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3549大好處

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354: 第 四 款 契約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重製完畢之出版物,於發行前,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出版
人得以自己費用,就滅失之出版物,補行出版,對於出版權授與人,無須
補給報酬。 著作全部出版者,於其全部重製完畢時,分部出版者,於其各部分重製完
畢時應給付報酬。

民法354

第一項情形,得由未得標之會員共同推選一人或數人處理相關事宜。 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權利,不得
代位行使。 寄託約定報酬者,應於寄託關係終止時給付之;分期定報酬者,應於每期
屆滿時給付之。 民法354 寄託物之保管,因非可歸責於受寄人之事由而終止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
,受寄人得就其已為保管之部分,請求報酬。 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但契約另有
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民法354: 管理人の著書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 但受扶養權利者為
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民法354

攸關其得否拒絕給付全部價金,案經發回,亦宜一併注意。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依前二條規定負擔保責任之繼承人中,有無支付能力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有請求權之繼承人與他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比例分擔之。

民法354: 第 四 節 夫妻財產制

計算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分擔金額時,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較抵押物
價值為高者,以抵押物之價值為準。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
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
之價金受償。 調整可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保證人者
,於因調整後所失優先受償之利益限度內,保證人免其責任。 農育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
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生產力或得永續利用。 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
得終止農育權。 農育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
押權人。

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 民法354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一一一二號民事判決參照)。 從而,系爭車輛既係原告向被告○○公司所購買之新車,然外觀上卻有左後方車頂凹洞之瑕疵,自足以減少系爭車輛新車之「價值」。

民法354: 第 一 節 買賣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
契約。 前項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 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
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 合夥成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民法354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但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 依第一項設定典權者,於典權人依第九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四條規定取得典物所有權,致土地與建築物各異其所有人時,準用第八百三十八條之一規定。

民法354: 民法第254~263條《契約解除權》

【A6】一般交易中,違建大多屬標的物一部分,對出賣人而言當負瑕疵擔保責任,除非買賣契約書訂有明文或特別載明該違建為出賣人另外贈與,因贈與無瑕疵擔保問題,當不必負責。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4.買方在通知賣方物品有瑕疵後的六個月內,可以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但收到物品5年後,這個解除或請求的權利即消滅。

  •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 前項情形,貸與人如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借用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證券時,雖持有人就該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仍取得
    其證券之所有權。
  • 調整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有第三人
    之不動產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者,在因調整後增加負擔之限度內,以該不動
    產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消滅。
  • 以遺產之使用、收益為遺贈,而遺囑未定返還期限,並不能依遺贈之性質定其期限者,以受遺贈人之終身為其期限。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

民法354: 法規內容

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
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
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居所視為住所:
一、住所無可考者。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
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354

意定監護契約之撤回,應以書面先向他方為之,並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始生撤回之效力。 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受監護宣告之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應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其意定監護契約已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法院應依契約所定者指定之,但意定監護契約未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或所載明之人顯不利本人利益者,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354: 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註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

土地因蓄水、排水、或引水所設之工作物、破潰、阻塞,致損害及於他人之土地,或有致損害之虞者,土地所有人應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之修繕、疏通或預防。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如該合夥人未對於債權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保者,自扣押時起,對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效力。 寄託物之保管,因非可歸責於受寄人之事由而終止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受寄人得就其已為保管之部分,請求報酬。

又在種類物買賣,買受人可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
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
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民法354: 表示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
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
分別償還。 其無利息者,其債
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
法定利息。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
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民法354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前,意定監護契約之本人或受任人得隨時撤回之。

民法354: 買賣標的物交付後之危險負擔

關於利息或其他定期給付,如債權人給與受領一期給付之證書,未為他期
之保留者,推定其以前各期之給付已為清償。 如債權人給與受領原本之證書者,推定其利息亦已受領。 數人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不可分者,各債權人僅得請求向債權人全體為
給付,債務人亦僅得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

第一項之時價不能協議者,地上權人或土地所有人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土
地所有人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適用前項規定。 依第二項規定延長期間者,其期間由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定之;不 民法354
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斟酌建築物與土地使用之利益,以判決定之。

民法354: 第 二 節 權利質權


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
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 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
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

民法354: 第 一 款 使用借貸

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二)須買受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355)。 但有例外,即出賣人特別保證無瑕疵或故意不告知瑕疵,則縱買受人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355Ⅱ)。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
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
人請求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委任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
償權。

民法354: 第 十六 節 運送

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
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民法354: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354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內政部所訂定之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建築結構部分保固15年,而建材及設備部分保固1年。

前項占有之物,除委託人另有指示外,行紀人不負付保險之義務。 當事人之一方,指定居間人不得以其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者,居間人有
不告知之義務。 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之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
約所生之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 受任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行
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受任人依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
及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

SEO服務由 https://featured.com.hk/ 提供

Similar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