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施行細則6大伏位

該基金會於4月15日自行查知,其試辦考試報名系統之資料庫,遭駭客入侵,約有2,000筆學生報名資料(占報名總數2.67%)遭不明人士瀏覽,其發現後即通報權責機關,實施緊急應變措施,並進行系統調整與修補(系統邏輯之改善),強化資通安全防護措施,亦已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通知相關當事人。 該基金會另說明此試辦考試系統與110年度指定科目考試系統不同,並完全區隔,因此110年度指考報名系統並未受此次事件影響。 據此,倘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第12條及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隱匿個資侵害事故而未通知當事人,其上級機關應查明後令其改正,並得依法懲處相關失職人員。 又資料當事人並得依個資法及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向公務機關提出國家賠償之請求;若無法達成事前協議,資料當事人得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此章節為選驗項目,需具體依據組織去識別化需求,是否需要重新識別而決定是否適用;若選擇適用,則保留重新識別可能性,應回歸個資法規定保護個資。 當事人同意 依據《個資法》第7條第1項規定,同意是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個資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意思表示。 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間於契約成立前,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或為交易之目的,所進行之接觸或磋商行為。 個資法施行細則 個資法施行細則 依據《個資法》第7條第1項規定,同意是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個資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意思表示。

個資法施行細則: 個資法施行細則放寬安全維護要求,不用11 項全做

公司在招募資訊中欲要求疫苗接種證明者,應確認該證明是否屬於該招募職位所必須者。 本校如遇有個人資料檔案發生遭人惡意破壞、毀損或作業不慎等安全事件,應進行緊急因應措施,並依本校之通報程序辦理。 為確保所有個人資料安全,應強化個人資料檔案資訊系統之存取安全,防止非法授權存取,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性及隱私性,應建立安全保護機制,並定期查核。 因此,除了配合政府所規定的個資法規,也要了解每個人能行使的權利。

世界衛生組織則指出,個人疫苗接種狀態是健康隱私資訊,需要採取法律與技術上之保護措施。 而本案學生報名資料遭「瀏覽」一節,如駭客除瀏覽外亦對資料進行複製、拍照、截圖、下載、刪除、竄改等行為,則亦可能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而不構成刑法第359條之罪;如有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行為,也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或42條之罪。 考量資訊科技的蓬勃發展,資通安全威脅與相關議題日趨複雜、多元,本院除針對我國資安法制及相關規範進行研議外,亦持續深入研究各項新興科技與應用之資安法制與政策議題。 同時,為協助公務機關及各界瞭解資安法制議題之最新趨勢與管理作法,十餘年來,本院持續蒐整國內外資安與資訊相關案例,並從法制與管理的角度,對案例進行分析,並提出因應建議與可行作法,供機關與各界參考。

個資法施行細則: | 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 |

因此,將來就此類特種資料保護之程序,會較其他一般個人資料更嚴謹。 然實務上,保全業者或金融業者常要求其從業人員提供良民證(刑事紀錄證明),但於前述條文之下,將涉及犯罪前科之搜集,為免運作困難,故第6條將再修正,將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而提供,亦列為除外之事項。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業務終止資料處理方法、國際傳輸限制或其他例行性業務檢查而認有必要或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時,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在利用個人資料進行行銷之部份,法案亦規定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若當事人表示拒絕,應立即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 個資法施行細則 於首次行銷時,並須提供民眾拒絕行銷之方式,以及支付所需費用(第20條)。 換言之,雖然業者依第19條之規定(契約關係、當事人同意或與公共利益有關等)已合法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但於日後首次要用做行銷時,即必須提供免費回郵信封或免費服務電 話,讓民眾得以便利之方式表達拒絕行銷之意願,且民眾一表達拒絕之意願,業者即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 個資法主要從蒐集、處理和利用等三個層面,來規範個資的使用範圍,不論是電腦中的數位資料,或者是寫在紙張上的個人資料,全都一體適用。 至於個人資料之運用,依新版個資法之規定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之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連(第5條)。 所以實務上常見利用抽獎、填問卷,或類似Facebook上心理測驗取得的個人資料,因為有當初蒐集目的之限制,所以不能擅自另做為其他用途。

