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中介法內容7大伏位

且實際上,NCC應該也知道英國草案這兩條的意思,所以在NCC新草案的另一個條文,(草案第55條第2項)設計的「斷線命令」,制訂理由也說是參考英國草案第125條。 NCC日前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打算納管網路平台,如臉書、LINE、YouTube外及網路論壇PTT、Dcard、巴哈姆特等平台,都可能在目標內,若張貼違法或假訊息,平台業者將連帶被開罰最高500萬元。 而網友及政界人物發現總統蔡英文9年前曾發「我反對新電信法第9條」的貼文,許多網友前往朝聖並留言「留言違反數位中介法已被刪除」、「時空迴力鏢」。

數位中介法內容

自從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開「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後,同時也找來 PTT、Dcard、臉書、LINE 和巴哈姆特等網路平台業者參與公開說明會,也引起網友討論和反彈,大多數網友擔心台灣言論自由沒了!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要求平台業者管制違法內容。 不過由於第一時間難判斷是否違法,業者擔憂,為避免受罰,可能會一律刪除爭議文章,也讓外界質疑該法傷害言論自由。 數位中介法內容 對此,行政院長蘇貞昌今(19)日表示,堅持言論自由價值,若實務面、操作面有所不及,請部會積極溝通,直到大家都接受,才繼續進行。

數位中介法內容: 中介法引反彈 NCC暫緩辦理公聽會

NCC在6月底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經過近日3場公聽會後,除平台業者擔心侵害言論自由、影響產業發展,實務上難以遵循,網路上與在野黨人士的反彈聲浪也不止,NCC傍晚臨時宣布,暫緩辦理原訂8月25日的草案公聽會,等各界意見釐清後再行辦理。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鑑於國家通訊委員會(NCC)最近舉行「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公聽會引發高度爭論,行政院官員今天表示,數位中介法原是為了避免違法內容在數位平台等擴散,但各界疑慮仍深,需要多方溝通,院長蘇貞昌定調修法先踩煞車。 主管機關針對平臺的違法內容,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要求業者對該內容予以移除、限制接取或暫時加註警語,應提高對政府權力的限制,避免政府濫權。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規定未來中介平臺業者承擔多項義務,強化平臺的程序透明度及問責,並增加政府對平臺內容的公權力。

數位中介法內容

所以《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要求對賣家的身份進行驗證,同時也要預防洗錢的情況出現。 二、公民社會是網路治理良方,總統蔡英文在2020年第13屆亞洲自由民主聯盟演說中的台灣模式為基礎,台灣社會是有能力研擬出合理、適當的框架,公民、政府、平台承擔責任及腳色,發展相互平衡、預期的運作方式,促成開放穩定透明、不斷進化的網路自理機制,最重要要確保公民社會治理上發揮影響力。 蔡英文強調,基於對於民主自由的信念,基於對於這個國家發展的多元永續,她反對這項剝奪人民基本權利的立法,行政院應該立即退回電信法第九條修正草案。 因此在中介法裡,規定使用者如對線上平臺服務的限制,包括移除或限制接取內容,或是帳號被停權,可以服務內部異議或外部申訴管道尋求救濟,保障用戶的使用權益。 連線服務包括中華電信光世代、凱擘大寬頻、亞太電信、台灣固網,以及Line、WhatsApp、WeChat等;快速存取服務則是提升資訊轉傳效率,經過通訊網路自動、中介、暫時儲存使用者資訊,例如CDN或邊緣雲服務;資訊儲存服務主要儲存使用者提供的資訊,涵蓋的服務像是Google Drive、Dropbox、三大公有雲。 陳建仁表示,草案中最讓業者最頭痛的是第22點第3項,任何人得以通知特定資訊為違法內容,視為平台知悉;陳建仁直言,平台業者知悉之後,巴哈姆特怎麼做?

