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處理辦法詳細攻略
六、兒童、少年觸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行為時,防治中心得視個案情況連結適當資源提供協助。 七、被害人係外籍勞工者(以下簡稱外勞),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相關保護扶助措施外,必要時,得結合外勞相關團體,協助提供翻譯、外勞權益諮詢等服務。 八、被害人需接受訊問或詰問時,防治中心應依被害人需求,於開庭前協助其聲請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軍事審判官隔離。
十三、防治中心應強化通報單位跨專業間之協調連繫,並針對未盡通報責任之案件,協調權責單位進行調查處理。 十四、防治中心應擴大辦理性侵害防治宣導工作,並以村(里)社區為基礎加強宣導、通報及獎勵表揚。 案件處理辦法 該部本日發布之辦法,已就檢舉案件之提出方式、處理情形之通知、檢舉人身分資訊之保密及案卷之管理等詳予規定,使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受理檢舉案件時,能夠確實遵循保密及相關處理規範。 前條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下列事項不得公開或
揭露之:
一、被告、少年或犯罪嫌疑人之具體供述及是否自首或自白。
案件處理辦法: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三) 除有前兩款或其他不予受理之情形外,應即依本公會倫理風紀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分案,加以調查。 二、 凡認本公會會員執行業務有違反法律或倫理風紀之行為,依律師法、律師懲戒規則、律師倫理規範及本公會章程,應受懲戒者,得由本公會會員或一般民眾以書面向本公會提出申訴。 勞動部強調,本辦法之訂定,勞工檢舉案件之處理得以更加細緻化,可強化檢舉人身分保密,降低資訊洩漏風險及疑慮,進而落實勞工權益保障。 ;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個營業日,並應將其原因以適切方式通知有載明聯絡方式之檢舉人。
(四)被害人有法律扶助、心理治療、輔導、職業訓練、就業或就學服務需求時,防治中心應協助處理。 (五)被害人、被害人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於性侵害事件偵查、審判、診療取證時,得向防治中心申請指派社工人員陪同,防治中心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 (六)對於特殊處境之被害人,得結合相關專業團體規劃適當之處遇服務方案。
案件處理辦法: 法規
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除前項人員外,對偵查中之案件,不得公開、揭 案件處理辦法
露或發布新聞。 偵查輔助機關對於已繫屬偵查機關之案件,偵查中有發布新聞之必要者, 案件處理辦法
應事先徵詢偵查機關意見。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
三、所稱單獨宣告沒入者,係指依本法第二十三條但書規定得單獨宣告沒入之案件。 但依同條第一款規定單獨宣告沒入者,以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案件為限。 二、所稱併宣告沒入者,係指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而依本法第二十三條前段規定併宣告沒入之案件。
案件處理辦法: 法規查詢
(五) 調查小組於調查案件時,倘認申訴人及被申訴人有調處之可能者,於取得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同意後,得由調查小組召集人準用爭議調處辦法之適當程序試行調處。 (四) 調查詢問會前應將申訴人及被申訴人之書面陳述提供他造。 於調查詢問會應使申訴人及被申訴人有充分陳述及互為攻擊防禦之機會,但與案件無關或意圖延滯或妨害調查者,得由主席制止之。 前項所稱行政行為,係指學校各單位所為之處分、決定或其他依職權行使之措施,對外直接發生規範學生行為效果者。
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或嫌疑人接受訊問時如有申辯者,應告知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並應告知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案件處理辦法: 處理學生權益案件辦法
七、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
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偵查程序及偵查內容,
應經去識別化處理,且對於犯罪行為不得作詳盡深刻之描述或加入個人評
論。 貿易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貨品輸入增加,使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業遭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者,有關主管機關、該產業或其所屬公會、工會或相關團體,得向經濟部申請產業受 害的調查及進口救濟。 就廠商而言,宜把貿易法規定的進口救濟制度當作企業經營的外部影響因素之一,以主動的精神隨時留意,配合廠商需求妥為運用。
第一項第一款措施,經濟部應通知財政部依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第二款措施,經濟部得就相關事宜與出口國訂定執行協 案件處理辦法 定;第三款有關農產品之救濟措施,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其他救濟措施,由經濟部會同有關機關辦理。 受理檢舉單位對於被檢舉人為子公司人員之案件,如依第三條規定判斷應予受理者,應將該案件移由涉案子公司依其相關檢舉制度辦理。 但有其他因素不宜由被檢舉人所屬公司處理,除當地法令或監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外,得由本行受理及調查。
案件處理辦法: 法規資訊
本辦法除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與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外,於本 章準用之。 前項案件產業受害之成立,指該案件大陸早期收穫貨品輸入數量增加,或相對於國內生產量為增加,導致國內生產相同或 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 進口救濟措施實施後,如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列舉具體理由並檢附證據,向經濟部申請停止或變 更原救濟措施。 前項案件產業受害之成立,指該案件貨品輸入數量增加,或相對於國內生產量為增加,導致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 之產業,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 本辦法所稱公開,指一切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見聞、知悉之行為。
於調查程序中,被檢舉人應有陳述意見或申訴之機會;如足認有第三條所定之情事者,得先暫停被檢舉人之職務,或要求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或採取其他適當措施,以防止損害擴大。 通報案件依第一項及前項前段處理後,得視案件需要,移轉由兒童及少年住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後續處遇或輔導;兒童及少年無住居所者,得移轉由兒童及少年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後續處遇或輔導。 前項以外之通報案件,由受理通報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但同一兒童及少年通報案件有二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通報者,以兒童及少年住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案件處理辦法: 第五條 (案情緊急之處理)
