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申論題詳解

經查,該車經此次烤漆處理後,價值增加新台幣500元。 一、債務人甲在其抵押物上分別有乙、丙、丁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新臺幣(以下同)360萬元、220萬元、120萬元之抵押權,甲之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560萬元,請就下列各種情形,說明各抵押權人之分配方式及其分配額與其相關之法律依據。

  • 舉例來說,可以這樣寫:「依題所述個人淺見如下……」來做簡單論述,或引用相關時事、數據等,有答案就會有分數,考生絕對不要放棄任何一題。
  • 解題法條順序,應先討論民法第754條,再討論民法第78條,最後討論民法第1086條。
  • 通常專業科目1份試卷為4大題,每大題配分25分,如申論題題型,每1題至少要搶下16分,目標設定要落在18-20分才能確保上榜。
  • 婚後甲、乙育有一女(丙,從母乙姓)及一子(丁,從父甲姓)。
  • 如實例範本中,拋棄、單獨行為、法定代理人。
  • 不料乙竟擅自以甲之名義將土地出售並移轉登記予知情之丙;且以甲為保證人,向丁借款新台幣500萬。
  • 但每個老師會有不同的申論邏輯和架構體系,建議以同一個老師為主。

四、甲男乙女約定,婚後第一個出生小孩從母(乙)姓,其他子女則從父(甲)姓,有關於夫妻財產制,則未約定。 婚後甲、乙育有一女(丙,從母乙姓)及一子(丁,從父甲姓)。 乙父婚前贈予乙房屋一棟(價值四百萬元)及現金一百萬元,作為嫁妝;乙將該屋出租,房租每月二萬元,現金存入銀行,利息每月二千元。

民法申論題: 申論題模擬測驗

甲向丙借款50萬元購買造屋之材料,約定3年後返還本金及利息。 甲聘請丁為其造屋,約定完工後支付丁20萬元。 司法特考-三等,司法特考-四等,地方政府-三等,高考-三級,專技考試,薦任升等,證照考試,關務特考-三等,關務特考-四等。 (二)共 25 題,每題 2 分,須用 2B 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於本試題或申論試卷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民法申論題

譬如以法學常出現的實例題來看,回答問題要先抓出題目的爭點,就是一定要先看出這個問題到底想問什麼,假設題目指出這個人的年紀? 民法申論題 民法申論題 103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第1號研討結論多數採肯定說,管見從之,蓋若允受輔助宣告人生前得以遺囑處分重要財產,恐架空該條第1項第5款「重大財產之處分須經輔助人之同意」之規定,而悖於輔助宣告制度保障弱勢精神障礙之立法目的,故宜認受輔助宣告之人於「作成遺囑」時須經輔助人同意。 國家考試民法此科,出題老師不亦預測,從國立大學有名教授至私立大學後輩之秀,仍為命題典試委員,故準備此科,應從最基礎觀念紮起。 尤其,初學者,應著重下列程序研讀:第一、認識法條每一個字。

民法申論題: 民法申論題 (高普、司法四等)

甲、乙結婚後,甲繼續外出工作,乙則在家撫育小孩,多年後,另購房屋一棟(價值六百萬元),亦登記於乙之名下。 二、A汽車公司銷售部經理甲於偶然機會發現,其公司生產之X型汽車煞車系統有瑕疵,甲立刻向公司總經理乙報告該事實。 甲憤而向公司辭職,然而甲剛於前幾日與公司簽下合約書,於契約載明甲於3年內不得以任何理由辭職,否則應賠償公司違約金1千萬元。 又丙向A汽車公司之經銷商B公司購買該X型汽車,而在購買過程中,不知X型汽車有瑕疵之B公司銷售人員對丙,一再擔保該車品質無慮。 民法申論題 嗣後,丙開車外出時,因煞車失靈而車禍受傷且車輛受損。