數位中介法內容: 討論

如果業者好好讀這些內容,就會知道,這部法並沒有造成業者多大的麻煩。 數位中介法內容 有不少台灣人受騙上當,還有許多人組成自救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也打算對不實廣告提出規範。 然而認定不實廣告是非常困難的一件事,消費者沒收到商品前都無法確認,消費者收到商品後,證據也消失了。

數位中介法內容

第二,在法院審理這項限制令是不是合法之前,主管機關如果認為是「謠言」、「不實訊息」,可以暫時加註警示的標誌,網路平台要配合。 這就回到前面談的「使用者條款」的問題,業者自律條款的問題,其實與約束平台使用者的言論一點關係都沒有。 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裡,NCC 是這部法的主管機關,但與其他主管機關的相關業務、違法內容也是由各主管機關來決定,這也是一種跨部會的合作。 該則貼文引起大量網友留言「朝聖」外,許多人留言酸蔡英文「9年前的蔡英文打臉」、「跨越時空的迴力鏢」、「綠能言論自由但你不能」、「我反對數位中介服務法這項剝奪人民基本權利的立法」、「可以罵馬英九不能蔡英文」、「正在走向戒嚴」,此外不少網友們也都留言「本留言違反數位中介法已被刪除」來諷刺中介法草案。 蔡英文於2013年6月17日在臉書上發文,當時由前總統馬英九執政,蔡英文在內文提到,使用網路發表意見、接收資訊是人民的基本權利,這樣的權利不容剝奪。 身為這個民主國家的一份子,反對政府提出的「電信法第九條修正草案」,也呼籲行政院主動把這個案子退回,不予審議。

數位中介法內容: 自由廣場》拜登總統,NDAA還不夠!

近年假資訊議題愈來愈受關注,歐盟因此在2022年正式通過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DSA),透過明確標準來要求網路平台的監管責任,以保障線上用戶的網路資訊安全性,管制違法資訊。 而台灣也參考歐盟法案內容,在2022年下半公布數中法草案,希望開始管制滿天飛的假新聞。 編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自 6 月 29 日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下稱《中介法》)草案,以「保障數位基本人權,促進數位通訊傳播資訊自由流通與服務提供,落實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問責與使用者權益維護,以建立自由、安全及可信賴的數位環境」為立法目的。 《中介法》草案公告周知六十日結束在即,然而,在 18 日上午開完第三場說明會後,因輿論反彈太大,NCC 緊急喊卡本週原預定舉辦的公聽會。 NCC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其中規範主管機關有條件針對網路平台的違法內容加註警語。

政府規畫逾200億元的無人機發展方案大菜,其中「軍用商規」由民間廠商開發,卻傳出經濟部公告僅數日就「光速」結案,讓業界傻眼,入選廠商甚至遭質疑連生產線都沒有。 經濟部今火速澄清無人機選商趕進度非事實,強調公告日期有1個月,審查過程都有錄音錄影,絕無內定名單。 林智群表示沒幾個人完整看完草案,傳播鏈就是這樣搭起來的,我本來沒注意到,後來是看到「不當言論」這個詞一直被網紅、33提起,覺得奇怪,因為草案裡面,根本沒這個詞,才去追,到底是哪裡出來的,才發現,原來謠言傳播鏈是長這樣子的。 林智群表示,第 46 條根本不是處理「拒絕刪文」的規定,第 54 條不配合法院刪文,可以罰 5-50 萬,這個基本上也是一種帶風向放假消息。 PTT 務部顧問許哲仁:我方非營利平台也被列入很奇怪,PTT核心價值保障言論內容,該法案就跟逼我們關站並無不同。

數位中介法內容: 言論自由倒退嚕?一次搞懂數位中介法內容 他:小心無法出聲

巴哈姆特副執行長陳建仁指出,巴哈姆特作為台灣原生社群平台,草案中雖有免責條款,平台業者除了公共安全、國安議題可能容易判斷外,針對私權、著作權、誹謗議題,業者無法第一時間判斷,可能會一律刪文以求免責,並承擔遭到求償的風險。 陳建仁也擔心,任何人都可以跟平台提出違法通知,更容易遭到有心人士針對特定對象以及議題提出檢舉,最後就是被濫用,若該法最後成案,業者一定會遇上大量無反判定的檢舉案件,結果就是一律刪除尋求免責,這對台灣網路言論自由會造成非常大的危害。 陳建仁當場以論文為例,如果平台有使用者張貼內容,指出某個候選人論文涉抄襲,平台業者知悉後是否該刪除文章? 或者同時間有另一位使用者說該候選人論文是原創,兩篇貼文同時存在,業者又該如何處理?

