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9大分析

民法767條-1分鐘法條解釋,搞懂物上請求權樣態、要件與時效物上請求權是民法重要概念之一,分為三種樣態,你知道是哪三種嗎? 舉例而言:被繼承人去世時,配偶與被繼承人的父親皆在世且有繼承權,則配偶與被繼承人的父親各得遺產的 1/2。 所以所謂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便是指我的兒子、女兒,或者是孫子孫女;那如果是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話則是指我的父母以及祖父母。 稽徵機關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納稅額及其證明關係文據以及其他方面之陳述與文件,除對有關人員及機構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經主管長官查實或於受害人告發經查實後,應予以嚴厲懲處,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分配的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的順序來決定,所以夫妻、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都可能成為遺產繼承人,而能請求遺產。 女等,惟法律明定親等近者為先(參民法第1139條),亦即有子女者由子女繼承,無子女者則由孫子女繼承,無孫子女者則由曾孫子女繼承。 故當被繼承人有子女時,依法由子女繼承,而孫子女並無繼承權。 代位繼承人之代位繼承權,並非由被代位繼承人所承受,乃本於其自己固有之權利而直接繼承被繼承人,僅在繼承順序上代襲被代位繼承人之地位而已(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代位繼承之法律性質為「固有權說」。 對於繼承人權益影響重大,應有了解之必要。 根據民法§ 1138 規定,除了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遺產的繼承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姐妹 ️ 祖父母。

民法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 關於作者

關於繼承的相關問題,如財產繼承有哪些、繼承順位怎麼看、如何辦理拋棄 … 按照民法規定,遺產繼承分配一定包含配偶,等配偶分完後,會依照遺產繼承 … 當遺產沒有繼承人時,首先可以先選任遺產管理人,讓其協助處理後續的遺產事宜,依照民法第1177條、民法第1178條規定,可由親屬會議選任,亦或是可由利害關係人(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受遺贈人、稅捐機關等受有遺產利益之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選任。

配偶vs.第一順位: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200萬後,剩下的由配偶跟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人數加起來平分,比如太太跟3位子女,就是4人均分1,200萬;如果太太不在世,就是子女3人分2,400萬。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包括被繼承人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根據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如無第一二順位繼承人,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8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一半900萬,另一半900萬再平均分給第三順位繼承人,例如弟妹各得300萬;如配偶不在世,第二順位繼承人依人數均分3,600萬。 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800萬後,剩下的1800萬由配偶跟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人數加起來均分,例如子女有2人,則由配偶與子女3人均分1,800萬 ; 如配偶不在世,則由子女2人平分3,600萬。

民法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 遺產繼承順位-民法第1138條(民法繼承)

現代人都很嚮往創業,但很多人在經營過程中因為不慎觸犯稅法而損失慘重。 我可以成為您的後盾,讓您從此不用再擔心企業財稅問題,可以心無旁騖地專心衝刺事業。 綜上所述,我認為「自然繼承」或是「預立遺囑」會是比較好的選項,然而不論是自然繼承或預立遺囑,都有各自的缺點與風險。 原針對不動產炒作行為,內政部擬透過修法,祭出最高可處三年以 下徒刑,引發不動產界強烈反彈和恐慌,民進黨籍立委也有疑慮,黨政高層11日透露,最 新版本拿掉了嚴懲炒作最高處三年徒刑條文。 修法疑慮化解後,行政院會最快下周四(17日)討論通過「平均地權條例」、「不動產經 紀業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已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法案,拚本會期完成三讀。

民法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

被繼承人於年度中死亡,如與配偶或其他親屬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其扣除應納未納綜合所得稅額之計算,應按當年度申報被繼承人所得佔申報綜合所得總額比例,核算被繼承人實際應分攤之稅額,再減已扣繳稅款後之淨額,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申報土地遺產,要準備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公告現值證明(如土地登記謄本),而這些證明書請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繼承人如要拋棄繼承權,依照民法規定,應該在得知他有繼承權那天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並且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申報時要檢附法院核准的文件影本。 A與B膝下無子,A的父母也早已過世,A沒有兄弟姐妹,祖父母也不在了。