民法申論題

為提供更好的用戶體驗,本網站使用Cookie分析和其它追蹤。 當您使用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Cookie技術支援。 若您不同意Cookie的存取,可透過瀏覽器的設定選擇拒絕接受Cookie。 1、目前新版本申論試卷暨國文試卷配合公文橫書開始施行均採直式横書(全頁面積為17.5×26.5平方公分),自本年地方機關特種考試開始使用,以後各項各類考試均採用上開新版。 我從開始準備到考試當天約兩個月,先把每個要唸的條文拿來看看有多少,就發現除了民法很有可能無法看完外,剩下的其實還好,量並不多,再加有些科目是上學分班有上過課的部分已經有些基本概念,所以準備的方向就以那些完全沒接觸過的部分開始。

民法申論題: 申論題當做論說文來寫:

(每小題4分共40分)示例:天然孳息–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使用方法所收獲之出產物。 俟甲回國後,乙向甲請求其所支出之烤漆費用新台幣2000元,卻遭甲拒絕,蓋甲認為其自始即無欲令其自用轎車之後保險桿重新烤漆。 二、甲行將出國渡假一週,臨行前將其所心愛的一部自用轎車交託由其好友乙代為保管。 乙於受領該車後,發現該車後保險桿上之烤漆,因曾遭擦撞業已嚴重剝落,乙因此以E-Mail詢問甲是否有意將該車之後保險桿重新烤漆,惟甲認為烤漆之剝落僅係外觀之問題,對行車安全毫無影響,因此告知乙無庸將該車之後保險桿重新烤漆。 然而乙始終無法忍受該車烤漆剝落之狀態,因此無視甲之告知,仍將該車送往汽車保養廠,令該車之後保險桿重新烤漆,總計共支出費用新台幣2000元。

民法申論題

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實務組),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司法官,行政執行官,法制,法院書記官,律師,書記官,財稅行政,商業行政,執行員,執達員,智慧財產行政,關稅法務。 民法總則–契、物、不、侵 :也就是依序為契約上請求權、物權關係上請求權(尤其是民法§767Ⅰ)、不當得利(民法§179)以及侵權行為(民法§184)。 為保障弱勢精神障礙者之權益並尊重其自我決定權,民法第15條之2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仍保有完全行為能力,僅增訂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故不宜認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於身分行為之意思表示時需經輔助人同意,而「作成遺囑之行為」屬一身專屬性之身分行為,亦宜認為不需經輔助人同意。 從而,本案中乙女與丁間之租約,因乙女於離婚後仍有完全行為能力,故其所簽訂之租約,仍為有效,而不適用民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通說及實務皆採否定說,余從之,因限制行為能力人因結婚而取得之行為能力,乃法所明文,現行法並未規定該行為能力因離婚而喪失,自不應輕易剝奪其已取得之權利,故為保障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為交易之第三人,應以否定說為妥。 否定說:此說認為未成年人因結婚者,而取得行為能力,固在助其經營婚姻生活,惟其因此而得之行為能力,法律並未明文因離婚而喪失,自不應僅因其嗣後離婚而喪失。

民法申論題: 不動產經紀人 考古題解答II

如果您曾經參加過國家考試,建議可以使用這一本。 民法申論題 曾老師以及各位估價師學分班的同學大家好,老師要我分享一下不動產經紀人考試的準備及心得,所以我大概整理了一些我的準備方式及應試心得跟大家分享,希望能對大家有點幫助。 本站致力於使刊載之內容符合最新法規資訊,惟法令不斷更迭,恐無法完全及時更新所有內容,請使用者自行參酌,或若您有發現需要修正的地方,可與本站聯繫。 只要掌握題目的重點及勤加練習,對於申論作答題問一定可以迎刃而解的,若還有其他疑問,歡迎您與我們聯繫。 運用90~110年相關民法重要考題,依民法條文順序編排,試題解析並反黑標示重點內容,藉以提升模擬答題之能力。

