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介紹

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5﹞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十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另一方面,取消教科文預算下限一案亦引來民間輿論罵聲連連,雖然在新黨及國民黨與民進黨部份國代力爭之下提出復議案,但最後被否決維持取消。 充實基本國策,加強對文化、科技、環保與經濟發展,以及婦女、原住民、殘障同胞(身心障礙人士)、離島居民的保障與照顧。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一次增修

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二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由司法院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審理。

﹝3﹞國民大會代表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國民大會集會以一個月為限,不適用憲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之規定。 行政院與立法院的關係原本是近似內閣制中行政權及立法權的關係;但修憲後,行政院院長在總統任命後無須經立法院同意,但立法院行使倒閣權後總統可以解散立法院。 總統幾乎掌握了所有行政權,導致總統有權無責,行政院院長有責無權。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總統府

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1﹞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第五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第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1﹞國民大會代表三百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應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之,不受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限制。 領土變更、修憲程序: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為通過。 立法者於一般非修憲性法案時是否要以記名投票或不記名投票來進行決議,屬於議會自治範圍,司法機關應予以尊重。 然對於修改憲法,此種最直接體現國民主權的行為,應當秉持公開透明原則,讓人民能予以觀察理性討論,始具有修憲正當性。 國大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試圖通過修憲案,乃違反公開透明原則,其修憲瑕疵已明顯重大到無需調查就可以確認,有違修憲程序。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條文內容

﹝10﹞立法院向國民大會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同意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增列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依法決議,並提經國民大會依法複決同意,不得變更之。 國民大會之職權為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議決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依照當時制度,有修改憲法權力的第一屆國民大會中,多數代表在1947年選出後已經43年沒有進行改選,被譏為「萬年國會」,民意基礎相當薄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故經過執政黨中國國民黨的憲政改革策劃小組與在野黨民主進步黨在國是會議中協商後規畫採用「一機關兩階段」修憲原則,先由現有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處理必要條款與制定國會全面改選法源。

1990年5月22日,李登輝在總統就職記者會上表示,計畫在一年內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並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回歸正常憲政體制。 但因臺灣海峽兩岸分治現狀仍未改變,為保留法統,故將部分憲法條文凍結,再以增修條文的方法修憲。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條文檢索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6﹞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2022年4月15日,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決定公民投票複決之投票日期,並定於當年11月26日與2022年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5﹞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並提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複決同意,不得變更之。 第七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10﹞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凍結省級自治選舉,省設省政府、省諮議會,省主席、省府委員、省諮議會議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制定後隨即舉行了國民大會全面改選接手修憲,增修條文在李登輝時代共增修六次,陳水扁時代增修憲法一次。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國民大會代表300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或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應於3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之。 至今憲法七次增修皆由國民大會通過;依照2005年(民國94年)所完成之第七次增修,往後之憲法修正及領土變更程序改為由立法院提出並經過半數自由地區的選舉人投票同意生效。 ﹝1﹞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2﹞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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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
  • 對於原本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而設立之(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予以過渡性法源,但要求其組織應以「法律」定之。
  •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
  •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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