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特留分必看介紹
遺囑信託要能夠發揮其效益,最好預先指定好「遺囑執行人」,以避免日後遺囑執行上的困難。 既然只要有點資產,且有法定繼承人的人,只要依照《民法》裡的相關規定預立遺囑,都能夠確保自己的遺產,依照自己的想法,分配給想給的指定繼承人。 若弟弟生前已經將房屋二戶贈與過戶給女友,那房屋二戶就已經不是遺產,繼承人不能主張特留分。 將來媽媽是唯一繼承人,其他尚在弟弟名下財產及現金1,000萬元,只有媽媽可以主張二分之一特留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夫妻若無特別約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即為法定財產制。
- ‧民法第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至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油遺贈財產扣減之。
- 依照民法1223條,配偶與手足的特留分是原本依照法律分配的「一半」,在上面的例子,每個人原本依照法律分配可以拿到100萬,此時每個人的特留分就是50萬。
- 除了「未全部手寫」之外,自書遺囑被判定無效的另一理由,則是「只有蓋章,沒有親自簽名(包括塗改部分)」及「沒有書寫日期(包括完整的年、月及日)」。
- 因此在案例故事裡的乙女要在時間內提起訴訟主張特留分。
- 要回答這個問題,得先回到「遺囑信託」的優點及效益上,而有關遺囑繼承與遺囑信託的差異,請見(表4-8-1)。
- 「遺囑自由」是生前自由處分財產的延長,但須受合理限制(例如民法第1187條有關特留分的規定)得「遺贈」是生前預立遺囑是將其財產無償給與(贈與)他人。
雖然特留分的制訂目的是為了最低限度保障繼承人,最低限度的照顧繼承人生活,但如果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未盡孝道、未盡扶養義務,甚至任意遺棄被繼承人。 依照民法1223條,配偶與手足的特留分是原本依照法律分配的「一半」,在上面的例子,每個人原本依照法律分配可以拿到100萬,此時每個人的特留分就是50萬。 根據民法第1223條內容,特留分計算是以「應繼分」作為計算對象,並非直接從遺產內容計算。 意思就是會先從遺產算出應繼分後,再從算出來的應繼分,算出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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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说明在日尔曼法上享有特留份的人较之罗马法更为广泛,日尔曼法的做法对大陆法系特别是法国、瑞士等国特留份制度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 Notice:本站作者為執業律師,以分享生活法律、訴訟實務的相關資訊為主,因資源有限,法律諮詢採付費制,不提供任何形式之免費諮詢服務。 (詳參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80號 民事判決)也就是說,小王知道自己的特留分被侵害當天開始2年之內,要對小玉提告,否則就不能再主張老王的遺囑侵害小王的特留分而行使扣減權。
如果你想按照你的意思分配財產,可以訂定遺囑的方式,來指定分配比例、對象等。 你也可以身後把財產在繳完遺產稅後,成立一個信託,把財產放在信託內。 在信託合約內再載明,信託財產如何運用:每月給子女多少生活費,創業、結婚、出國留學…可以多獲得一筆或分期給付的錢,甚至可以用來照顧孫子女等。 父母可能會贈與的包括現金、股票、不動產、保單等等,如何讓它不會出現在子女財產總歸戶的資料中? 如果你想保護、照顧子女,不希望他們因為婚姻的變故,讓他們的財產被挪用,或是因為離婚而讓財產可能損失大半,那麼成立信託、把你贈與的財產變成是信託的資產,是一個比較穩當的方式。
民法特留分: 遺產的分配比例
于是法律基于对近亲的慈爱义务,创设了义务份制度。 民法特留分 侵害义务份的遗嘱,法律认为不符合人伦道德,遗嘱人的近亲可提起“遗嘱逆伦之诉”,以请求撤销遗嘱,恢复其法定应继份,通常认为,这是特留份制度的最早源流。 若某繼承人的繼承權遭遺囑剝奪,導致其繼承的比例低於我們所說的「特留分」,這時繼承人可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向法院起訴請求其他繼承人補償,可參考文末的「特留分扣減權行使方式」文章連結。 之所以會設立「特留分」這種制度,就是為了保障「繼承人」的權益。 所以遺囑人必須在「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才能自由處分遺產。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如果小華的遺囑中提到不會分給阿貴一毛錢,那阿貴最少還是可以拿到應繼分 150 民法特留分 萬(應繼分 300 萬的 1/2 )。 如果有多個受益人,你可以訂定不同的受益比例,或是特定日期給付,例如子女已成年,約定於民國X年X月X日給付多少錢,依受益比例給各受益人。
民法特留分: 什麼是「射倖性」?為什麼法院認為賭德州撲克不算賭博?
