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條6大優點

二、僱用人對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者。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 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
從其約定。 終身定期金契約,關於期間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於債權人生存期內,按期
給付。 契約所定之金額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每年應給付之金額。

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前條之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7年起公司分配股利給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國外營利事業,須依規定扣繳率21%辦理扣繳,且自108年起不得以半數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抵繳應扣繳稅額。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 88條
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

88條: 法規公告

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
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
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或一部有傾倒之危險,致鄰地有受損害之虞
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為必要之預防。 水流地對岸之土地屬於他人時,水流地所有人不得變更其水流或寬度。 兩岸之土地均屬於水流地所有人者,其所有人得變更其水流或寬度。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88條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
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2.當完成線上查調程序後,系統會根據所提供之E-mail資料寄發取件案號通知函、查調結果通知函,請依照取件案號觀看查調結果。 查調結果僅列示必要項目供參,並非原始資料之影本,並不做其他用途。 同時,為保護資料安全,系統將於一個月後自動刪除查調結果,若逾期未上網查看結果,須重新申請。

88條: 綜合所得總額: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 88條
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 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於他人取得權
利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
混合之物取得權利時亦同。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
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在遺產管理人選定前,法院得因利害關 88條
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二、移轉權利之費用,運送標的物至清償地之費用及交付之費用,由出賣
人負擔。 三、受領標的物之費用,登記之費用及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由買
受人負擔。 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其效力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經債權人承認或受領人於受領後取得其債權者,有清償之效力。 二、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
償之效力。 三、除前二款情形外,於債權人因而受利益之限度內,有清償之效力。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88條: 關於我們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前二項所定執行職務之監護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有第
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由其他監護人執行職務。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執行職務之監護人中之一人或
數人有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之情形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
所定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解任之,由其他監護人執行職務。 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
條之二之規定。 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
情事而拒絕同意。

88條

原債權確定前,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或債務人為法人而有合併之情
形者,抵押人得自知悉合併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確定原債權。 但自合併
登記之日起已逾三十日,或抵押人為合併之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合併後之法人,應於合併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抵押人,其未為通知致抵押
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88條: 第 四 節 共有

給付不可分者,法院得比照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許其緩期清償。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
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
利息。 前項情形,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

為協助無製藥能力或製藥能力不足之國家,取得治療愛滋病、肺結核、瘧疾或其他傳染病所需醫藥品,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強制授權申請人實施專利權,以供應該國家進口所需醫藥品。 為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緊急情況,專利專責機關應依緊急命令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通知,強制授權所需專利權,並儘速通知專利權人。 舉發案件審查期間,有更正案者,應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其經專利專責機關審查認應准予更正時,應將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副本送達舉發人。

88條: 綜合所得稅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
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 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
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

  • 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 三、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若符合上述規定,可以檢據列報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 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 同時,為保護資料安全,系統將於一個月後自動刪除查調結果,若逾期未上網查看結果,須重新申請。
  •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
    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承租人如因執行業務取去其物,或其取去適於通常之生活關係,或所留之
物足以擔保租金之支付者,出租人不得提出異議。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
,仍為繼續。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88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
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
定,終止契約。

88條: 法規內容

第五百十四條之五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
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 承攬之工作,以承攬人個人之技能為契約之要素者,如承攬人死亡或非因
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約定之工作時,其契約為終止。 工作已完成之部分,於定作人為有用者,定作人有受領及給付相當報酬之
義務。

地上權人取回其工作物前,應通知土地所有人。 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買
者,地上權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 88條
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88條: 第 二 節 不動產所有權

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
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
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事實之
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依前二項之規定,經法院判決撤銷收養者,準用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及第一
千零八十三條之規定。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
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
  • 三、受領標的物之費用,登記之費用及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由買
    受人負擔。
  • 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 二、依台端陳述事項及上開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公司無償贈送員工自家產品及發給每位員工相同金額三節禮券,為所得稅法所稱薪資所得。
  •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
    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3.租金補貼部分如用於另行租房居住所支出之租金費用 是否可以之屬必要費用加以扣除之?
  •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
    響。
  • 外國申請人為非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之國民且其所屬國家與中華民國無相互承認優先權者,如於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互惠國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亦得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

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
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 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
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 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
滿前終止之。 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
終止契約。

88條: 第 十六 節 運送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借用人就借用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準用第四百三十
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借用人就借用物所增加之工作物,得取回之。 耕作地承租人於保持耕作地之原有性質及效能外,得為增加耕作地生產力
或耕作便利之改良。 但應將改良事項及費用數額,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
當受領之數額。 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
額。 典權人因支付有益費用,使典物價值增加,或依第九百二十一條規定,重
建或修繕者,於典物回贖時,得於現存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償還。 第八百三十九條規定,於典物回贖時準用之。

88條: 機關介紹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
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 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
間不行使而消滅。 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
示,視為拒絕;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為承認
之表示者亦同。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88條: 個人財物遭毀損之損害賠償範圍

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
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
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
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88條: 第 二 款 清償

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
程序,宣告無效。 前項情形,發行人對於持有人,應告知關於實施公示催告之必要事項,並
供給其證明所必要之材料。 無記名證券持有人向發行人為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後,未於五日內提
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者,其通知失其效力。 前項持有人於公示催告程序中,經法院通知有第三人申報權利而未於十日
內向發行人提出已為起訴之證明者,亦同。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
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 88條
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 但為
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
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前項情形,抵押人就超過其分擔額之範圍,得請求保證人償還其應分擔部
分。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
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
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88條: 第 三 款 約定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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