何吉森認為,NCC應該要了解業者願意承擔多少責任,要如何落實,而歐盟DSA要求業者提供資料庫,但中介法卻不敢碰觸,對業者不敢要求,這並不是聰明管制的作法。 他進一步指出,專責機構的執行業務甚至觸及新聞品質及自律標章,這都是準行政法人的公財團法人的認定,這些並不必要。 廖元豪指出,雖然大家對假消息與仇恨消息等感到不滿意,但是卻不能藉此打壓,尤其不能讓政府直接決定誰是對的,言論自由的第一步,就是不要信任「由政府管理的內容。」他認為,應該是由業者自主組成公會,自律管理假消息與仇恨消息會是比較好的做法,中介法不能變成認知戰的前峰。 前NCC委員、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翁曉玲認為,《數位中介法》和之前的法律最大的不同,是因為他有罰則,某種程度是可以說是NCC加強了對於平台業者的管制,但從宏觀來看,但看不到政府對網路治理的中心思想是什麼,到底是要好好管理這些平台業者,還是大的平台業者管不到,只能針對這些小型平台? NCC提到,今年6月29日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全文後,各界紛紛針對草案定義、納管範圍、資訊限制令執行細節、知悉構成要件、免責條款設計、國內產業環境評估、救濟程序等議題提出建議,該會將審慎調修後與外界溝通,並邀集多方利害關係人參與,以凝聚社會共識。

數位中介法內容: 資訊儲存服務

買最多的是生技股富齡富錦(1760)的6084張,沒有一檔買超逾上萬張。 「以長期持有、穩定投資的投資人來說,債券可以收息,就算不是買到最低點也沒有關係,因為你永遠不知道何時會是最低點,再跌也不用管,現在殖利率已經夠高了,就算價格再跌,擺著收息也能很快補回來。」存股達人怪老子近期不存股改存債,認為在高殖利率掩護下,投資人面對的是千載難逢的進場時機。 數位中介法內容 知名作家吳淡如則提醒,如今房市面對的不僅是升息帶來的影響,還有央行信用管制的衝擊,尤其是1類人,未來恐怕會被套牢很久。

  • 陳奕儒說,Meta對於國家以立法方式處理網際網路議題立場,在歷次的公開文件、媒體投書都有很清楚的說明,包含2020年網路規劃白皮書、2021年Meta亞太公共政策副總裁Simon Milner媒體投書,綜合而言,有3觀點要分享。
  • 《中介法》草案中指出將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設立專責機構,協助業者訂定自律行為準則、快速通知服務如傳遞行政處分書與法院的資訊限制令、強化使用者及數位中介服務從業人員資訊素養、通訊傳播相關統計與研究等業務。
  • 陳宜民總結表示,NCC雖然想要打擊假消息,但草案爭議太多,又缺乏各部會的橫向聯繫,政治目的太過明顯,最後可能會阻礙中小型數位經濟的發展,整個草案還有太多可以檢討的空間。
  • 各大機構代表群起反對該法案,LINE台灣認為私人通訊也受介入,嚴重影響個資。

他告訴大家,會直接刪文,因為平台業者沒有能力判斷特定資訊是否違法,平台業者為了免責,只有刪文這條路,不刪文就無法免責。 另外,等到數位部正式運作後,NCC也會與數位部共同研商該部法案未來走勢。 台北市電腦公會法務長黃益豐今天出席公開說明會時也指出,《中介法》應該要先盤點現有法律欠缺的保護機制是什麼、相關規範是否會跟現有法律重疊,如此才能避免法律適用衝突。 《數位中介服務法》今天舉辦第三場公開說明會,業者普遍認為《中介法》在許多規範上,都寫得相當模糊,就有業者說,直到今日才知道連「線上遊戲」也都要納入管理。

數位中介法內容: 自由廣場》第25孝:罵官求苗

雲林縣長張麗善今(20日)在臉書PO文,抨擊對手、民進黨籍雲林縣長參選人劉建國曾在2013年提案主張,「即使是謠言亦應受到言論自由之保護」,但如今看到政府對言論自由伸出黑手時,劉卻完全默不作聲。 歐盟《數位服務法》的目標是為了建立更安全的數位空間,以保護數位用戶的基本權利。 然而,現行《中介法》草案授權行政機關進行資料調取、增訂資訊限制令,若認為平台資訊為謠言或不實訊息,主管機關更可不經法院審理,即要求業者對特定訊息加註警告標示。

綠營選後也多次透露將透過《選罷法》、《反滲透法》修法,加強對網路假訊息之監理。 簡單來說,數位中介服務主要是管制「謠言」或「不實假消息」,包含誹謗他人名譽之文字、傳輸影響公共安全之訊息,或是公開傳播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的照片、影像,都會被刪文處理,違反法律者,也會承擔刑事或民事責任,要如何判定是否為假消息或不實言論? 數位中介服務法能視為台灣版 DSA ,要增強數位中介服務規範,同時也要效仿國際要求中介服務都要具備「守門人」(gatekeeper)特性,針對數位中介服務加以規範,達到建立安全可信賴網際網路環境,同時也能符合平台問責概念。 NCC綜合規劃處科長劉佳琪回應,相關平台言論還是要回到服務使用條款去看,論文例子是不是真假、還是回到法院判決,這部分不會對網路言論做相關限制。