民法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 配偶是當然繼承人  血親繼承順位為子女→父母→手足→祖父母

而代位繼承人為本位繼承,自不受先順位人喪失繼承權而影響。 就是僅被繼承人的子孫,在被繼承人死亡前發生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始有本條代位繼承的適用。 民法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 又養子女於法亦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如養子女經由合法收養後,除非終止收養,否則會與婚生子女的關係相同,屬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自亦得為被代位繼承人,換言之,除了血緣之血親關係外,法定的血親關係亦有代位繼承權。 至於,非婚生子女須經生父必須要認領或是有撫養之事實,才會視同婚生子女;生母與非婚生子女之間,則是不用透過認領程序,出生事實視同婚生子女。 國人愛買不動產,相關的遺產繼承問題不可不知。 那麼配偶一定能享有房子及其他財產的繼承權,但還要和民法上規定的其他遺產繼承人一起分配才行。

民法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

【民法第1030-3條第1項】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律師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點我連結】,被繼承人過世前2年贈與給繼承人(含其配偶)的財產,要併入遺產總額,課徵贈與稅。 所以雖然繼承人沒拿到財產,但還是要繳遺產稅。

民法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 繼承的比例分配

A與B膝下無子,A的父母也早已過世,A沒有兄弟姊妹,但祖父母J、K還健在。 民法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 J、K平分剩下的三分之一遺產,各得50萬。 若是裁判分割,則債權人不能撤銷(法院的裁判分割,在理論上是公平的,不會損及繼承人的債權人利益)。

民法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

A: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納稅期限,始申請實物抵繳者,如符合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且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稽徵機關可予受理,惟其逾越納稅期限後至實物抵繳申請書送達稽徵機關日前之期間,應依法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民法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 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的,要檢附法院准予備查的公文影本,如係74年6月4日(含)以前死亡案件,應檢附拋棄書。 若奶奶意識正常,且能清楚口語表達,可考慮尋求專業人士(會計師、律師或公證人)協助預立遺囑,將名下財產全數透過遺囑贈與(簡稱遺贈)給 A~L。

民法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 遺產繼承分配,不再是身後事…

結語:本文向大家介紹了民法所規定的遺產繼承順位、分配方式,以及應繼分與特留分的相關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更了解民法繼承編的內容。 但還是可以以生前贈與的形式,或者是在遺囑上載明遺贈給媳婦多少遺產作為替代方案。 首先需要帶大家破解的迷思是:在法律上並不是所有的家庭成員都會當然擁有繼承權! 民法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 繼承開始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依當時之法律亦無其他繼承人者,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定其繼承人。 依前二條規定負擔保責任之繼承人中,有無支付能力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有請求權之繼承人與他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比例分擔之。

  • 只要是人,總會有偏愛的子女,或是有情婦之類的,如果不希望自己死後遺產依應繼分分配,被繼承人可透過「遺囑」指定遺產的分配方式。
  • (最高法院84年臺上字第2091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 遺產稅核定稅額通知書上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繳稅額時,應在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的隔天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 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被繼承人的養父母也包括之,但此時因收養關係存續中,被繼承人之生父母無繼承權。
  •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如果被繼承人是被收養的,過世時這段收養關係還在,那養父母就是第二順位,生父母反而沒有繼承權)。

若債務多於財產,無法清償,繼承人也無須自掏腰包付清。 今天要跟大家聊聊實務上常見的訴訟,分割遺產之訴。 與分割單一共有物不同,分割遺產之訴是為了分割全部的遺產,而遺產的狀態是公同共有關係的狀態。

民法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 關於繼承的常見問題

我國《民法》以不要式契約為原則,大部分為不要式契約,僅部分是要式契約,若法律規定的要式契約,就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簽署才可生效,無法以電子簽名進行簽署。 ※ 依土地法第 73 條第二項規定: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另一方面,不動產在未辦理繼承前,無法做任何處分,且時間越久可能產生的繼承關係人更多,增加處理的困難度。 若是被繼承人的父母皆有繼承權,則由配偶分得遺產的 1/2 ,被繼承人的父與母共同分得另外 1/2 。 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受遺贈人於期限內為承認遺贈與否之表示;期限屆滿,尚無表示者,視為承認遺贈。

