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72懶人包

但以公益为目的之法人解散时,其剩余财产不得归属于自然人或以营利为目的之团体。 憑未到期票據去銀行辦理貼現,但銀行通常會接受的客票必須是公司皆為正常營運的應收票據,此種借款方式即是「調現」、「票貼」。 銀行通常僅會給予票款約八成的貸款額度,並需要以客票當作副擔保品,以票到期所回收的票款,來作為還款來源。 民法272 如急需運用到現金,就可拿還未到期的票據先去銀行做抵押,換取資金靈活運用。 銀行為節約成本所訂定,若存戶存款金額未達銀行標準,又沒有辦理銷戶,銀行就會收取帳戶管理費。 一般申請貸款而辦理的帳戶,也會收取帳戶管理費。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
償權。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但受
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
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民法272: 第 四 款 契約

前項關於不動產買賣之限制,於以買賣不動產為營業之商號經理人,不適
用之。 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
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 前項期間,於貸與人,自受借用物返還時起算。 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
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民法272 立法理由表示,賦予債權人亦得以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係為避免因侵權責任法上對主觀要件之舉證困難加諸於債權人所致,以保護其權益。 有學者則認為,此種以契約法保護人格法益的作法,乃是契約責任之擴張。

民法272: 第 一 款 契約

著作全部出版者,於其全部重製完畢時,分部出版者,於其各部分重製完
畢時應給付報酬。 報酬之全部或一部,依銷行之多寡而定者,出版人應依習慣計算,支付報
酬,並應提出銷行之證明。 出版權授與人於出版人得重製發行之出版物未賣完時,不得就其著作之全
部或一部,為不利於出版人之處分。

第七百九十九條情形,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有使用他專有部分所有人正 民法272
中宅門之必要者,得使用之。 但另有特約或另有習慣者,從其特約或習慣
。 因前項使用,致他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受損害者,應支付償金。

民法272: 第 四 節 共有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調整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有第三人之不動產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者,在因調整後增加負擔之限度內,以該不動產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消滅。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依第二項規定延長期間者,其期間由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斟酌建築物與土地使用之利益,以判決定之。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民法272

旅遊需旅客之行為始能完成,而旅客不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定相當
期限,催告旅客為之。 旅客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
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旅遊開始後,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
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 承攬之工作,以承攬人個人之技能為契約之要素者,如承攬人死亡或非因
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約定之工作時,其契約為終止。 工作已完成之部分,於定作人為有用者,定作人有受領及給付相當報酬之
義務。 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
人清償者,不在此限。

民法272: 第 十 章 占有

依第六百零六條至第六百零八條之規定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發見喪
失或毀損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時,如僅將訂立契約之情事通知委託人,而
不以他方當事人之姓名告知者,視為自己負擔該方當事人之義務。 如為易於敗壞之物,行紀人得不為前項之催告。 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
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

  • 一般保證人是責任較輕的保證人,為什麼這麼說呢?
  •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
  • 標的物之危險,於交付前已應由買受人負擔者,出賣人於危險移轉後,標的物之交付前,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買受人應依關於委任之規定,負償還責任。
  •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 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於其占有物現存之增加價
    值限度內,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 前項情形,農育權人不能依原約定目的使用者,當事人得終止之。

如為出賣人之利益,有必要時,並有變賣之義務。 民法272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

民法272: 第 四 節 夫妻財產制

由第三人為選擇者,應向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
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
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
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
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民法272

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
從輕酌定。 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
付。 但其不能之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不在此限。

民法272: 第 三 節 遺產之分割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內,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在
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民法272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
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民法272

第 民法272 305 條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
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人格權侵害,學者有認為是指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而言,例如醫療失誤傷害人身、車禍致乘客受傷等。 然而,依第18條第2項規定,人格權侵害欲請求非財產上之賠償,須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因此,民國88年以前,若係因債務不履行致侵害人格權之情形,因為債法中並無關於債務不履行之慰撫金賠償規定,故仍須回歸侵權行為法,始得請求債務人賠償慰撫金。

民法272: 第 二 節 不動產所有權

社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六、應受設立許可者,其許可之年、月、日。 社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並
應附具章程備案。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
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居所視為住所:
一、住所無可考者。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
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
院判定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
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

民法272: 第 六 章 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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