換句話說,假設今天死者沒有特別寫遺囑分配財產,那繼承人就是依照法律規定的應繼分繼承遺產。 讓離婚律師用民法繼承順位圖解釋遺產繼承順位及比例,另解析單身遺產繼承順位與房屋繼承順位,想拋棄繼承的你還可透過免費法律諮詢助你一次搞懂繼承順序。 條:「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之規定,在現行法下是否亦有應例外納入應繼遺產由繼承人分配之情形?
律師說:遺囑雖有侵害特留分,但遺囑並不是當然無效,仍可以照遺囑進行分配,只是繼承人可以提出特留分訴訟來爭執(也就是所謂的相對無效)。 實務上也常見地政機關先受理登記後 ,特留分被侵害的繼承人再提起訴訟爭執,提醒主張特留分要在時效內主張。 反之,繼承人也可以拋棄特留分,目前法院也承認特留分的拋棄。 但繼承開始前就拋棄特留分是否被承認,仍是有疑義;依法院實務向來見解,律師個人認為法院不會承認繼承開始前的特留分拋棄,因為我國法院認為繼承不能預先拋棄,同理之下,律師個人認為特留分也會是相同見解,也是不能預先拋棄。 已故英國女王伊莉莎白二世立遺囑將珠寶全部送給孫媳婦在台灣的法律上可行嗎? 首先我們必須研究一下民法繼承的特留分規定(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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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受愛戴的英國女王伊莉莎白二世離世了,但關於她的一切依舊是世界各國討論的話題。 她生前出席各種活動及平常配戴的美麗珠寶動向,自然也成了大家所關注的焦點。 將繁雜難懂的法律專業知識,透過淺顯易讀的文章讓你了解問題並應用觀念,讓大家都能逐步建立正確生活法律的觀念,自然能夠選擇「趨吉避凶」的行為模式。 P律師,興趣廣泛的法律人,是執業律師、大學講師、法人顧問、法學博士攻讀中。
而扣減的效果是使該侵害特留分的遺贈,在侵害的範圍內失其效力,扣減權人就該部分取得物權,而可依照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請求受遺贈人返還。 假設被繼承人A在死亡前,為了慶賀其子C結婚,因此贈與C 10萬元。 而當A死亡時,A留有有110萬元,A的繼承人為B、C、D、E,此時依照民法第1173條第1項的規定,原則上應將A當初贈與C的10萬元也列入計算,因此A的應繼財產為120萬元。 如果A與配偶B膝下無子,而當A死亡後,A的父母F、G仍然健在,此時A的繼承人為B、F、G,依照民法第1144條第2款的規定,B、F、G的應繼分各為遺產的1/2、1/4、1/4(1/2 × 1/2)。 再依照民法第1223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B、F、G的特留分分別為遺產的1/4(1/2 × 1/2)、1/8、1/8(1/4 × 1/2)。 民法特留分 所謂的特留分是指,繼承開始時,遺產中應保留給繼承人的一部分,該部分是繼承人的應繼分乘上一定比例計算而來,可以說是最低限度的法定應繼分。
民法特留分: 六、「表示」+「有不孝」律師說:喪失繼承,須具備:①繼承人有重大侮辱或虐待;②被繼承人表示不能繼承。若不想讓不孝子女分得遺產,是不是該寫個喪失繼承聲明書呢?是的,最好是用書面寫下來或錄音,甚至是用遺囑寫下來(不強制用遺囑)。
