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0889大分析

另外还要考虑,不是所有A都是富豪或者有大量丰富资源的人,对于普通的劳动者打工仔,比如快递员、滴滴司机,工作的那些人脉积蓄变现后够不够付赔偿金。 从立法视角看,历来都是假定配偶双方对家庭的贡献是相同的,不论贫穷富裕、疾病健康,哪怕A是比尔盖茨,B是个要饭的,只要结了婚,对家庭贡献都一样。 通俗点说,这是离婚时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均分的法理基础。

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 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不受該約定之拘束。 土地所有人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適用前項規定。

民法1088: 民法767條-1分鐘法條解釋,搞懂物上請求權樣態、要件與時效

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前二項所定執行職務之監護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有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由其他監護人執行職務。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本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 意定監護契約之撤回,應以書面先向他方為之,並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始生撤回之效力。

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民法1088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民法1088: 立院三讀 民法成年下修為18歲112年施行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系爭借款債權及抵押權之設定,係丁申請補發所有權狀,連同印章、印鑑證明、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交付予己;丁就各該證件資料從未申報遺失,且事後朋分借款一千五百萬元花用。 雖其未親至代書處辦理借款及設定抵押權事宜,惟事後已朋分借款,顯屬追認。 況母亦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甲等三人於借款時均為未成年人,但既與其母戊一同至代書處,並由其母同意甲等三人辦理系爭借款及抵押權設定,自屬合法有效。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
者,有留置權。 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
得就留置物取償。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
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
人。 承租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
生之損害。 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如出賣人於受領
地無代理人,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 前項情形,如買受人不即依相當方法證明其瑕疵之存在者,推定於受領時
為無瑕疵。

民法1088: 第 四 節 夫妻財產制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064條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第1059條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本条第2款关于主观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新规定,一律取代特别诉讼时效中主观起算点的规定,但不取代特别诉讼时效中客观起算点的规定。

  • 然而,获得经济补偿的一方,由于对家庭付出较多,往往与孩子感情更加密切,大多数也是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
  • 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
  • 主观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较为复杂,各种请求权情形各异。
  •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 二、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自拾得日起逾一個月。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
生設定質權之效力。 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 最高限額抵押權,除第八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八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
八百七十條、第八百七十條之一、第八百七十條之二、第八百八十條之規
定外,準用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者,如其擔保之原
債權,僅其中一不動產發生確定事由時,各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
權均歸於確定。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
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
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民法1088: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註釋-親權(子女特有財產之管理)

二、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
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
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
之利害關係。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
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

民法1088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34號判決中,對於特有財產採取實質認定,本文認為頗值贊同。 民法1088 關於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應如何認定,本文認為須具體個案加以認定,惟最高法院就此之論證似有未足,尚可再為補強。 最後對於違反未成年子女利益之處分,其效力為何,最高法院完全未加以論述,此乃重大之闕漏,被告既以就相關部分提出抗辯,實有補充之必要。 原告甲於民國67年3月4日出生、乙於民國68年7月18日出生、丙於民國65年10月26日出生,於民國80、81年間時均尚未成年,而以丁為其法定代理人。 且該項抵押借款並非為當時均未成年之甲等三人其利益所為,依民法第1088條第二項但書之反面解釋,應屬無效。 依前二條規定負擔保責任之繼承人中,有無支付能力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有請求權之繼承人與他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比例分擔之。

民法1088: 民法-第148條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法1088 民法1088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民法1088

判斷之依據除留待實務逐漸形成具體標準外,根本解決之道仍須儘速立法加以規範,方屬正辦。 3、再戊係丁之配偶,與甲等三人均親到代書處核對身分證,及所有權狀等資料,並簽發本票,甲等三人又稱呼己為爸爸。 按戊亦為甲等三人之法定代理人,事後丁並與戊、己對帳分得一千五百萬元,足認其對於設定系爭抵押權及借款,已事後追認。

民法1088: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但受讓人明知
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
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經轉典之典物,出典人向典權人為回贖之意思表示時,典權人不於相當期
間向轉典權人回贖並塗銷轉典權登記者,出典人得於原典價範圍內,以最
後轉典價逕向最後轉典權人回贖典物。 前項情形,轉典價低於原典價者,典權人或轉典權人得向出典人請求原典
價與轉典價間之差額。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亦適用之:
一、典權人預示拒絕塗銷轉典權登記。 二、典權人行蹤不明或有其他情形致出典人不能為回贖之意思表示。

[《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该条第1句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短期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第2句规定长期诉讼时效,第3句规定诉讼时效延长。

民法1088: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註釋-裁判未成年子女權義之行使及變更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民法1088

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
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
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
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民法1088: 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親權實為「行義務之權利」,又為「行權利之義務」,並非以子女為父母之財產,任憑父母處置。 依此論點,父母須對子女緊急行使權義之狀況,絕大多數為父母應迅速對子女負擔義務,以維護子女利益之情形。

经多方调查寻找获知,造成这一后果的直接原因是被告疏于管理,导致串子(被同在该医院生产的李爱野夫妇抱错)。 二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寻亲寻子费用、精神损害费、抚养教育赵达21年的经济损失等。 对于赵盛强、宫克起诉时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侵害事实发生至主张权利时超过20年没有异议。 但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诉讼时效期间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法律规定。 民法1088 ”本案中,赵盛强、宫克夫妇不知受到侵害和不能主张权利的情形属于客观障碍,因此本案可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1088: 第 二 款 法定財產制

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
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不動產役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之必要時,法院因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請
求,得就其無存續必要之部分,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 不動產役權因需役不動產滅失或不堪使用而消滅。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不動產役權之處所或方法有變更
之必要,而不甚妨礙不動產役權人或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權利之行使者,得
以自己之費用,請求變更之。 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權利而為設置者,有維持其設置之義務;其設置由供
役不動產所有人提供者,亦同。

民法1088: 第 三 章 父母子女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民法1088: 第 二 款 清償

再法定代理權係父母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之一種,除有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之情形外,殊無由父或母單獨行使之餘地,此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41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甲○○雖抗辯丙○○於成年(即102年1月18日)後於三商美邦人壽保險申請書及授權同意查詢聲明書按蓋指印,顯已對於系爭委任契約為承認云云。 惟按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此民法第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然上開條文所謂承認,係為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應由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以意思表示向其相對人為之,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731號判決可資參照。 本件丙○○之承認必須以「意思表示」向甲○○為之,始符合上開條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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