數位中介法內容: 自由共和國》周鉅原/拜登對外經濟政策的幾個盲點和台灣的機會

雲林斗六有水稻農,趁二期稻作收成的空檔,改種白蘿蔔,收成只要40天,為了省工錢,就開放民眾自採,1台斤只要5元,跟市場賣的1台斤15元,差很大,因此吸引不少家長帶小孩來拔蘿蔔,享受田園樂。 晶圓代工龍頭台積電亞利桑那州新廠已經落成,蘋果、超微和輝達等廠商已經確定為首波客戶,有消息指出,特斯拉捨棄三星,將4奈米晶片訂單給台積電,且訂單交易已經完成,業內人士預估,這筆交易在未來幾年將衝擊三星營收,對其將是不小的打擊。 數位中介法內容 從外資今日買賣超排名前十名來看,賣超第一名是元大台灣50反1(00632R),個股方面以永豐金(2890)被賣16989張最多,其次是聯電(2303)的1.4萬張。

數位中介法內容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遭外界質疑恐箝制網路言論自由,引起各界反彈。 一名網友也說,雖然目前仍在草案階段,但擔心台灣未來會和中國越來越相似,認為不應該管控到私人對話,「難道我跟女友聊色色的,他們也要知道嗎?」PO文一出隨即掀起熱議。 NCC推出的《數位中介法草案》是參考歐盟2020版本數位服務法,歐盟執委會於2022年《數位服務法》達成協議,完成最後立法程序後,最快在2024年在歐盟開始實施,此新立法將要求搜索引擎、社群平臺和電商平臺需為其網站上的內容負起一定義務,以維護廣大使用者免於受到非法商品、服務和數位內容的傷害。 除了違法內容外,更重要的是一套能維護使用者的制度(內部異議制度及外部紛端解決機制ADR),有效去調和業者過度或錯誤執行其社群守則。 NCC聲明表示,外界對於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質疑,目前僅只是初版,政府也會審慎評估各界建議,對於個別業者盼善盡社會責任,因營運成本致難以配合草案義務等意見,會繼續討論相關規範、執行方面和專責團體與議題,也會持續收集各方平台意見將充分考慮,一併檢討,針對部分非營利、較小型的業者,亦將考量免除或減輕其義務。 通常線上平台服務業者,就需要遵守約21項義務(基本8項、資訊儲存服務2項、線上平台服務7項義務、4項特別義務),若平台沒有刪除假訊息,經調查有違反義務不處理,最高能開罰100萬至1000萬元罰款,期限不改得按次處罰。

數位中介法內容: 民進黨成功「光復議會」 康裕成35票當選高雄市議長

2018 年,法國總統 Macron 在聯合國網路治理論壇前發表了《Paris Call For trust and security in cyberspace》,但其實他幾乎是把「Multilateralism」誤會成 「Multistakeholder Mechanism」。 有些行為在現實世界裡有法可管,例如《兒童與青少年保護法》、《著作權法》、《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專利法》、《營業秘密法》,但只要涉及「網際網路」,除非受害人願意挺身而出、有能力把證據保留下來,多少會因為這些法的主管機關認為,因為是在「網際網路」所以和他們一點關係都沒有,甚至受害者很難找到對應的主管機關。 有一次打電話問某個部會,如果消費者在國外電子商務平台買東西,但資料被外洩怎麼辦? 還有許多創作者藉由網路分享作品時,被人盜用,甚至有國外的使用者修改台灣人的作品去參與比賽還獲獎。

數位中介法內容: 數位中介服務法是什麼?