透過這樣綿密、完整的編排方式,使考生對於犯罪學試題達到精熟的境界。 以「史上最完整」之犯罪學題庫(申論題、選擇題)來形容此書,一點也不為過。 作者傾盡全力蒐集近年來各類科犯罪學試題,包含:警察特考之犯罪防治人員及行政警察人員;司法特考之檢察事務官、監獄官、觀護人、監所管理員等國家考試試題與犯罪防治研究所試題,希望讓考生達到試題綜覽的境界。 案例事實雖不能改變,但還是可以也應該做合理的推論及解釋,例如某甲是否已經結婚,或是曾經結婚後又離婚,或有時解題時間不足,若區分善意第三人是否為善意,可能導致無法完整答題的窘境,因此必要時,可以善用「事實推定」。 最明顯的,莫過於民法第949條第1項規定:「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及無過失占有。」因此,若題目中,沒有特別區分占有人或受讓人是否是善意,在時間不足的情況下,直接假設該占有之第三人為善意占有人。

民法申論題: 國營聯招「民法民訴」重點題型、趨勢分析、如何準備,地政、政風、法務類組看過來!

五年後,乙、丙二人因資金周轉需要,將其應有部分共同出賣於丁,並辦妥登記。 丁受讓應有部分後,認為A地由甲經營收費停車場,不符經濟效益,乃與甲協商,願意支付一筆對價,請求甲將A地交由其經營餐廳。 由於甲在A地上經營收費停車場,收入頗豐,因而拒絕丁之請求。

國考申論的重點與一般考試不同,國考的重點並非在問答案,而是問答案是怎麼產生出來的推論過程。 因為國考申論題的本質就是論說文,題目希望考生要能提出各種證明,來說服閱卷委員,所以申論題中需要理論與實務來支持。 就算在申論題中,你的結論可能不正確,但你卻提供了很多有說服力的理由與證據來支持你的結論,閱卷委員也會願意給你一定的分數。 ◆本書為選擇、申論二合一,不僅可作為民法申論與選擇題型的讀本,亦可作為考前衝刺的題庫用書,一魚多吃,節省準備民法的時間,以達事半功倍之效果。

民法申論題: 民法(概要)題庫3Point─選擇&申論完全攻略(附加影音)

依題意,甲年齡八歲,尚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故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如實例範本中,限制行為能力人、贈與、純獲法律上利益等。 解題法條順序,應先討論民法第13條第2項+(民法第12條反面解釋),再討論民法第406條,最後討論民法第77條但書。 2.實務見解:高考三等以司法事務官、財稅、法制及書記官為例,實務分析為主流,最近幾年反應在國家考試上,該題目所涉及之爭點皆為最高法院所做承之判例或決議,作答時,宜小心應對。 民法一科,於現行國家考試中獨佔一百分之主科。 出題慣例以民總、債編、物權編、親屬繼承編各編出一題。

民法申論題

同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所謂允受,係指同意接受無償給與財產之意思表示而言。 所謂法定代理人,按民法第1086條第1項規定,父母為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依題意,甲的父母將日語辭典贈與甲,係屬契約之性質,須經甲之允受,始生效力。

民法申論題: 申論範例1

丁之請求遭甲拒絕後,隨即以甲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A地。 針對丁之起訴,甲提出如下之抗辯:第一,乙、丙二人,未經甲之同意即將各自應有部分轉讓於丁,對甲不生效力;第二,依據甲、乙、丙三人間有關A地十年內不得請求分割之協議,丁應受此一協議之拘束,自不得請求分割A地。 3.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惟贈與契約之性質,僅贈與人對受贈人負有無償給與財產之債務,受贈人對贈與人並不負有給付之義務。 換言之,係屬享受利益無庸負擔義務,係屬純獲法律上之利益。

若能不僅僅是記憶出法律定義性的法條,甚至能夠進一步將兩個概念的區分實益劃歸出來,則代表考生的功力又更上一層。 除鑽研法律外,就讀於交通大學,交錯於生醫、勞社、財經領域,多方嘗試跨領域之研習,從事個案性質之訴訟律師,並致力於著書寫作,投入社會公益、教育文化之推廣,積極邁向新的人生旅程,成就律師與作家之里程碑。 本書參酌民法典體系以及考選部公布之命題,整理出常見且重要的考試爭點,並透過「觀念秒懂」及「學習秘訣」,帶領讀者理解爭點輪廓後,進一步加深對於爭點之記憶,使讀者得快速掌握各章節重要爭點操作。 說明:這一本是依部份考生需要僅練習用的答案紙,沒有任何標頭的部份。