(一)申訴案件未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服中心申訴者,錄案後將有關資料轉請企業經營者或消服中心、主辦單位處理,並請其將處理情形及結果逕復申訴人及副知消費者保護官。 案件處理辦法 九、事故車輛無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者,由其駕駛人或所有人自行處理;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由警察機關逕行移置;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移置,得通知營運機構處理。 違反本法案件,數警察機關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警察機關管轄。 但其有繼續調查必要不能及時處分,而行為人之住居所不在其轄區內者,得移由其住居所地之警察機關處理。 本公會依第三條規定不予受理、調查小組依第五條逕予簽結及倫理風紀審查會會議依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決議不予處分者,應送倫理風紀委員會報告後備查。 調查結束後如非必要應續留原工作、不予調整職務,若其申請離職應依本行離職相關規定辦理。
- 4.如所提的申請書必須保密時,請於封面及每一頁上方註明「機密」字樣,同時於聲明中敘明理由並提出公開版本。
- 但其他法律有不得公開或揭露資訊之特別規定者,從其
規定:
一、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
,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 - 大會議決送巿府處理之人民請願案件,經主管單位處理後,本會應將其處理情形函復請願人並彙編分送全體議員參考。
- 警察機關處理運送危險物品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應先確認危險物品種類,適當管制現場,並儘速通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者及消防機關到場處理。
- 未滿十四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 第一項檢討報告及第三項查辦處分情形,偵查機關及各偵查輔助機關應定
期公布。
裁定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命被處罰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停止或歇閉其營業。 警察機關因調查證據之必要,得命行為人或嫌疑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四、所稱認為應免除處罰之案件,係指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而依本法規定免除其處罰或得免除其處罰之案件。 十一、倫理風紀委員會主任委員應於調查小組提出調查報告後召開倫理風紀委員會會議,並決議處理方式。 但調查小組建議不予處分者,得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召開倫理風紀審查會會議,逕行議決之。 調查小組如認所承辦案件涉及原則重要性有公告本會會員之必要者,得於調查報告撰擬決議要旨,經倫理風紀委員會同意後公告本會會員周知。
案件處理辦法: 法規公告
八、陳情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單位應通知陳情檢舉人依原法
定程序辦理,或婉復有效投訴途徑:
(一)檢、警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申訴案件業經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服中心處理者,必要時,得請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消服中心或主辦單位提供資料,或派員查核,或請企業經營者及申訴人前來或以其他方式說明案情,商議解決方法。 案件處理辦法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以下簡稱消服中心)對於所受理之申訴案件,應予編號錄案列管,並視案件及業務性質移送該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辦單位)處理。 簡易庭受理聲明異議之案件,發現違反本法行為非屬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案件者,應裁定撤銷警察機關之處分,並通知該警察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重行移送簡易庭審理。 調查報告經審核確定後,如檢舉事項經調查屬實,應將排除可能暴露檢舉人身分之調查結果分送人力資源部及相關單位,並於十五個營業日內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檢舉人。 依本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轉學時,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予協助,必要時,得以不遷徙戶籍方式辦理轉學籍,兒童及少年轉出及轉入之學校應予配合,並注意個案身分資訊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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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圖利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 第二條第一項情況緊急之通報案件,由兒童及少年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兒童及少年因移動或行蹤不明者,以受理通報在先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 七、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
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 - (四)正式運作及規範修訂階段:83年7月1日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貿調會)正式成立運作。
二、逕轉臺北市政府處理:屬於下列案件者,經呈請議長核批後,不必提委員會,即以議長名義逕轉市府處理,並以副本抄送請願人。 委員會審查人民請願案時,依照本會各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得請市府有關官員列席說明,並得視需要邀請請願人或利害關係人到會說明。 凡人民請願事項,其案情緊急需迅速處理者,得先交本會市民服務中心輪值議員處理,並以書面將處理情形層報議長。 一、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 被處罰人經通知後未停止或歇閉其營業者,得製作公告張貼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強制其停業或歇業。 被處罰人之住、居所或所在地非在前二條執行之警察機關轄區內者,得以處分書、裁定書或合併執行書之副本或影本,囑託被處罰人住、居所或所在地之警察機關代為執行。
案件處理辦法: 學生事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結合社政、警政、教育、衛生、司法、戶政、民政、移民業務及其他相關機關,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處理之宣導、教育訓練。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屆滿或撤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應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並定期作成追蹤輔導報告。 前項兒童及少年為在學學生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安置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其就讀學校及教育主管機關。 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 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經濟部應自收受申請延長書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對是否延長救濟作成決定,公告延長實施之措施及期間。 對於第一項之申請,委員會應依第三章規定之程序調查後,經決議作成是否停止或變更原救濟措施之建議,提報經濟部。 實施進口救濟措施,應斟酌各該貨品進口救濟案件對國家經濟利益、消費者權益及相關產業所造成之影響,並以彌補或防 止產業因進口所受損害之範圍為限。 於法院裁定繼續、延長及再延長保護安置期間,受委託辦理安置之機構應定期製作身心障礙者照顧輔導報告,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