完成者。

有鑑於此,自1990年代起,行政院就著手規劃進行組織改造計畫。 內政部組織 4月22日:計畫行政院下設15部3會1局,內政、外交、國防、財政、經濟、教育、交通、司法行政、農林、郵電、社會、糧食、水利、地政、衛生部,以及資源、蒙藏、僑務委員會與新聞局,以及不管部會的政務委員。 全國性社會團體於收到准予籌組函,於6個月內完成籌組工作後,請以紙本向內政部申請立案,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立案申報表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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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12月中央民眾運動指導委員會改為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民眾訓練部。 其中的10部6會3獨立機關2總處2其他機關,是《行政院組織法》明文設置的部門機構;其他部門則以個別法律,做為其擁有中央政府機關之地位的法源依據。 第十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結構工程、衛生工程、水利工程、林業技術、經建行政、地政、法制、人事行政、會計、統計、一般行政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針對業界近期疑慮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增訂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將影響私法人推動都更危老重建等營運,內政部今日特別向各界說明,已將私法人因必要及正當用途取得住宅之情況納入修法,不會影響私法人未來必要的業務營運,請業者放心。 內政部組織 三級機關(構)為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基金運用局、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八、報備事項係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得決議者,除檢具第五點至第七點規定之文件外,應依出席未達定額或未獲致決議之情形,再檢具其他文件,格式如附件一之一、附件六之一 及附件六之二 。 (三)申請人得以線上報備系統辦理申報或檢具申請報備書、申請報備檢查表及應備文件之線上報備系統申報電子檔方式辦理;未能以上開方式申報者,得經受理報備機關同意後,檢具書面應備文件方式,由受理報備機關協助線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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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最後表示,在修法期間社會各界或業者所提建議,都已納入修法或未來子法訂定時考量,並將以不影響正常交易及符合實務需要為原則進行規劃;內政部後續也將儘速邀集相關機關及公會進行討論,同時於子法中明確規範應備文件,以及簡捷申請與審查程序。 另本次修法重罰炒作行為規定,將於總統公布修正後生效施行外,其餘規定將俟完成子法擬定後,再另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 一、人民團體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15 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 7 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1938年3月10日在武昌召開中國國民黨臨時全國代表大會,決定把中央民眾訓練部改為中央社會部,負責人民的組織訓練事宜。 下設總務處、編審處、社會運動處、民眾組織處、婦女運動委員會。 1939年陳立夫專任教育部長,改以谷正綱為部長,王秉鈞、洪蘭友為副部長。

內政部組織: 組織職掌與願景

四、建立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私法人購買住宅將依其取得之必要性及正當性,分為「免經許可」及「需經內政部許可」2類;其中「需經內政部許可」,於取得後並將受取得後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之限制,以防杜藉其後續變相轉作短期炒作。 內政部組織 立法院今(10)日三讀通過「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代理部長花敬群感謝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的支持,使修法順利通過。 花敬群表示,這次修法主要目的是為打擊炒房,健全房市交易秩序,但不會影響市場正常交易;就長期而言,亦將有助於引導市場回歸穩健發展,協助不動產產業永續經營,並保障國人購屋權益與居住正義。

內政部設會計處及統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統計長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本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內政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本部人事管理事項。 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作業系統,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作業系統以確保瀏覽的流暢與安全。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或未開啟JavaScript功能,將無法正常使用本系統,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功能,以利系統順利執行。

內政部組織: 組織

成立沿革成立日期1940年11月聯絡資訊地址10055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電話1996網站group.moi.gov.tw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為中華民國內政部的任務編組之一,主管人民團體輔導、合作事業等相關業務。 民間團體種類繁多,一般可分為以捐贈財產為成立基礎的財團法人,和以民眾為成立基礎的人民團體。 財團法人之管理機關為政府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文教財團法人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環保財團法人以環保署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以衛生福利部為主管機關。 人民團體大致可分為三種:第一種為職業團體,第二種為社會團體,第三種為政治團體。

  • 此外,申請案件原則也會在7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讓合理的交易需求順利運行。
  • 材料實驗中心:配置大型力學實驗室3000噸萬能試驗機、強力地板、反力牆2座、一般建築材料實驗室SEM電子顯微鏡、非破壞性檢測設備及耐候耐久實驗室相關實驗設備。
  • 2013年7月23日,原行政院衛生署升格為衛生福利部後,原內政部兒童局整併社會司部份業務改制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四級機關(構)為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 下級人民團體選派出席上級人民團體之代表,不限於該團體之理事、監事。
  • 1940年10月11日,國民政府公布《社會部組織法》。

(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及出席人員名冊(簽到簿),格式如附件三、附件三之一 ;推選管理負責人公告,格式如附件四 。 三、協調本部與地方政府聯繫辦理事項,協助地方政府、議會及民間團體處理城市外交、國際活動及公眾外交等有關涉外事務。 「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原名「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負責處理及協調中華民國與美國間相關事項,主要聯繫對象為美國在台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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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7月1日因精省,內政部承接原臺灣省政府民政廳、臺灣省政府兵役處、臺灣省政府社會處、臺灣省合作事業管理處、臺灣省政府地政處而增設「內政部中部辦公室」。 有關社會團體可以委託出席之會議如下: 一、發起人會議:得以書面委託;每1發起人以代理1人為限。 二、會員大會:得以書面委託;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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