民法申論題: 民法申論題 第1…

除了考學測、統測之外,國營就業考試你一定要瞭解│ptt最推薦就業考試、國營事業課程只在台南志光公職補習班。 接下來平均分配每題的作答時間,每題不超過20分鐘,並預留10~20分鐘檢查錯字與針對論述較薄弱的題目再補充加強等。 若是普考,由於選擇題佔25題共50分,申論題二題共50分,考試時間為90分鐘,建議必須從選擇題先做,有標準答案者,必先拿到分數。 在時間分配上,用30分鐘寫選擇題,40分鐘寫二題申論題,剩下的時間則檢查選擇題以及申論題的錯字。 在寫申論題時,考生最容易發生的狀況莫過於,會寫的題目洋洋灑灑;不會寫的題目付之闕如。 以高考來說,一份考卷四個題目,每一題配分為25分,若是以全部的時間只寫一個題目,就算滿分也不過25分,但卻影響到沒時間作答其他三題。

首先學習如何尋找關鍵字,確認國考命題的爭點,針對爭點各個突破,並詳細附理由(觀念),完成正確解答內容,以利取得高分。 1.申論題:歷屆申論考古題重複出題機率高,準備須以地毯式閱讀1至3次為宜。 至於新修正之法條,須加強立法目的研讀,乃取得高分之不二法門。 1.學說見解:民法學說見解多,民總以王澤鑑老師、施啟揚、陳聰富等老師、債總以孫森焱、邱聰智、劉春堂、林誠二、黃立等老師、物權以謝在全、蔡明誠、鄭冠宇等老師、親屬繼承以戴東雄、林秀雄老師的著作為代表,對於考生全面閱讀,確實為重大工程,極為辛苦。 「不會寫的題目,也千萬別留白。有寫有分,空白絕對0分」韓森強調,考生絕對要掌握考卷不留白的原則,不會的試題,用「望文生義」就相關部分盡量作答。 若真的一點想法都沒有,也可把題目摘要抄一遍,從問號找爭點的關鍵字切入並延伸。

如實例範本中,拋棄、單獨行為、法定代理人。 解題法條順序,應先討論民法第754條,再討論民法第78條,最後討論民法第1086條。 爭點: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係採獨立地位說或者輔助地位說,學者有不同見解。 民法申論題 此處破爭點時,須提出自我見解並詳細告知理由。 1.破爭點:每一個關鍵字或二個以上關鍵字成為一個爭點。

民法申論題: 民法(申論題)

此即受輔助宣告之人生前所為之重要財產處分需輔助人同意,若允其生前即以遺囑處分重要財產,恐成為規避「輔助人之同意」之捷徑,故宜認受輔助宣告之人於「作成遺囑」時,亦需經輔助人同意。 一、甲於民國97年10 月1 日經由乙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經紀員丙之媒介,向丁購買坐落台北市某區7 樓房屋及其所坐落之基地持分(下稱系爭房地),約定買賣價金為新台幣1200萬元,甲於同年12 月1 日付清全部價金,丁並將系爭房地交付甲,至買賣交易完成前,丁、乙、丙均未曾告知甲系爭房地有任何瑕疪。 迨交屋後,甲經大樓管理員告知,系爭房地下方將有捷運穿越,並已於97年10 月20 日開始辦理補償金發放登記。 三、甲、乙二人共有一宗A建地,應有部分登記為各二分之一,甲未經乙之同意,亦未申請建造執照,逕自在A地之東半部興建一幢C屋居住逾20年;甲在興建C屋時,不慎部分房屋逾越地界,建築在鄰人丙之B耕地上,致丙不能將B地交付永佃權人丁使用,丙因而憂憤死亡,且無人知其繼承人為何人。 二、甲向乙建設公司購買全新房屋一棟,內附衛浴設施。

