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身分證8大優勢

三、商務人士與專業人士兩者來台審查程序 (一)不論是專業活動或商務活動,邀請單位及大陸人士的資格必要時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專業審核,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符合法定資格要件,移民署方負責發證。 (二)以投資大陸公司、請大陸公司人員來台受訓為例,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須經投審會審查符合資格並通報移民署後方可發證,建議請民眾可備齊資料洽詢投審會。 本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將俟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後,依行政院所訂定之日期施行。 答:依98年8月14日施行之兩岸條例第17條之1修正條文,已全面放寬中國大陸配偶的工作權,即中國大陸配偶通過面談入境辦理結婚登記後,得申請依親居留,在臺依親居留期間即享有完整工作權,亦即,中國大陸配偶在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不用申請工作證,即可在臺工作。 據前揭報導指出,民國九十一年台北市針對大陸配偶進行訪視,發現兩岸婚姻中新郎平均比新娘大十四‧九歲,退輔會提出其對有大陸配偶的榮民進行調查,發現男女雙方婚前認識不滿一年者占百分之六十六‧八,足見兩岸婚姻的結構,確實有別於台灣婚姻,而顯得脆弱。 因此,最初在台灣為大陸配偶權益爭取者,應是常接受大陸配偶因家庭暴力等因素所求助之婦女團體,婦女團體在求助個案中,發現兩岸關係條例或入出境等相關規定,對大陸配偶極其不公平,因而在入出境的制度上,將家庭暴力案件所衍生的入出境等相關問題類型化,另行公佈警察處理受有家庭暴力之外籍或大陸配偶等規定。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及結婚證書、或工作證核准、或視個案狀況要求之文件)。 六、注意事項: 大陸配偶身分證 (一)申請永久居留,外國人應於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亦可適用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 (二)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外國人回溯每年在我國合法居住日數統計表、外國人符合合格居留(住)期間及每年居住日數聲明書,由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提供。 (三)財產或特殊藝能證明: 1、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永久居留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認定之: (1)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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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本人死亡時,依兩岸關係條例第60條規定:「被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關於繼承,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臺灣地區之遺產,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亦即大陸配偶在台有遺產者,得適用台灣地區規定由台灣地區之繼承人繼承。 國民黨立委黃昭順9月30日針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國籍法》進行黨團協商,內容著重在新移民歸化台灣的法規修正,然而因民進黨全體委員不出席而流局,勞動人權協會執行長王娟萍批評,新移民的權益不該被藍綠惡鬥犧牲掉。 另修正第5項、增訂第6項,將大陸配偶在台長期居留得申請定居的年限,改為居留滿1年且居住335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5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者,得申請定居,以符合人道考量,並便利大陸配偶往返兩岸探親。 這次修正的是第17條,其中第3項規定,將大陸配偶在台依親居留可以申請長期居留的年限,從4年調整增為連續滿3年,而且每年合法居住183日以上。 外籍新娘拿到身份證一般情况需要3-4年,根據個人實際情況。 一般情况下外籍配偶需要在臺灣居住滿三年以上,每年合法居留臺灣183天,並且沒有逾期居留才能申請並取得身份證。.

2002年,陈水扁政府企图将大陆配偶取得中华民国身份证年限由八年延长至十一年,远高于外籍配偶的四年,但未执行。 2003年,陈水扁政府对大陆配偶赴台实施面谈制度,而外籍配偶没有相关规定。 2009年,马英九政府把大陆配偶取得身份证年限缩短至六年,并取消大陆配偶继承遗产限制,放宽大陆配偶父母探亲天数等。 2016年,民进党籍立委推翻“陆配取得身份证年限由六年缩短至四年”的法案。 大陸配偶身分證 在臺灣地區定居八年的大陆配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获得完整的中華民國國籍,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身份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 大陸配偶身分證 由於越过九成的婚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籍女性与中华民国籍男性的组合,故台灣的新聞媒體,多以「大陸」或「中國」新娘稱呼;其後,中華民國政府統稱為台灣新住民,但此一稱呼並無法的強制力,至今仍有以陸配或陸娘為標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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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接待及服務事宜,得由中華救助總會辦理,各相關機關應予必要之協助。 以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目所定事由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於定居期間不具該目所定情形者,廢止其定居許可。 八、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依親對象死亡且未再婚,或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之證明。 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於長期居留期間不具該目所定情形者,廢止其長期居留許可。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並辦妥戶籍登記,經發現許可前有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情形之一者,或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得撤銷或廢止其定居許可,並由移民署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或廢止其戶籍登記。 大陸地區人民未在臺灣地區,致未能提出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者,得就其健康情形先予具結,並於申請長期居留經許可後,自入境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及入出境許可證至移民署換發長期居留證。 其次,將原僅有居留配額限制,增訂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取得之大陸配偶,均應受到配額之限制。 首先,讓入境並且可能取得身分證之大陸配偶人口降低,即原有結婚手續複雜化。 原先台灣人民與大陸配偶結婚不限在大陸或台灣,若在大陸結婚者,僅需檢附海基會驗證之大陸結婚文件,即在台配偶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等;若在台灣結婚者,則須檢附結婚證書、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配偶身分證明,及在台配偶之戶口名簿及國民身分證等,即可在台辦理結婚登記,並申請依親來台。 取得長期居留證後,大陸新娘在台灣合法居住滿2年,且每年在台灣的居留日期超過183天,大陸新娘便可申請台灣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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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經許可停留期間在十五日以下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二日前提出申請: 一、延期申請書。 一、大陸配偶持憑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設籍後,請檢具身分證、戶籍謄本等設籍證明(正確所需文件及程序請向大陸地區原居住地當地機關確認)向大陸地區原居住地機關申辦戶籍遷出,文件應作成公證書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送交本署即可。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有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者,移民署應將其申請書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備查。 第一項第六款之文件未能於申請時繳附者,經具結後得先核發定居證;其未能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繳附者,撤銷其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其戶籍登記;其無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得另許可其長期居留。