個資法施行細則: 條文內容

至於雇主是否得於招募員工時要求提供此種證明,則為各國國內法之規範範圍。 前項措施,得包括下列事項,並以與所欲達成之個人資料保護目的間,具有適當比例為原則: 一、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除了防範自我個人資料洩漏外,也必須當心是否在網路上不小心觸犯個資法,例如網路群眾活動:人肉搜索,若沒有特定目的,而不當蒐集其個人資料並公開,或者在網路上未經當事者同意而蒐集並利用他人的個資,都有可能觸法。

但為了降低電子簽章法嚴格的電子簽章的程序,也可採用「契約約定」方式,取代書面同意。 意即,只要是加入會員才能提供服務者,便可用同意取代契約,用契約排除書面同意。 A 可以,對於可能是證據的個人資料或檔案,可要求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則主管機關可採取對企業權益損害最少的方式,強制執行。 A 不行,企業必須主動或依當事人的請求,停止對個資的處理或利用。 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則不在此限。

個資法施行細則: 處理個人資料的三個層次

A 不論是在國內或國外,只要蒐集個資的對象是中華民國國民,在個資蒐集、處理或利用,就必須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A 不能任意蒐集或使用個人資料,蒐集個人資料必須有特定的目的,而利用個人資料的目的,也必須與蒐集的目的有合理的關聯。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在不逾越母法的規範下,施行細則從4個面向來解釋和補充個資法母法,包括了技術性、細節性、補充性等面向。 個資法施行細則 不過,制定法條時,部分科技性資安議題未列入考量,如雲端個資保護方式等,所以,行政院長陳冲也指示法務部,在2年內重新檢視個資法的適用內容。 以經濟部商業司來說,將針對電子商務業者推出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企業導入並通過驗證後將核發個人隱私保護標章。

個資法施行細則

黃荷婷說,這其實是提醒非公務機關應該先進行個資盤點,必須要知道誰用了哪些資料並且存放在什麼地方,這包括紙本和電子個資。 第三項「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程序」則是規範非公務機關需制定出個人資料保護相關的執行程序與標準作業流程。 在此次「新版個資法施行細則」的修正重點中,對於各個非公務機關影響最大的,當屬規範的12項安全維護事項。

個資法施行細則: 利用個人資料時的注意事項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經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二十人以上以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當事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以書面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並通知法院。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

  • 為強化機關組織之資通系統對於惡意入侵之防護能量,組織應於新系統之開發或既有系統更新、改版時,將缺乏安全性而可能面臨之潛在風險納入考量,並確實落實資訊安全相關要求。
  • 該基金會於4月15日自行查知,其試辦考試報名系統之資料庫,遭駭客入侵,約有2,000筆學生報名資料(占報名總數2.67%)遭不明人士瀏覽,其發現後即通報權責機關,實施緊急應變措施,並進行系統調整與修補(系統邏輯之改善),強化資通安全防護措施,亦已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通知相關當事人。
  • 依據此標準,疫苗接種係由醫師或醫事人員,基於「預防人體疾病」之目的,並基於「可施打疫苗」之診察結果所為之「用藥」行為,故解釋上可歸為特種個資的類別,僅於符合個資法第6條第1項所規定之情形下,例如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時,始得蒐集、處理及利用。
  • 新版個資法已於今年10月1號正式上路,其適用對象包括了自然人(也就是一般人)、法人(企業)或其他任何3人以上的團體。
  • A 被害人若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失金額,可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5百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賠償。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如係與其他意思表示於同一書面為之者,蒐集者應於適當位置使當事人得以知悉其內容並確認同意。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法定義務,指非公務機關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定之義務。 六、委託關係終止或解除時,個人資料載體之返還,及受託者履行委託契約以儲存方式而持有之個人資料之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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