民法申論題: 民法(概要)申論題完全制霸

三年後某日清晨,甲之子丙盥洗時,洗臉盆突然爆破,致丙受重傷,並受到嚴重驚嚇,浴室其他部分亦受到毀損。 請問:丙就其所受之損害,得否向乙請求賠償? 民法申論題 三、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資購買A地,應有部分各登記為三分之一。 三人就A地之管理,達成如下協議:「A地由甲使用,在其上設置柵欄、崗哨、車道、停車格等工作物,以經營收費停車場,甲則按月支付乙、丙二人各五萬元,但為確保甲在A地之投資收益,A地在十年內,任何人均不得請求分割」。

民法申論題: 不動產經紀人 考古題解答

寫申論題重要的是要起承轉合,就是申論的前言、中段論述與結論。 學科申論題,結論可以不寫,但是前言確實有其必要。 法科部分,前言和結論都可以不寫,只要針對問題回答即可。 原則上,考試時間是100到120分鐘,所以每個題目分配到的寫作時間大約是25到30分鐘,考試院審核國考考卷時,會先把過於艱深、需耗時作答的題目拿掉,通常不會出現一個題目要寫50分鐘,考生要掌控好每題的作答時間。

任職後不久之某夜,C夥同友人F潛入D銀行辦公室內,於破壞金庫後竊走五百萬元朋分花用。 2.A公司聘任B為該公司總經理,雙方約定:「聘期三年,期滿前不得為辭任或解任;違反者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五百萬元。」越半年,B與A公司間因理念差距過大,難以發揮所長,堅決辭去總經理職務,A公司請求B支付懲罰性違約金五百萬元。 1.成年之甲,與甫滿十七歲之在學少女乙,情投意合,雙雙相約離家同居。 乙之父丙以甲妨害其家庭,請求甲賠償精神損害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

民法申論題: 財產法最新議題與文獻之統整(二)

甲交屋後並將兩陽台皆做外推施工,使原陽台部分皆成為室內。 唯在登記上,陽台依目前實務登記為附屬建物不計入面積。 其後,甲欲將房子賣給乙,向乙要求以原B、C單元室內面積加計陽台面積作為專有部分之面積計價,但乙則主張專有部分僅應就原B、C單元無陽台之面積為計價之基準,雙方僵持不下。

民法申論題: 申論題如何拿高分?抓住題目的重點很重要!

舉例來說,可以這樣寫:「依題所述個人淺見如下……」來做簡單論述,或引用相關時事、數據等,有答案就會有分數,考生絕對不要放棄任何一題。 此外,也可以參考典試委員的名單,多閱讀出題老師著作,了解出題者的見解以投其所好。 雖然考選部從2006年開始不再公布典試委員,各項考試大已改為題庫出題;不過依照考古題分析與歷年的典試委員來看,還是以台政大的法科教授為主,考生可以往這個方向收集相關資料。 舉例來說,有些教授會把曾經擔任過典試委員的資料放在系所裡的師資介紹,考生就可多閱讀該教授的著作。 「除非能夠把法條一字不漏的背下來,否則儘量不要寫條號。」韓森認為,就算是法律系的學生也很難把條號背的滾瓜爛熟,以民法來說,條文多至上千條,與其寫錯條號被扣分,倒不如只寫「如物權相關條文所述」,再細述條文的內容精義即可。 把考卷寫滿是幾乎是歷屆高考榜首的經驗談,但很多考生都納悶如何才可以把考卷寫滿?

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六條訂有明文,又「胎兒以將來非死產,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復為民法第七條所明訂。 本案中,丙贈送金項鍊給金孫作見面禮時,因該金孫尚未出生,依前揭民法之規定,應視該贈與行為是否有利於胎兒而定,因金孫為單純之受贈人,並未負擔任何義務,因此,應可認其對金孫有利,從而,其得為享受此贈與之權利主體,合先陳明。 甲因細故持刀刺中同父異母之弟弟乙,乙經送醫不治死亡。 法院確定判決為:甲傷害人之身體因而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七年。 甲平日對其父親乙甚為不孝,並脅迫乙不得剝奪其繼承權。

民法申論題: 不動產經紀人歷屆試題下載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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