憲法難改,但政府可以修兩岸條例、國籍戶與戶籍法等,界定自己國民的範圍。 羅承宗也建議,現在氛圍是很好解決的時機,政府可要求中國籍人士取得台灣身分證前,以書面或儀式來聲明效忠台灣。 赴海基會本部或中、南區服務處辦理文書驗證,要準備的資料有:結婚公證書正本、身分證正本&影本、印章。 大陸配偶身分證 六、大陸地區配偶已在臺辦理結婚登記,經申請許可再次來臺者,得申請發給一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六個月。 由於和本國配偶離婚後,外籍配偶就喪失了居留的事由(依親),如果尚未取得台灣身分,原則上外籍配偶離婚居留證就會失效,無法繼續留在台灣,這也表示外籍配偶身分證離婚後就無法進行申請,甚至取得。 中華民國作者蕭麗卿将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的权益进行类比,包括進入臺灣地區許可、居留、定居、工作、學歷承認、服公職權益等,外籍配偶均優於大陸配偶,大陸配偶受最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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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親雇主開立之聘雇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3)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4)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2、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永久居留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最近一年(指申請當年之前一年。如九十八年六月一日提出申請,則最近一年係從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兩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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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曾經許可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且進入臺灣地區者) 三、在香港或澳門出生者。 香港澳門居民係指具有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外國護照(不含BNO)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二、持101年11月25日前核發之逐次加簽依親居留證者,於依親居留期間如有多次出入境需求,亦可申請改發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效期與原核准依親居留證效期相同,規費依所持逐次加簽證效期在2年以下,每件新台幣1000元,所持逐次加簽證效期逾2年效期每件新台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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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大陸配偶求職仍遭遇重重困難,例如雇主常以她們沒有身份證為由,不給加入勞健保,有時也沒有加班費。 法律上大陸配偶仍有適用「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性別工作平等法」等規定之機會,亦不因其未取得身分證之故,當然排除適用基本薪資、勞、健保、就業保險、請領失業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保障。 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主張,中國籍配偶取得身分證年限由6年下修為4年,與外籍配偶齊一,同時外籍配偶也應比照中國籍配偶,不須檢附財力證明,才能落實真平權。 陸委會表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自民國81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9月18日施行以來,已歷經14次修正。 而行政院長陳冲則指示陸委會、內政部應向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爭取支持,一旦三讀通過後,估計將有2萬多人受惠。

  • 務必於許可定居翌日起算3個月內繳附,「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及「大陸通行證」,未繳附將註銷定居許可。
  •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之園區事業。
  • 嚴格來講,台灣政府對大陸新娘身份證的法律法規進行了兩次的調整與改革,主要表現在大陸新娘身份證取得年限發生了改變。
  • 二、成年子女 如果國人在國外出生之子女已成年,就要經由先居留後定居的程序,才可以入戶籍。
  • 然而《國籍法》在立法院上個會期中列為優先法案,卻遭藍綠相互杯葛而遲未修法。
  • 第一項申請案有數額限制者,其隨同申請之配偶身分,以核配時為準;未滿十八歲子女年齡之認定,以申請時為準。

三、國境隊經審核無下列情形之1者,通知抵達地機船公司轉知同意其登機(船)返臺: (一)喪失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三)民國 86 年 2月 19 日前即進入大陸地區。 <所需費用及申辦時間>: 經本署同意登機(船)返臺之人員搭乘班機(船)抵達機場、港口後,由抵達地機船公司人員帶領至本署國境事務大隊洽辦入國許可證副本,隨到隨辦,所需費用為新臺幣400元。 於居留期間屆滿前3個月內,備齊下列文件,向移民署各服務站辦理: 一、延期申請書。 三、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依親對象死亡或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之證明。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大陸配偶身分證: (一) 外籍配偶取得身分證的流程順序