該法18條規定,一旦資訊「違法法律或禁止規定」,就可以向法院申請緊急資訊限制令,規範主管機關有條件針對網路平台的違法內容加註警語。 翁曉玲強調《數位中介服務法》比較有趣的地方是看起來像是要保護言論自由,所以對於行政機關將網路上的某些言論認定為違法、下架,但程序上還是要透過法官去發佈緊急限制令,想要透過這樣的方式凸顯出政府保障言論自由的精神,可是這樣的作法比較像是核發通訊監察書。 但是核發通訊監察書的比例相當高,這樣中介法就會像是過個水、背書一樣,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並無實質的意義,翁曉玲不認為有必要再透過法院核發。 【愛傳媒特約記者陳冠宇報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即將立法,衝擊的可能不只是業者,還包括一般民眾! 國家政策基金會永續發展組今(17)日召開「網路言論自由不再?《數位中介法》變成業者緊箍咒?」座談會,針對NCC提出的《數位中介服務法》引發的後續議題進行討論。

「蘋果台灣」認為要業者揭露演算法與篩選機制等行為,已經觸及商業機密;「Dcard」認為原本以為不符合 230 萬人標準,但 NCC又說個案管理,讓業者無所適從;「巴哈姆特」則說有人發文論文有抄、有人發文沒抄,業者沒有能力判斷哪方為假訊息。 未來此類案件,雙方論點的文會全數刪除,以求免責,嚴重危害言論自由。 數位技術讓社群互動與相關商業服務得以跨越地域限制,法案所揭櫫的管理措施,將直接或間接地對於服務貿易,包括電子通信、個人紀錄與社群媒體服務等造成影響。 亦即,若該法案要實施,必須能夠將法案所界定與主張的力道,不論境內或境外公司都能一致對待,否則,僅是加重國內業者法遵成本,並無法解決實質治理問題。 「巴毛律師」認為,草案這些做法將間接管制人民的言論自由,更遑論草案還授權行政機關可以透過行政處分調取人民的資料,涉及人民個資隱私問題,她直言,這個草案問題真的非常多,一旦通過真的又是腥風血雨,希望相關單位要做好審慎的評估,不能貿然讓這樣的法律上路。 行政院長蘇貞昌曾表示,將請相關部會積極溝通,等到大家都能接受,才會繼續推動,NCC也暫緩公聽會,表示「言論自由是台灣最珍貴的民主資產,也是憲法保障的權利,但網路犯罪問題也亟需解決,該如何拿捏分際是門艱難的課題,希望本草案能回歸理性討論,促進相關政策之研議」 。

數位中介法內容: 蘇貞昌「中介法」踩剎車 陳時中力讚

「貼文可能涉誹謗,平台要不要刪文,但若刪除一方,平台有可能要負擔另一方賠償損失」。 《數位服務法》以跨國大型的網路業者為主要規範對象(其用戶佔歐盟人口 4 億 5 千萬的 1/10 以上);而 NCC 在公聽會上的說明,也擬將《中介法》的超大型平台定義為台灣 1/10 活躍用戶。 然而,台灣的 1/10 人口僅為 230 萬人,這跟 4500 萬完全是不同級距,在網路產業的經營上,也完全不是同一個量級。 在歐盟的《數位服務法》中,由立法過程的討論大概可分為兩塊來理解違法內容。

數位中介法內容: 相關新聞

為維護網路言論自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納管Dcard、YouTube、臉書。 今臉書母公司Meta台灣公共政策總監陳奕儒表示,對話要持續進行,不該僅止於8月底的期限,規則需要清楚、合理、有效,網際網路使用等會隨時間改變,服務也需與時俱進,因此系統性的要求、問責機制的設計要保持彈性。 巴哈站方稱,《數位中介法》 並不是最近幾個月突然冒出來的,原名叫《數位通訊傳播法》,早在2017年左右就開始討論,多年來一直充滿爭議。

數位中介法內容: 懶人包告訴你《數位中介法》多可怕 「言論自由末期」嚇壞2千人

此外,劉佳琪說明,草案主要是遏止違法內容透過網路擴散,是否納入管理關鍵要看公司的服務營運模式、而非針對公司旗下服務全面管理。 陳建仁以論文為例,如果有平台使用者張貼內容指出某個候選人論文涉抄襲,或者同時間有另一位使用者說該候選人論文是原創,「貼文可能涉誹謗,平台要不要刪文,但若刪除一方,平台有可能要負擔另一方賠償損失」。 數位中介法內容 歐盟所在意的,是像臉書、Google 這樣,在歐盟地區擁有每月活躍用戶達 4,500 萬以上的超大型平台(編按:Google 擁有歐盟搜尋引擎市場 92.04% 占有率,而臉書也在歐洲擁有 3.09 億日活躍用戶,皆遠超於歐盟總人口 4.5 億的 1/10,4500 萬)。

數位中介法內容: 台灣本土數位平台與歐盟想要規範的科技巨頭,不在一個量級

SEO服務由 https://featured.com.hk/ 提供

Similar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