不論是應繼分或是特留分,都是從被繼承人的財產變成遺產後才開始作計算,因此不能夠生前贈與特留分(因為生前贈與的就不叫特留分,而是單純的財產),只有在發生繼承特留分的概念才會出現。 繼承是每個家庭裡有人過世的時候都會需要面對的難關。 但問題在於並非每個人都會在自己即將不久於人世以前,留下遺囑載明要給每個被繼承人多少遺產,更不用說可能還會有遺囑造假(並非本人所立的遺囑)的情況。 為了防止這樣的狀況發生,立法者於是明定在沒辦法確認被繼承人想要如何分配遺產時,就依照法定分配額度給予每個有繼承權的繼承人。 第一銀行表示實務上,遺囑信託的做法有二:其一是在立遺囑時,把日後信託契約要提供的服務內容2 寫進去。 但是,為了避免日後沒有銀行願意擔任「願任同意人」,最好先與選擇的受託銀行討論,是否能做到這些委託的項目(信託內容是可行的)?
如果沒有遺囑,那就是繼承人按法定的應繼分進行分配,特留分是以有遺囑為前提。 即使其他繼承人有不扶養或是分配不公平的情況,目前沒有法源可調整分配比例。 律師說,長榮集團大房子女當然可主張遺產的「特留分」,但金額相對已經不大;況且大房子女似乎也沒打算否定遺囑,更不至否定張國煒繼承長榮集團總裁的地位。 因此,雙方透過協商,大房子女反而可能取得優於法律保障的遺產「特留分」額度。
民法特留分: 特留分侵害 | 特留分扣減 | 特留分時效 – 遺產繼承律師,林柏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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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在報導上看到子女爭產、鬧上法院等消息,你奮鬥一生累積了不少資產,這些資產需要全部留給子女嗎? 你不事先做任何規畫,身後財產只能按照繼承順位給你的繼承人,但是你可能有你自己想給的方式、而非平均分配,那你就必須事先做規畫。 雖然說贈與繼承的財產不會列入請求權可請求的範圍,但是還是有需要注意的地方,例如父母贈與的股票,婚後配發的股利、股息都算婚後財產。
民法特留分: 法規資訊
且民法並不鼓勵共有關係的存在,如按特留分比例予以分配或為一部變價,或將導致土地過度細分、共有關係複雜化,進以影響經濟價值,故特留分之扣減,得依不動產價額,核算特留分不足之數,再以金錢補償方式為之。 故應綜合審酌遺囑人之意思、受遺贈人與特留分權利人之主觀意願、遺產之性質等主客觀情況而為衡平考量,若該遺囑內容,係使受遺贈人取得某特定具體遺產為主要意涵,則立遺囑人之意思應予尊重。 I 民法特留分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千二百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 例如:甲、乙為夫妻,有子女A、B二人,甲死亡時,由乙、A、B共同繼承甲之遺產,則乙、A、B之應繼分各為遺產之三分之一,特留分各為六分之一。
那麼在通常的狀況下,特留分是一定要保留下來給繼承人的,參考繼承順位與應繼分的規定後,我們就可以看出應繼分和特留分的差異。 但如果發現金額分配不公平時,已超過2年怎麼辦? 沒關係,如果是不知道,時效的計算方法就會是「繼承權生效的10年內」,只要把握住黃金期,還是有機會討回失去的權益。 但如果都超過時效,就等於失去追討的權利,拿不回最低的遺產金額,繼承人務必要把握住時效內上訴。
民法特留分: 繼承順位怎麼分?