經許可定居後,當事人持外國護照及外僑居留證(繳回廢止其居留許可)向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洽領定居證件,並請於30日內檢具遷入地戶口名簿正本或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正本向設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 七、第一次申請來臺團聚或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以陸生就學身分在臺灣地區轉換為國人配偶身分者,臺灣地區配偶應填寫「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 (一)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人民之配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主管機關經審查後得核給一個月內停留期間之許可;通過面談後准予延期,期間為五個月。 2、如年齡在20歲以下,得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專案長期居留,連續居留滿2年且每年合法居住183日以上,可以申請定居,每年數額為12人。 離婚後之大陸配偶,於未取得身份證之前,除非係因家庭暴力而判決離婚,或取得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否則通常無法繼續居留台灣。

根據台灣現行《國籍法》的規定,外籍配偶在入籍台灣之前,必須在台灣合法居留連續三年,加上取得永久居留權之後一年才能申請歸化入籍、取得身份證。 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是解決台灣與中國往來衍生問題的法律基礎。 經許可定居後,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請於30日內檢具定居證、遷入地戶口名簿正本或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正本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 臺灣方先赴戶政事務所申請個人戶籍謄本六份,再赴地方法院公證處開立單身證明,證明自己現在是沒有配偶的。 若人不在臺灣可請家人進行代辦,帶上相關資料去法院即可。

大陸配偶身分證: Step5.申請大陸配偶來台團聚

當時筆者仍不明白這話從何說起,但今年三月一日公佈居留、定居辦法後,終於了解官方的暗號了。 如果您有工作且以居留證或護照號碼參加勞保,一旦設籍取得身分證後,務必請投保單位填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向勞保局辦理資料變更,以國民身分證號變更居留證或護照號碼加勞保,這樣就可以避免勞保加保中卻收到國民年金繳款單的情形。 對此,移民署澄清,去年核准中配來台定居共3271人,其中12月份有279件核准,正辦理註銷中國戶籍證明,如逾3個月未繳附,將撤銷定居證,並依規定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戶籍登記與身分證。 馬政府不僅取消中配來台限額,還放寬身分證取得年限從8年縮短為6年。 中配來台申請來台依親居留4年後,每年居留逾183天,即可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連續2年,可申請定居證,辦理台灣戶籍登記、取得身分證。

  • 如果在台灣因為種種因素,不能順利找到伴侶來完成婚姻大事,透過相親方式娶大陸新娘、外籍新娘等,就成為許多人的熱門選擇。
  • 前項第四款之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其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許可或定居許可經撤銷或廢止時,原隨同或於其許可長期居留後申請親生子女之長期居留許可,應併同撤銷或廢止之。
  • 赴海基會本部或中、南區服務處辦理文書驗證,要準備的資料有:結婚公證書正本、身分證正本&影本、印章。
  • 一、申請書(貼2年內2吋白色背景彩色照片1張)。
  • (二) 前款通過面談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再次入境,或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以陸生就學身分在臺灣地區轉換為國人配偶身分並通過面談,經主管機關認為無婚姻異常之虞,且無依法不予許可之情形者,依規定核准停留期間為六個月。
  • 而行政院長陳冲則指示陸委會、內政部應向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爭取支持,一旦三讀通過後,估計將有2萬多人受惠。

長期居留期間,每次出境在三個月以內者,免附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 申請案有數額限制者,前項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七款文件於核配時提出且第四款、第五款文件係於核配前三個月內核發;第六款之剩餘效期自核配時起算。 長期居留期間,每次出境在三個月以內者,免附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文件。 長期居留證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原申請長期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申請延期,每次不得逾二年六個月;其申請,準用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移民署受理第一項申請文件,得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專業資格審查並附註同意與否意見後,送請主管機關邀請相關機關共同審查之。

大陸配偶身分證: 外籍新娘婚姻仲介

四、在數位內容、影像顯示、光電、半導體、電子、資訊、通訊、工業自動化、材料應用、高級感測、生物技術、奈米科技、製藥、醫療器材、特用化學品、健康食品、資源開發與利用、能源節約等著有成績,且確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 我們集結菁英記者、編輯、專業行銷業務、社群好手,強調多元的原生內容與有趣豐富的觀點。 我們有國內外調查新聞、生活、遊戲、消費等資訊,希望提供讀者具有深度、廣度、樂趣及生活、時尚品味的原生新聞。 大陸配偶身分證 周一,立法院初審通過修法的草案,民進黨指責國民黨是以「濫用召集委員職權」的方式通過初審,指責擔任召集委員的國民黨立委黃昭順「不懂議事規則」。 (1) 透過網路查詢個人投保資料(含自然人憑證查詢、勞動保障卡查詢、透過「勞保局行動服務APP」查詢)。 原則上,陸配的應繼分,就跟其他臺灣籍配偶是一樣的,因為沒有200萬元範圍的限制了,除非涉及不動產(詳下述)。

