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767條5大分析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774條土地所有人經營事業或行使其所有權,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772條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768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第767條 例如上開故事中,甲為了脫產而與乙協議將A屋過戶予乙,此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我國民法上關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原則上規定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故此時假買賣及過戶之行為皆無效,甲仍為A屋真正所有權人,因此,甲乙間雖已完成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乙仍不能取得A屋所有權,當然不得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行使物上請求權而向甲請求交付A屋。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789條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788條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 民法第767條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787條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766條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 不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僅限對於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對有登記公示外觀之不動產,不得主張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註二:換言之,無法律根據之行政命令,不得對於所有權加以限制(最高法院21年01月01日上字第1010號判例參照)。

民法第767條: 相關條目

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鄰地。 水流如因事變在鄰地阻塞,土地所有人得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疏通之工事。 土地因蓄水、排水、或引水所設之工作物、破潰、阻塞,致損害及於他人之土地,或有致損害之虞者,土地所有人應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之修繕、疏通或預防。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A 將車停放在路邊停車格,不幸被颱風吹落的招牌砸中,導致車體變形,此時 A 即可主張自己的物上請求權受損,要求掛招牌的店家將被吹落的招牌移走。

私有土地地目縱經編定為道,且已為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權,但土地既未徵收,地主僅有容忍大眾通行之義務,非謂任何人均得占用,是倘該土地遭他人無權占用,並在其上經營商業,藉以牟利,即非土地所有權人所應無償容忍,遭占用之土地所有權人如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使用土地之不當得利,尚無違反公共利益之可言。 且土地所有權人向無權占有人收取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乃為維護自己權益,應非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難認有違誠信原則。 司法實務在甲君未能明確證明分管契約存在的情形下,多會綜合考量占有時間、面積、位置等諸般情節,去推斷是否共有人均默示同意甲君占用A地建A屋使用。 因為「過去未表示反對」,有可能只是「單純沉默」,不見得就有「默示同意」的意思,法院判決可能會以「乙、丙、丁過去未為爭執反對,其可能原因多端,不得僅憑甲君長期公然繼續占有系爭A地,逕謂A地共有人已同意或默示同意甲君占有」等理由而將甲君之主張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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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然,若以『應適用公法之社會事象』為由,認此類案件應由行政法院審判,亦言之成理。 惟具體事件究屬『應適用私法之社會事象』或 『應適用公法之社會事象』,有時相當複雜,非進入實體就各種因素綜合考量,無法作成結論。 於認定審判權歸屬之程序階段就深入實體問題,是否妥適,有待商榷。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822條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 且最高法院六十一年台上字第一六九五號判例亦明示: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
  • 申言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標的為「所有物」占有之返還,非所有權之返還,因而返還之方法係「所有物」占有之移轉,而非所有權之移轉。
  • 實有背法律狀勵權利流通及維護公平正義之理想,此其二。
  • 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
  • 綜據上述,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之三種權利,無論該不動產之所有權已否登記,均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 該二請求權既分屬私法及公法不同性質之法律關係,民事法院及行政法院即均分別具有審判權。
  • 沒想到某公司竟然在沒有得到當事人的情況下,在土地上蓋了廠房跟鐵皮棚架,無權占有當事人的土地,後來還把廠房跟鐵皮棚架賣給當初跟祖父共有土地的共有人。

辦訴4: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依建築法73條:(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就以上訴人就其有水電、有繳稅及使用之事實以此推估,縱使需舉證合法權源,也是一個接近事實的證明,已盡舉證之責任。 一個專門從事於借貸他人的專業人士○○○而言,非法借貸他人應有更多之責任。 辦訴2:老母○○○於81年1月31日設定土地抵押權給被上訴人(第一審原告)○○○前,土地為老母○○○所有,建築物為上訴人(第一審被告)○○○、○○○(歿)、○○○等3人所有,並無民法第767條第一項之情形,已被上訴人(第一審原告)王國華與第一審法官所不爭執。 無論房屋是由母親○○○建造後過給兒子○○○等3人或由○○○等3人自建,就其被上訴人○○○在借款時與拍賣買進時兩個斷點,皆已認知房屋存在土地上之事實。

