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判例7大著數

父母對於子女之特有財產,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但書定有明文。 同居之祖父母為未成年人之監護人,而處分其不動產時,雖依同法第一千一百零五條不適用第一千一百零一條之規定,但同法第一千零九十七條既規定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則處分未成年孫男女之財產,仍應與父母受同一之限制,非為孫男女之利益不得為之。 未成年人之監護人違反法定義務時,依民法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規定,惟親屬會議得撤退之。 經親屬會議撤退後,如有向該監護人提起訴訟之必要,亦惟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為新監護人者,始得為該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 本件上訴人為未成年人,其在第一審主張被上訴人違反監護人之法定義務,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退監護及交還財產,係由甲為法定代理人,其提起第二審及第三審上訴,又由乙為法定代理人,而甲、乙兩人,均無從認為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之規定而為監護人,其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

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九十一年度第十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判例四十四則及其他(判例文字增刪等)二則。 本院九十一年九月三日、九十一年度第十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判例十二則、廢止五則、判例文字修正二則及增列適用法條者乙則。 本院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九十一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判例十二則、廢止乙則、增列適用法條者九則及移列適用法條者三則。

司法院判例: 【發文字號】(九一)台資字第0七九七號【公布日期】 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在這種時候,你可以先選取「類別」中的民事案件,藉此排除家庭暴力中與刑事相關的部分判決;「裁判案由」輸入損害賠償,將範圍限定為賠償相關判決;「裁判主文」中輸入「應給付」,將範圍限定成有判賠的判決;最後在「全文內容」中輸入家庭暴力,將範圍限定成有出現家庭暴力字眼的判決。 如果想要查詢北部、南部或特定縣市的判決,再於左側欄位中選取法院即可(下圖2)。 必以此從嚴之限制,始符合集中審理制度之立法本旨,不得僅以證人空泛 陳稱:「審判期日不能到場」,甚或由受命法官逕行泛詞諭知「預料該證 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庭」,即行訊問或詰問證人程序,為實質之證據調查 。

  • 本件上訴人為未成年人,其在第一審主張被上訴人違反監護人之法定義務,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退監護及交還財產,係由甲為法定代理人,其提起第二審及第三審上訴,又由乙為法定代理人,而甲、乙兩人,均無從認為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之規定而為監護人,其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
  • 故兩造間於承諾書內所為:「若借限期滿未能清還時,隨即任意辦理電話過戶手續」之約定,依同法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二項自屬無效。
  • 推事(即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之應自行迴避原因,係指同一法官,就同 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定或判決者而言,如僅曾參與審判期日前之調 查程序,並未參與該案之裁判,依法即毋庸自行迴避。
  • 上訴人以被上訴人將其養女誘去不令回家為理由,訴請被上訴人將養女交還歸伊監護,係通常訴訟程序中一種給付之訴,與收養關係毫不相涉,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二條之規定。

根據新聞報導,有最高法院法官投書媒體,認為司法院現在欲推動的「大法庭」修法,有許多潛在問題。 司法院判例 最高法院法官黃瑞華認為,由大法庭所作出的法律見解「並不是法律」,但法官在個案中卻必須要依照大法庭的見解下判決,等於是剝奪法官在個案中解釋、適用法律的權限。 且該法官擔憂,若是各庭票選代表結果均為各庭庭長,將導致院長、庭長等由單純決定行政事務的行政機關,變成能干預審判的法律解釋機關,並呼籲立法院修法時應關注這些問題。 司法院判例 在查詢判決的時候,你會發現每個判決有著不同的名稱,例如「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64號民事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68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087號刑事裁定」,這些名稱叫做「案號」或「卷宗號數」,也就是每一個案件的編號。

司法院判例: 民國101年(

根据最高院新指导第9条,除非涉及的类近最高院指导性案例与随后制定的法律或发布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否则应在待决案件中参照或遵循该些最高院指导性案例。 需要强调的是,最高院新指导的发布并不意味着中国已成为“判例法”管辖区。 作为中国司法改革的一部分,最高院旨在提倡遵循从先前案件中衍生的法律原则的做法,以填补立法与司法解释之间的空白。 在这方面,最高院新指导与大多数中国法院现有的司法惯例保持一致并给予了重视。

