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三例中的“之”都是代词用,分别充当谓语动词“贻”“知”“均”的宾语,构成动宾结构.反过来说,虚词“之”紧跟在谓语动词后,这个“之”就作代词用.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 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 之 例:①以君之力,曾不能损父之丘,如太行王屋何? 译为“他”(他们)、“它”(它们)。 基本上来说,在文言文中“之”的常见的用法就是上面几种,只要掌握其规律,摸准“之”的用法和意义也是不困难的. 之: 之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之 用在形容词、副词或某些动词的末尾,或用在三个字之间,起调整音节的作用,无义,译时应省去。 以上两个例子中“之”前的“孤”“鱼”“师道”在句子中作主语,“之”后的“有”“不传”为动词作谓语.在这种情况下,虚词“之”可以省略不译.即“孤有孔明,犹鱼有水也”;“师道不传也久矣”.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 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政府資訊非受理申請之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者,該受理機關除應說明其情形外,如確知有其他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該資訊者,應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