民法第767條: 土地遭無權占有興建廠房,訴請法院請求拆屋還地,勝訴!!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構成對
上開情形之土地所有人之特別犧牲者,同法第 99 條第 2 項及第 條第 1 項規定,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上開土地所有人相當之補
償,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有關機關應
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妥為
規定。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831條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829條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第823條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按「繼承回復請求權與個別物上請求權係屬真正繼承人分別獨立而併存之權利。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其已合法取得之繼承權;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真正繼承人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 A繼承一塊土地,但因遺產糾紛訴訟中,B為幫助A官司勝訴,乃與A約定:「B協助A尋找證人作證,提供相關證據資料,並願意分擔1/2裁判費。A則同意交B使用,並同意遺產繼承訴訟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B有權繼續使用土地10年」。 簽約後,A將土地交付給B,B在土地上興建一幢房屋未辦理登記,並出租於C,由C和其妻D及未成年子女E同住。 期間,D自己出資在該幢房屋後方空地緊接加蓋一間鐵皮屋,當做浴室使用。

民法第767條: 平台政策規範 │ 網路交易安全 │ 服務中心 │ 購物幫手

第792條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 繼承權被侵害 是指繼承人行使繼承權受到阻礙、防止,常見主要有兩種類型,分別為「以真正繼承人自居繼承財產,但實際上並非繼承人者」及「雖為真正繼承人,但卻排除或否認其他共同繼承人地位之人」。 註三:此稱家屬,係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與家長同居一家者而言,其身分因與家長同居一家而發生,因由家分離而消滅(最高法院28年01月01日上字第1514號判例、32年01月01日上字第1725號判例參照)。 日前後院鄰居乙男因土地要辦理分割叫地政事務所測量後表示我家後院約有1坪土地侵佔到他,屬於無權占有,叫我要再購買1次不然將訴之法律。 同法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民法第767條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誠然就本案觀之,縱許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請求登記之塗銷,除非其已回復對於所有物之占有,亦不能使其達成維護所有權之圓滿行使之目的;至於塗銷登記請求權,則依上述之性質,得為消滅時效之客體。 按不動產所有人與就該不動產之納稅義務人,在法理上並無必為同一人之關係,應就稅課之性質,定其應納稅之人。 在登記簿上雖為所有人,而實際上已無使用收益權之虛無所有人,是否不應繳納因使用收益而課徵之稅捐,另由使用收益人繳納,為稅法立法政策上應研究之問題,與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就該不動產之請求權,得否罹於時效而消滅無關。 民法第767條 土地法第一七二條第一項規定「地價稅向所有權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之土地,由典權人繳納。」房屋稅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可見已無使用收益權之虛無所有人,並非必負納稅之義務,而係向實際上使用收益人徵收。 不動產被他人占有已逾十五年而罹於時效者,依同一法理,亦得於稅法上為相類之規定。

民法第767條: 繼承權被侵害 怎麼辦?

參考院字第二一四五號解釋「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稱之請權,不僅指債權的請求權而言,物權的請求權亦包含在內,業以院字第一八三三號解釋在案」,其中「物權的請求權」,學者一致認為係指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之各種請求權而言。 從而,行使物權的請求權,其目的在回復所有權(物權)之圓滿狀態者,即為所有權「回復請求權」,專指民法竹第七百六十七條所定之「返還請求權」而言,故其解釋文遽謂「除去妨害請求權,不在本院釋字第一○七號解釋範圍之內」,不無管窺之憾。 原告為上開712、739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其所有權行使雖受限制,惟該土地既未經徵收,原告對於無權占有土地者自仍得行使民法第767條之請 求權,僅受有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同理,原告於供公眾通行之公用目的範圍以外,對於無權占有土地者自仍得行使民法第179條之請求權至明。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原告所有上開712、739地號土地,擺設攤位,被告每月可得相當租金之利益,應返還原告等語,並未違反其所有權行使應供公眾通行目的之限制,則依上開說明,自得行使其所有權能,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無權占有者返還相當租金之利益。 以我國之情形以觀,民事訴訟法第248條規定:「對於同 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其中一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所述,既然民事訴訟第182條之1第1項係採得以合意定審判機關,則前述同法第248條合併起訴之二類障礙,「專屬管轄」及「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即不復存在。