而為進一步促進兩岸婚姻常態化發展,及落實大陸配偶權益保障,依「反歧視」、「保障真實婚姻的大陸配偶在台生活基本權益」等政策原則,讓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身分權益一致。 大陸新娘拿到身份證一般情况需要4-6年,一般情况下,依親居留3年後,第4年在臺居住滿335天,就可取得身份證。 外籍新娘要拿臺灣身份證需要放弃本國籍,大陸新娘不需要放弃本國國籍,但是需要註銷在大陸的戶籍。

大陸配偶身分證: 大陸配偶身份證正本

大陸配偶部分,依98年8月14日修正之兩岸條例第17-1條,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不用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許可。 勞委會亦自98年8月14日起廢止「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此外,外配離婚卻尚未拿到身分證就必須立即遣返,該如何辦理外籍配偶離婚訴訟? 一、陸配為團聚階段並懷孕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父母停留期間為3個月,不可以延期,每年來臺2次,如果子女(即陸配或國人)在臺灣有生產或流產後2個月未滿等2種情形,得於停留期間屆滿前30日內申請延期1次,延長期間不得逾3個月。 根據內政部移民署的統計資料,截至2014年9月,總共有335,245名大陸配偶與臺灣人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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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有數額限制者,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文件於核配時提出且第三款、第四款文件係於核配前三個月內核發;第五款之剩餘效期自核配時起算。 一、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國民中、小學者,應向其在臺住所所在地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至在臺住所學區或鄰近學區學校;其擬就讀私立學校者,應附學校同意入學證明。 一、在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後未再婚,其臺灣地區配偶之年逾六十五歲父母或未成年子女,無其他法定撫養義務人照顧,而有由其在臺照料之需要。 大陸配偶身分證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申請人及其第二項隨同申請者,列同一配額;第一項第五款申請人及其第二項隨同申請者,分列不同配額。 民進黨立法委員尤美女說,草案中只專注將中國籍配偶入籍從現在的六年縮短到四年,但是沒有注意到外配入籍需要放棄原有國籍,而中國籍配偶則是放棄戶籍的「基本差異」。 初領身分證之新移民向勞保局請領勞保給付時,請先確認所提供之入帳帳戶已洽金融機構變更身分證號,以免給付金額匯入帳戶時遭退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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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從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年。 因有繼續服務之必要者,得申請延期,每次不得逾三年。 一、持有有效單次入出境許可、逐次加簽許可或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件者。 (簡稱有效入出境證件) 二、曾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定居者,其大陸地區證照由移民署截角後發還;已收繳者,移民署亦得截角後發還或保存至該證照逾效期後銷毀。 前項所稱每年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指自核發依親居留證之日或申請日往前推算,每年合法依親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未逾一百八十三日者,當年不列入四年之計算。 長期居留申請案有數額限制者,其隨同申請之配偶身分,以核配時為準;未滿十八歲子女年齡之認定,以申請時為準。 其實,台灣政府對於兩岸婚姻的政策,自最初放寬的態度至日前的緊縮情形,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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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這組身分證號碼 是不是外籍人士入籍台灣 或是嫁來台灣的外籍新娘所會擁有的ID編排方式 … ( 9 )是大陸人士,前面一碼1是男生,版主問的2就是嫁來台灣的大陸配偶 … 嚴格來講,台灣政府對大陸新娘身份證的法律法規進行了兩次的調整與改革,主要表現在大陸新娘身份證取得年限發生了改變。 盡可能多準備些關於雙方的資料,移民署會依據資料提供決定是否安排人員至臺灣配偶家中瞭解家庭情況及大陸配偶情況。 二、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應於出境之日起,不予許可期間屆滿後,始得再申請來臺團聚,但奔喪不受此限。 1、已在臺定居之中國大陸配偶,由原規定中國大陸3親等內血親,得申請來臺短期探親,放寬該3親等內血親之配偶,亦得申請來臺短期探親,如舅媽。

在公證處拿好資料正本後就可以去登記結婚囉,這邊要注意的是不能去一般民政局登記,需赴大陸方戶籍所在地之民政局涉外婚姻管理處。 大陸配偶身分證 按此一保證人之要求只限入境及團聚有之,其餘部分則無此一要求。 因大陸配偶一入境即可辦理居留,所以此一保證人要求之規定,對大陸配偶而言,已非其留在台灣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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