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起安全檢查構造標準全攻略
前項頂升式吊升裝置,指具有數個保持機構,以動力伸縮使交互開閉該等
保持機構,藉由鋼索等吊升或卸放荷物之裝置。 前二項所定之保持機構,指夾緊鋼索、鋼棒等加以保持之機構。 纜索起重機之拉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定支柱頂部之拉條數,應為二條以上。 三、以鋼索為拉條時,應以鋏、環首、套管等金屬具緊結於支柱、牽索用
固定錨或具有同等以上堅固物。 四、應以鬆緊螺旋扣等金屬具拉緊,並應有防止螺旋扣扭轉鬆脫之措施。
但有礙吊運車或其他裝置橫行之
側及水平伸臂之旋轉,另設有防止人員墜落設施者,不在此限。 三、走道面不得有踩倒、滑倒、絆倒等之危險。 置走道之起重機型式,要求製造廠確實依固定式起重機安全 檢查構造標準(以下稱固構標準)第52 條規定設置走道,不得 任意以置有檢點設備為藉口,不依規定辦理 …
固定式起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查詢
二、設置在屋內,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橫行輪軸承為滾動軸承,且橫
行額定速度為每分鐘二十公尺以下者。 依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下稱固構)附表四之使用時數及負荷情形查得 吊升裝置等之 等級為A級 … 依固構 附表三之負荷次數及負荷情形查得 作業係數 M … 第十一條 雇主設置之固定式起重機,其構造不符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規定者,不得使用。 升降則 固定式起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十一條 固定式起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雇主設置之固定式起重機,其構造不符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規定者,不得使用。 本標準發布前已設置之固定式起重機,對於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防止人員墜落設施之規定,應於本標準發布後一年內辦理。
構成吊升裝置等之捲胴、軸、銷及其他組件應具有充分之強度,且不得有
妨礙吊升裝置等作動之磨耗、變形或裂隙等缺陷。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構成吊升裝置等之捲胴、軸、銷及其他組件應具有充分之強度,且不得有妨礙吊升裝置等作動之磨耗、變形或裂隙等缺陷。
固定式起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四章 附屬部分 第四節 駕駛室及駕駛台
前項起重機,應設有如捲揚用鋼索或吊鏈斷裂時,能自動控制該駕駛室或駕駛台下降之裝置。 但駕駛室或駕駛台之揚程在二‧五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 二部以上之起重機並置於同一軌道上時,應分別於各該起重機相對側,設置防撞裝置、緩衝裝置或緩衝材。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二章結構部分) 第二節 容許應力 第五條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 … 固定式起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勞工檢查所 39 直行車(大車) 勞工檢查所 40 直行車(大車) 勞工檢查所 41 直行車(大車 … 置走道之起重機型式,要求製造廠確實依固定式起重機安全 檢查構造標準(以下稱固構標準)第52 條規定設置走道,不得 … 一、「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52條第2項第2 款但書規定 所稱之防止人員墜落設施,係指於有墜落之虞之桁架處,設置 … 固定式起重機結構部分之材料,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 (以下簡稱 CNS) ,
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
固定式起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二章 結構部分 第四節 強度
但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
作,且隨荷物移動或以人力移動之起重機,不在此限。 固定式起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固定式起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架空式起重機之桁架,以額定荷重置於最不利之位置吊升時,最大撓度應
為起重機桁架跨距八百分之一以下。 但起重機桁架跨距小,不因撓度致荷
物晃動而發生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之纜索起重機,其結構部分之塔、支柱及牽條之材料
,得使用木材。 但不得有影響強度之裂隙、蛀蝕、節疤或木紋傾斜纖維等
缺陷。 置走道之起重機型式,要求製造廠確實依固定式起重機安全 檢查構造標準(以下稱固構標準)第52 條規定設置走道,不得 任意以置有檢點設備為藉口,不依規定辦理。 (二) 走道構造不符規定者,應要求依同條文第2項規定改善。
固定式起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三章 機械部分 第一節 制動器
但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並隨荷物移動之起重機,不在此限。 承載應力值隨垂直動荷重之位置或大小,及水平動荷重方向或大小而變時,應依 CNS 6426 第 6.4 節規定,確認容許疲勞應力值為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以下。 二部以上之起重機並置於同一軌道上時,應分別於各該起重機相對側,設
置防撞裝置、緩衝裝置或緩衝材。 但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並隨荷物移
動之起重機,不在此限。
操作回路應於停電時,切離所有電動機電路,使操作用開關器未回復至停止之作動位置時,電源無法啟動。 但操作用開關器之操作部分具有能自動恢復至停止作動位置,並停止該起重機作動之構造者,不在此限。 但於特殊環境吊掛特定荷物,實施全程安全分析,報經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 但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且隨荷物移動或以人力移動之起重機,不在此限。 架空式起重機之桁架,以額定荷重置於最不利之位置吊升時,最大撓度應為起重機桁架跨距八百分之一以下。 但起重機桁架跨距小,不因撓度致荷物晃動而發生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固定式起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標準
3 固定式起重機: 指在特定場所使用動力將貨物吊升並將其 作水平搬運為目的。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2 移動式起重機: 指能自行移動於非特定場所並具有起重動力之起重機。 三、計劃目的: 經由施工安全評估程序,擬定防止墜落災害具體作為,以建構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增進工作效率,降低墜落災害的發生。 四、辦理單位: 台灣全瑞有限公司 五、實施範圍: …..
- 固定式起重機結構部分之材料,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 (以下簡稱 CNS) ,
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 -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耐
蝕鋁合金等材料,不在此限。 - 裝設在起重機之駕駛室或駕駛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其結構應能確保操作人員之視界。 - 二、設置在屋內,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橫行輪軸承為滾動軸承,且橫
行額定速度為每分鐘二十公尺以下者。 - 三、計劃目的: 經由施工安全評估程序,擬定防止墜落災害具體作為,以建構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增進工作效率,降低墜落災害的發生。
二、於外殼易見處,以銘板標示額定電壓及額定電流。 四、通電部分與外殼間之絕緣部分,其絕緣效力、絕緣電阻試驗及耐電壓
試驗應符合 CNS2930 規定。 五、直接遮斷動力回路之構造者,其通電部分應施以溫升試驗,並符合
CNS 規定。 二、承受相當於垂直動荷重之一‧六倍之荷重時。 三、承受相當於垂直動荷重之一‧三五倍之荷重、水平動荷重及作業時之
風荷重等組合荷重時。
固定式起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三章 機械部分 第二節 捲 胴
固定式起重機及移動式起重機廣泛用於工廠及營造工地,以搬運笨重之物件,吊籠則常用於大樓洗窗、維修或油漆等作業。 五、具有物體飛落危害操作人員安全之虞之場所,其起重機駕駛台,應設有防護網或其他防止物體飛落危害之設施。 二、走道兩側應設有自走道面起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中欄杆及自走道面起高三公分以上之腳趾板。 但有礙吊運車或其他裝置橫行之側及水平伸臂之旋轉,另設有防止人員墜落設施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