民法第767條

侵權行為,意即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而受到侵害之人可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主要規定在民法第184條到第198條。 民法第767條 一直以來,法律都被視為一門專業又難懂的學科,可是卻又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應該如何有效保障自身的權益成為了我們全民免費法律諮詢最關心的一件事。 (三)所有權妨礙預防請求權【民法第767條第1項後段】-此乃加害人尚未侵害行為,仍有高度侵害之虞時,所有權人得請求加害人防止侵害之發生,其本質為「預防請求權」。

民法第767條: 占有連鎖與民法第767條

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之買受人,固取得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 惟依前開規定,該事實上處分權究與物權性質不同,自無同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物上請求權規定適用,亦無類推適用餘地。 原審以被上訴人為系爭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之買受人,有取得該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得類推適用前揭物上請求權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建物一樓部分,於法自有違誤。 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定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及所有權妨害防止請求權,無論該不動產之所有權已否登記,均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本院釋字第一○七號解釋,應予擴張。

民法第767條

指物權人於其物權標的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時,得請求回復物權圓滿行使狀態的權利,行為人主觀上善、惡意均在所不問。 第827條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亦具有效力。

民法第767條: 民法名詞解釋 – 所有權&特性&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排除他人干涉

按物上請求權乃結果除去請求權,其規範目的在「除去侵害」進而維護所有權權能之完整性,而非「填補損害」,是故其允許為預防性之請求,應予注意。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行政函釋第814條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 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第801條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另外告訴意旨就犯罪事實部分陳述內容太過跳躍,這部分應當要詳細去說明所述事實那一個部分如何去涉及到刑法的犯罪。 七、假執行之宣告: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均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1.按「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民法757條定有明文。 民國98年民法物權編修正,已適度放寬「物權法定主義」,承認依「習慣」亦可形成「物權」(指習慣法)。 而習慣法所形成之物權,須具有確定性、填補社會經濟之必要,無違物權法定主義之意旨,能依一定方法予以公示者,始足當之(謝在全老師之民法物權論)。

民法第767條: 法院判決拆屋還地,不要小看土地與房屋分離,弄得家庭支離破碎!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 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如果土地房屋都屬於A所有,嗣後始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他人,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可以用刀房屋滅失,但要給付租金。

民法第767條: 民法184條-1分鐘法條解釋,搞懂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824-1條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第782條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對於他人因工事杜絕、減少或污染其水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如其水為飲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者,並得請求回復原狀;其不能為全部回復者,仍應於可能範圍內回復之。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770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土地所有權人,對方為無權占有,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之,即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本件原因案件,人民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機關應將其私有土地上之柏油刨除並返還土地,依前開之說明,其屬公用地役關係存否之公法上之爭議,此際,人民基於憲法財產權保障之防禦功能即得請求法院判決命除去此侵害,不應因人民僅引民法第767條為據,反將事件拒絕於行政法院大門之外。 此係現行制度上為提升程序之效率、避免訴訟資源浪費,所展現之法院等價之概念。 民事訴訟法182條之1第 1 項規定:「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係採取更寬鬆之作法,在當事人同意之情形下,可以變更審判權法院,將審判權予以管轄權化,充分展現法院之等價。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理由謂各共有人,既為所有人,即應與所有人受同一之保護,故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為一切行為,與單獨所有人同。 然關於請求回復其共有物,非為共有人全體而為之,恐害及共有人利益,至為共有人全體請求回復共有物,應依何種方法,則依當事人之意思及法院之意見為最適當。

民法第767條: 民事起訴狀(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768-1條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第767條 ) 檢視現行法條 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既然在法院等價之概念下,審判權已有管轄權化之趨勢,那麼公私不同性質之請求權或法律關係,可否合併由某 類法院審判? 論者介紹德國學者提出之「基於實質關聯性之審判權」理論,並指德國法院組織法第17條第2項規定: 「合法法律途徑之法院,應於考量所有可能之法律觀點下, 裁判法律爭議。」認為在公私法請求權競合時,不論事件繫屬於民事法院或行政法院,各該法院均得就超過其審判權範圍之法律上理由一併予以審判。 而且德國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1第1項(類似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行政訴訟法 第12條之2第 1項規定)規定,先審判之確定裁判對後繫屬之他類法院同一案件發生拘束力之規定,即代表該國承認公私請求權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作為訴訟標的主張。 查原告係本於土地所有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中段規定,起訴請求桃園市政府刨除柏油路面並返還土地,核其性質,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判,縱兩造攻擊防禦方法涉及公用地役關係存否之公法關係爭議,亦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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