司法院判例

倘並無不能召開董事會或應召集而不為召集股東會之情形,任由監察人憑一己之主觀意旨,隨時擅自行使此一補充召集之權,勢將影響公司之正常營運,自失立法原意。 債權人未釋明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而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固得命為假扣押,惟債權人之供擔保,是否足補釋明之欠缺,應由法院斟酌情形依其意見定之,如認為不足補釋明之欠缺,仍應駁回其假扣押之聲請。 本票發票人以相對人所執伊名義簽發之本票三張皆第三人所偽造,訴求確認兩造間就該本票債權不存在之判決,雖逾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所定之期間,惟本票發票人不依該條項所定期間提起確認之訴,僅無同條第二項之適用,非謂逾此期間即不得起訴。 被上訴人為夫甲妻乙之養子,尚未成年,甲乙先後死亡,並未以遺囑指定監護人,乙之母丙、即為被上訴人之祖母,雖不與被上訴人同居,而被上訴人並無與之同居之祖父母及家長,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所定監護人之順序,自應由丙為被上訴人之監護人。 司法院判例 非訟事件法第四條第一項所謂直接上級法院,係指管轄各該有爭議事件之上級法院而言,故有爭議之各法院為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而在同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者,以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直接上級法院,若不在同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爭議之各法院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者,均應以最高法院為再上級法院。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司法院判例: 司法改革Judicial Reform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命中止訴訟程序後,認為無中止之必要時,得依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撤銷中止之裁定。 司法院判例 被上訴人前次對於上訴人提起之離婚之訴,係因未繳納裁判費經第一審法院認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並非因無理由而被判決駁回,則被上訴人於上訴人提起同居之訴後,復提起撤銷婚姻之反訴,自不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九條限制之列。 司法院判例 依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須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地域者,始為在該地有住所,若因事務或業務寄居其地,非有久住之意思者,縱令時歷多年,亦僅得謂為居所,不能認為住所。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其生存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關係,如姻親關係、扶養關係等依然存在,觀民法第九百七十一條、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自明,故夫妻之一方死亡後,有婚姻撤銷權之第三人,仍得提起撤銷婚姻之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即指此種訴訟而言。 兩願離婚一經合法成立,其婚姻關係即從此消滅,無待於法院為宣告離婚之判決,故當事人就兩願離婚是否合法成立有爭執,而提起訴訟時,雖其訴之聲明求為離婚之判決,仍應認其係以兩願離婚為理由,而請求確認其婚姻關係消滅,自係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所謂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命中止訴訟程序,以離婚之訴及夫妻同居之訴,法院認當事人有和諧之望者為限,始得為之,若當事人之一方以他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為原因,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者,法院不得以他方不能人道之情形非無治癒之望為理由,援用該條規定命中止訴訟程序。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十款所謂不名譽之罪,係指社會上一般觀念皆認為不名譽之犯罪而言,例如竊盜、詐欺、侵占及姦淫等罪是,被上訴人所犯者為收買汽油之罪,雖兩度被判徒刑三月、二月不等,然其價購汽油既係用以代人洗滌衣服,維持生活,顯難與犯不名譽之罪同視。 吸食鴉片固可認為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十款所謂犯不名譽之罪,如未判處徒刑,尚與該條款所定之情形不符。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十款所謂被處三年以上之徒刑,係指宣告刑而言,此就其三年以上之徒刑冠以被處二字之文義觀之,至為明顯。 認領非婚生子女之訴,除其認領請求權,應受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要件之限制外,並須由非婚生子女之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起訴,始得謂當事人之適格無欠缺。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條所謂「必要時」,應以不能召開董事會,或應召集而不為召集股東會,基於公司利害關係有召集股東會必要之情形,始為相當。

司法院判例: 判例移列適用法條部分(四則)

院九十一年八月六日、九十一年度第八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判例十二則、刪除乙則、廢止乙則及增列適用法條者乙則。 最后,从司法实践层面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据此,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能够预见的权属变更税费,原则上尚且由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承担,与权属变更无关的超出竞买人预见的税费更应由法定纳税人承担,除非买卖双方当事人有明确具体的特别约定。 首先,从法律规定层面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司法拍卖中应当说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在拍卖公告中特别提示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如果公诉机关,当事方或其代表提交最高院指导性案例以支持其法律立场,则有关法院应在待决案件中说明是否应遵循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并说明其适用性。 司法院判例 对于其他类型的判例,相关法院保留酌情决定权,可以简单地澄清或解释是否应遵循此类类案。

司法院判例

四、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個人健康保險資料之提供公務機關或學 術研究機構於原始蒐集目的外利用,由相關法制整體觀察,欠缺當事 人得請求停止利用之相關規定;於此範圍內,違反憲法第 22 條保障 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 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 3 年內制 定或修正相關法律,明定請求停止及例外不許停止之主體、事由、程 序、效果等事項。 以台東地方法院法官批評同僚的判決書為例,在司法院新聞稿中,我們可以得到他的案號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東簡字第211號。

司法院判例: 判例增列適用法條部分(一則)案號:

上訴人於第一審提起自訴時,雖漏未在自訴狀上簽名或蓋章,惟此 項程式上之欠缺並非不可補正,揆諸首揭說明,法院自應先以裁定命為補 正,方屬合法。 本件既未經法院依法先命補正,原審遽認其起 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而逕撤銷第一審之實體判決,改判諭知自訴不受理, 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其第一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 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司法院判例

《中华民国法律汇编》,“中华民国现行法律汇编订委员会”、第一届“立法院” 、“中华民国法律汇编审订委员会”等机构先后于1958年、1978年、1980年和1988年编订出版。 司法院判例 大法庭已於108年7月4日施行,我國司法已邁入新的篇章,未來統一法律見解的方式將更符合司法權的本質。 勞動事件由法院專業法官審理、迅速解決爭議、減少訴訟障礙、便利尋求救濟、促進審判實效、即時權利保全為目標。 消費者只需綁定LINE帳號,簡單掃碼,3秒鐘就能完成免費借用,減少一次性容器的使用。 我国司法机关重视判例工作有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相应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判例遵循的应用也有其自身的发展过程和内在的逻辑体系,并体现出了不同的表达方式。 被我们所讨论和研究的判例,应指在先作出并生效的、与待决案件相关的判决实例,且该判决实例对于待决案件应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

司法院判例: 民國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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