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勞基法全攻略
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勞動事件法 (或稱勞事法) 釋出歷年來最大更新幅度,於勞動市場上萬眾矚目的「勞動事件法」,究竟明年上路後對企業及勞工雙方會發生什麼變化? 此次勞動部修法,被喻為「勞動司法人權最大指標性突破」,不僅突破過去勞資爭議案件對勞工不對等情勢,在勞事法明文條款訂定後,亦幫助雇主塑造合乎法規的就業環境,建立員工關係正向連結,趁勢提升雇主品牌形象,降低勞資糾紛事件。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勞動契約終止時,由於契約附隨之忠誠義務,故勞工於離職時應與雇主就相關工作事宜辦妥離職交接手續。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工請求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時,雇主不得拒絕。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2020 勞基法: 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統計今年1月至10月,縣內有54家事業單位違反勞基法遭裁處,裁罰394萬元,其中違規事項以「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最多,其次為「薪資未全額給付」及「連續出勤逾6日,未給予一例一休」。 2020 勞基法 加班費是以勞工的每小時平均工資為基準,而根據勞基法 §2 第 3 項,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經常性給與」指的是有明訂發放標準,每個月都領得到的錢(如:底薪、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績效獎金等)。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
2020 勞基法: 工會法律地位強化
「勞動事件法」 這次最大的改變在於:為顧及勞工主張權利,避免過去勞方難以蒐集證據而導致資方所提供資料過於偏頗而失去公平性,因此提出當勞資糾紛產生時,資方應主動舉證之責任。 休假日僅指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並不包括星期例假。 2020 勞基法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之3條:「本法第39條所定休假日,為本法第37條所定休假及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定有明文。
每日加班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而加班總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亦有法文明定。 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2020 勞基法 日一、現行勞工請假規則未有勞工之曾祖父母喪亡得請喪假之規定,勞工如欲奔喪,殆
須請事假或特別休假。 二、有鑑於我國人口漸趨老化及少子化,晚輩奔喪本屬倫常,亦為孝道之表現,為強
化倫理,爰修正本規則第三條,增列勞工曾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之規定
,衡平勞雇雙方權益。 惟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將休假日調移於工作日,調移後之原休假日(紀念節日之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
2020 勞基法: 勞動基準法相關假別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平日正常下班時間後加班:如因未符合「加班事前許可制」,但員工就是處理公事,雇主或權責主管除非能夠舉證該員工並非處理公事,否則均需給予加班費。 以上舉例倘若誤會解不開,心中不滿日積月累越藏越深,終究哪天爆發舉報公司違法,免不了一場時間、金錢、人力成本拉距戰。
- 依前項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
給。 -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2020 勞基法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2020 勞基法: 加班費試算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2020 勞基法 我之所以在文內說要用檢舉的方式增加力道就是要讓資方知難而退願意妥協,而且很多中小企業也習慣用口頭約定分派工作。 請找它們上級單位去申訴,例如台中市勞工局,那你就去台中市政府信箱投訴,雖然市政府承辦會函轉給勞工局,但有上級單位對下級單位監督的用處。
2020 勞基法: 工資推定影響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勞動事件法:其中第 37 2020 勞基法 條「工資之推定」及第 38 條「工時之推定」對舉證責任設有特別規定,有利勞工於勞動訴訟上進行舉證,但相對地將增加雇主於法庭上之負擔。 對此,企業必須事先就工作規則及相關資料的管理進行強化,方能將此種訴訟上之不利益降至最低。 勞動條件、勞資爭議、大量解僱處理、就業歧視認定、性別工作平等、職業災害認定、勞工退休金、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身障就業促進、外勞及仲介機構管理、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等勞動法令。 為使勞雇雙方能進一步瞭解工時制度,提供相關法令規定、數種工作時間安排型態,現行工時制度下產生之相關問題解釋,本部製作「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期盼對於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均有所助益。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根據勞基法 §30 規定,一般勞工每天的正常工時原則上不能超過 8 小時,且每週不能超過 40 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