  • 不是法條內寫到的四個對像都能繼承遺產,要前一順位的繼承人不存在(或早已死亡),下一順位的繼承人才能繼承遺產。
  • 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 原針對不動產炒作行為,內政部擬透過修法,祭出最高可處三年以 下徒刑,引發不動產界強烈反彈和恐慌,民進黨籍立委也有疑慮,黨政高層11日透露,最 新版本拿掉了嚴懲炒作最高處三年徒刑條文。
  • 常中的地雷是忘了申報贈送給配偶的財產(通常留有轉帳記錄,因此國稅局有機會查到),記得要自行填寫申報。
  • 若債務多於財產,無法清償,繼承人也無須自掏腰包付清。
  • 你辛苦了一輩子累積了不少財富,身後想要留給子女繼承,但是也許子女突然拿到一大筆財富,讓他們不需要工作、日子就可以過得很好,也因此不擅理財、一大筆錢很快就花光了。

《民法》第1138、1144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欠繳稅款之土地或房屋,於欠稅未繳清之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所以繼承人於拿到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必須持該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至稅捐稽徵機關,查註該遺產之標的無欠稅後,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繼承登記。 申報的時候請檢附買賣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價款支付證明等。

民法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 遺產分配懶人包-特留分、應繼分是什麼?比例怎麼算?

申報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遺產,要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及該公司在被繼承人死亡日或死亡後編製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申報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遺產,要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或載有死亡日餘額之集保存摺影本。 由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申報或債權人代位申報者,應檢附遺囑或經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或債權人身分證明等,債權人代位申報者,尚須檢附經法院准予代位申繳之民事裁定。

感謝巽耘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的專業與用心! 去年我遭遇到人生一個重大的挫折,第一次面臨訴訟,令我感到徬徨,謝謝陳秉榤律師及巽耘律師團隊專業的協助下,細心的向我說明訴訟中會遭遇到的問題,並提出提出很棒的解決方案。 親算往生者之債務及財產,將債務清償後,若財產有餘仍可繼承。

民法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 配偶的繼承權與應繼分,配偶為當然繼承人之一

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民法第1148-1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因此婚後沒子女、父母也離開了,但是有兄弟姊妹,這人的遺產就變成配偶拿走一半,剩下一半由他的兄弟姊妹拿走平分,配偶無法繼承全部遺產。 民法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 我們在做財務規劃時會跟客戶談到:他們上一輩可能有多少遺產要繼承? 但大多數的客戶表示很為難,他們不會去跟父母談這種事情。

當遇到有繼承人失聯、拒不出面處理、遺產分配談不攏,最後可透過法院訴請裁定遺產分割,通常法院即可依照民法的應繼分原則裁定。 拿到法院的判決書或裁定書後,即可憑此文件就自己的應繼分部分,向各單位申請繼承登記。 如果郝媽媽有遺囑的話即照遺屬辦,若沒有,繼承人可依協議分割遺產。 若繼承人間的協議談不攏,只好依法定繼承人的應繼分處理,就此案例來說,遺產應平均分配給4位小孩。

民法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在分遺產時,這筆財產若超過應繼分雖不用歸還,但也無法再和其他繼承人爭取應繼分或特留分。 如果本人有預料到將來是無繼承人這個狀況,可以事先立遺囑指定把遺產給誰;如果真的就揮一揮衣袖什麼都沒帶走,也沒有留下隻字片語,那麼在完全找不到順位繼承人的狀況下,當事人的財產扣除債額後就會由國庫接收(註一)。 被繼承人沒有子女沒關係,根據前一段的繼承順位,遺產會一直依順序往下找尋繼承人,只要順位上有人存在,就不會發生無人繼承的狀況。 一般人可能會以為只要是家人都有遺產繼承的權利,但在法律上,遺產繼承的分配方式以有無遺囑的情況來區分,並分為「應繼分」「特留分」兩種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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