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法10大著數
第三百三十二条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第三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百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二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52 法: 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訴願委任之解除,由訴願代理人提出者,自為解除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維護訴願人或參加人權利或利益之必要行為。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 52 法 原行政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視為原行政處分機關,比照前七條之規定,向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1.依本法第55條及雇聘辦法第46條之2規定,就業安定費計算係依雇主聘僱外國人之行業別、人數及聘僱起訖日期計算,如有聘僱關係終止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則計費至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 52 法 答:基於簡政便民,雇主期滿續聘外籍勞工,或期滿轉換承接外籍勞工,已無須於續聘日或期滿轉換日起3日內辦理健康檢查。 答: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出國1日之規定,自總統105年11月3日公布起第3日,即105年11月5日生效。 另勞動部將於105年11月3日於勞動力發展署網站公布續聘申請書,供民眾下載使用。
52 法: 第五條
金融機構轉換設立金融控股公司者,不適用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第一款之規定。 第 46 條(申報義務)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下列對象為交易行為合計達一定金額或比率者
,應於每營業年度各季終了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以公告、網際
網路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對外揭露:
一、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二、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
之企業。 第一項所定之一定金額、比率、申報與揭露之內容、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二)保險公司:指依保險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設立之保險業。
-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第 34 條(分割契約與決議)被分割公司與他子公司依前條規定辦理公司分割時,他子公司為既存公司
者,被分割公司與他子公司之董事會應作成分割契約;他子公司為新設公
司者,被分割公司董事會應作成分割決議;並均應提出於股東會。 -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二、該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及大股東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或擔任
負責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 - 第三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
犯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七條之一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
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
一。 犯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七條之一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
;如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11 條(名稱專用權)金融控股公司,應於其名稱中標明金融控股公司之字樣。
52 法: 存錢法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
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後,其全數董事或監察人於選任當時所
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足證券管理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第二
項所定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者,應由全數董事或監察人於就任後一個月
內補足之。 金融機構依第二項第二款買回之股份,自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未賣出者,
金融機構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後,
辦理變更章程及註銷股份登記,不受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第五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被执行人以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抗辩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裁定执行或者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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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一十二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 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第四百八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六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发送裁判文书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
52 法: 第二十條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四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人民检察院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抗诉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52 法 第三百八十条 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二百四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52 法: 程序制度
第二十八条 52 法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第二十一条 52 法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刑法典》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實體制度。 三、如第一款所指法律或規章未有規定,則依次補充適用本法規之規定、經必要配合之《行政程序法典》之有關規定、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之一般原則。 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行為者,得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52 法: 第一條
對有權限之行政當局在程序中侵犯違法者之權利、自由及保障之行為,尤其是扣押財產、中止業務或關閉場所等行為,均得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二、第三條第一款所指法律或規章對違法行為未遂予以處罰時,針對違法者所定之前提及效果不得較刑法中之有關規定所定者嚴厲。 一、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係指單純違反或不遵守法律或規章之預防性規定之不法事實,而該事實不具輕微違反性質,且規定之處罰屬金錢上之行政處罰,稱為罰款。
- 第三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 答: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出國1日之規定,自總統105年11月3日公布起第3日,即105年11月5日生效。
- 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异议;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 三、金融機構股東轉讓予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股份總數、種類及數量。
- 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 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52 法: 第二條
透過此方法,即能毫無疑問地認同存在另一種、《澳門組織章程》未有規定之違法行為類型,稱為行政上之違法行為。 現訂立之一般制度,雖然不可避免地用到若干刑法範疇內常用之概念,但並非從屬於刑法或刑事訴訟法,相反,係以行政法作為其牢固之基礎。 該等以行政罰款作為主要處罰之不法行為,現由各種不同制度規範,其中有些制度更相互矛盾;因此,急需採用一個一般制度,並制定有關實體及程序規範。 52 法 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合同未必无效。 第13个月15号时,存入的第一张存单就到期啦,不急用钱,就可以把本金和利息取出,然后加上原本当月要存的1000元,继续进行第二轮的12个月。 第 條(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第三百零一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 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百二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52 法: 巨大驚爆資金吃緊 拜託供應鏈展延票期 公司說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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