如果能解決此一問題,銀行都會非常樂意從事遺囑信託案件。 因為會立遺囑或想做遺囑信託的人,多半是有多位子女。 總的來說,遺囑信託最大的功用,就是為立遺囑人配置及管理身後財產,甚至可以自由規劃受益人領取信託財產的時點及條件。
民法特留分: 【遺產】 繼承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概念篇》
因此父母親如果要避免子女,會因為離婚而損失大半財產,方法就是儘量減少子女名下的財產額度。 中央社報導,現行條文對於遺囑禁止遺產分割的效力以10年為限,修正草案則將10年縮短為5年。 法務部表示,遺囑禁止分割期間過長,有礙經濟發展及財產運用,因此縮短遺囑禁止分割的期限為5年。 另外,此次修法草案也修正了胎兒分配遺產的權益,改為胎兒出生後才可以分割遺產。 法務部認為,鑒於人工生殖技術成熟,極可能發生懷胎與產出的數量不一,故在草案中修訂,胎兒始自出生後,其母才能代理分割遺產。 李永然對此分析,由於胎兒出生後才能決定遺產如何分配,分配遺產的時間將會挪後,主要影響的對象將會是非胎兒的其他繼承人。
民法特留分: 繼承權的順序
可透過生前贈與、死因贈與、信託、保險等方式規避。 另外,若是繼承人為特別不孝子女,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對遺囑不正行為等,具備民法第1145條規定之繼承權喪失事由時,可剝奪該繼承人之繼承權,即去除其特留分之保障。 民法特留分 前往登記結婚的是乙女及母親,因為跟戶政事務所的人有認識,所以可以登記成功,但若調出資料比對字跡即可發現,那字跡並非甲男的。 (民法第982條) 可委任律師具狀提起訴訟說明甲無結婚之意願。
另預立遺囑為身後財產分配,有一定法律要件,不可不慎,以免影響遺囑效力,以及特留分相關問題,建議您仍須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可來電討論,俾維您的權益。 若將所有遺產指定給B,當然會侵害其他繼承人特留分,受侵害人的繼承人可主張扣減權;另,遺產稅要先扣完才能分配遺產。 依您所述,您第一順位之主張應是該遺囑無效,如遺囑有效時,遺囑上記載「”將房子由XXX(叔叔)繼承,XXX(阿伯)XXX(爸爸)均已另給不動產,不得再主張本件遺屬不動產之繼承”」,依上開法律,自不得侵害特留分。 如您對爺爺生前所為贈與叔叔之舉有疑義,自得要求叔叔提出遺囑及贈與土地之相關文件檢閱,若確實是出於爺爺的自由意志之下所為贈與叔叔行為,則該部分自無從為主張。
民法特留分: 只要是家人就有繼承權?一張圖秒懂民法「繼承順位」!
三、所謂親兄弟明算帳,雖然父母對於子女多多少少會有偏心狀況,但筆者相信天下父母都不願意子女為了爭產而發生爭訟,所以建議天下父母,不論如何還是公平分配為宜,再怎麼不公平,也不要少於特留分。 而特留份被侵害的繼承人,也別忘了自己能提起訴訟的時間其實有限,如果無法與其他繼承人友善處理好遺產分配問題,也要記得自己能以訴訟主張權利的時間。 所謂「遺囑信託」,就是委託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在遺囑內寫明將全部,或部分財產成立信託,並且在委託人發生繼承事實之後,由受託人依遺囑內容,執行信託相關事務,以完成遺產分配並照顧其指定之人(受益人得為繼承人或其他受遺贈人)。 依您所述,如您阿公於立遺囑時已無意思表示之能力或,則其所立之遺囑應為無效,然就這部分您要負舉證責任。 又您叔叔持有遺囑,依民法第1212條於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即應通知繼承人,且在繼承人要求其提出而不提出時,依民法第1145條之規定,其將因隱匿遺囑而喪失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