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法律系7大著數
1942年,因太平洋戰爭,日軍進據上海租界,法學院部分遷往重慶,留滬師生則在費青、鄂森先生主持下,借南陽路愛國女子中學校舍開學,改名為「中國比較法學院」。 律師是受當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依法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出庭辯護,以及處理有關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員,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法律系畢業生適合報考的公職人員類別甚多,法制、政風、法律人員關務、調查人員,以及於法院服務的執行員、執達員、書記官、法警等。 法律系課程包括法條及其應用的講授,以協助同學學習法律基本邏輯與思維、了解各法條的內涵與深意,並應用於實際案例中。 另需透過閱讀法律專家學者之著作、期刊及論文,系統性學習法律規範與內涵,補充授課時無法詳細說明之內容,提升自主學習及啟發思考。 東吳大學法律系 鄧振中委員曾任經濟部長及多項公職,長年來於政府機關致力於外交、經濟和兩岸談判。
為免高等法學教育受到「考試引導教學」之影響,本院系長久以來即規劃學程設計、課程調整,以及教材教法之更新,引領在學之莘莘學子跳脫學習窠臼,踏實學習法律科學的新事物,期使就不同科別領域之法律知能進行整合。 除此之外,並充分利用地處城中之地理位置,規劃多元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課程,延伸法學觸角,培育跨越不同領域、整合不同科別領域相關法律知能之法律高階人才。 前身為東吳大學於1915年在上海崑山路開辦之法科;1927年更名為法學院,致力法律專業教育,課程採本國法及英美法並重,為亞洲第一所比較法學院,積極培育比較法學及國際法人才,享有「北朝陽,南東吳」之令譽。 開設各領域法律攻防實務演習課程,舉辦「模擬律師事務所暨模擬法庭辯論賽」,透過跨領域的命題、實體法與程序法的交集、撰擬中英文法律意見書及中文司法書狀、向由律師扮演之模擬當事人進行簡報,以及在實任法官前進行辯論等活動,讓學生練習爭點分析、資料檢索、邏輯推理、問題解決等能力。 本學系大學部為五年制,理論與實務並重;除研習本國法學科之外, 並教授英美基礎法律課程,以英美法院判例、成文法及法學專論為教材, 上課方式採雙向啟發式原文教學方法,藉理論與實用並重,期能造就優秀 東吳大學法律系 法律專業人才,使得學生不僅具備處理國際事務之視野,亦具備英美法律 文件資料檢索之能力。
東吳大學法律系: 在職專班簡介
本院系課程規劃多元,內容涵蓋民商法、公法、刑事法、英美法、國際法、財經法、基礎法學以及其他綜合法學,且大陸法學及英美法學並重,提供學生學習多元法學之環境,以期培養多元的法律專業人才,以增進社會競爭力。 為培養學生就業能力與競爭力,並促進跨領域之多元學習目標本,除落實基礎必修課程外,尚開設各式專業選修課程,並提供諸多選修學程課群(如:民事實務專業、英美法、刑法、公法、財經法、科技法、國際經貿等課群),供本系學生依其興趣更有計畫地修讀課程,進一步發展成專長。 課程分為10大學術領域,包括民事法、財經法、刑事法、公法、英美法、大陸法、科技及智財法、國際法、基礎法,以及綜合領域,並透過建置課程地圖協助學生發展職涯進路所需知能。 校區地處博愛特區,鄰近各大司法機關,地理位置優異,聘請著名律師、司法官、大法官及業界知名專家授課,激盪學生思考。
大陸法課程開課多元,提供學生修習十大專長領域課程及各式實務學習與實習課程。 在東吳法律學系五年法學教育中,提供多元的學習機會,同學亦可申請雙主修或輔系擴展跨域能力,規劃多彩多姿的大學生活,每學期均有各式演講座談活動,擁有全國一流師資、推動自主選擇學程制度,且有高於其他法學院之124個必修學分,給予同學扎實豐富的法學教育。 碩士在職專班之班組係結合社會重要法律主題及本系特色,符合社會脈動及時代進步需求,畢業學生已有數百名,招生對象包含社會各界人士,歡迎各位畢業院友前來報考。 有鑑於以往傳統法學教育,過於強調學理,輕忽實用層面,本院系積極倡導雙向啟發式之法學教育,強調並落實理論與實務並重,從大一新生入學起,即以英美法案例式教學,奠定其法律學理與實務並重之良好基礎,教導其學習如何思辨,既能正確理出問題爭點,亦能迅速且適當地運用法律規範,尋求妥善解決問題之道,以實現公平正義。 此外,為推廣法治觀念及落實社會服務精神,成立法律服務社、法治播種服務隊,積極鼓勵同學參與各項法律服務、舉辦模擬法律事務所暨模擬法庭比賽、辯論隊,使學生經由實際演練案例論辯過程,充分發揮理論與實務整合之能力。 且社會對於法律專業人才之需求,自來並不侷限於司法官與律師二者,即在國際互動日益頻繁,社會發展漸趨多元,國家推動法治建設及發展經濟之同時,對於各式各樣法律專業人才之需求,隨之殷切。
東吳大學法律系: 研究生 資格考核及學位考試 申請表格
並且,所有申請者都要有運用英語的能力,審查期末還要求申請者具有運用官話(即北京話)的能力。 這種做法是效仿美國的法學院的經驗,但不久,美國法學院的入學條件提高了。 這種捆綁式的法學教育是美國著名的法學院校採用的辦學方式,這樣做也大大提高了東吳大學法學院的教學品質。 本系為全國唯一有英美法與大陸法完整教學之學系,設有全國獨有之英美法全英班課程。
從1930年代到1990年代,國際法院一共有過6位華籍法官,從顧維鈞開始,到1993年的聯合國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法官李浩培,都是東吳法學院的教授或畢業生。 另外,在院史上值得一提的是,在1946年東京審判採用的是英美法程序,蔣介石點名從東吳大學取才,其結果是——中國赴遠東軍事法庭的法官、檢察官、顧問等人,幾乎來自東吳大學法學院。 法律學科為學習維持社會秩序、解決社會紛爭的實體及程序之法律專業課程,包括法律專業訓練、思維能力與實務技能的培養與宏觀的人文關懷等。
東吳大學法律系: 申請表格,請直接進入法律系碩士班畢業電子化申請系統內之表單下載欄位下載。
1、全台最完整英美法律系列課程,設有五門英美法必修課程(英美法導讀、英美侵權法、英美契約法、美國憲法、美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及九門英美法選修課程,課程教授以小班教學為主。 東吳大學WTO法律研究中心係於96學年度第1學期臨時校務會議(96年10月17日)通過設立案,正式成為校級研究中心。 開設實習課程,利用暑假期間前往實務機關,藉由實務案件的觀摩、學習與實做,深刻體會法律制度的實務內涵,使學生於本系畢業前,即能具備相當的實務觀。 年成立「法治播種服務隊」,致力於養成學生專業倫理基本理念與關懷人群、回饋社會之健全人格,堅信唯有養成具有人文關懷、回饋社會之法律人。 本學系目前大學部招生管道,分為「甄選入學」及「考試分發入學」,其中「甄選入學」又有「繁星推薦」與「個人申請」2 東吳大學法律系 種。 1943年,在江一平、查良鑑先生策劃下,東吳法學院與滬江大學商學院於重慶成立「聯合法商學院」,盛振為先生為校長,而後加入之江大學,為「聯合法商工學院」。
- 教學相當注重外國(英、法、德、日)語文之訓練,同學未來非但可從事涉外法律實務工作,更可為進階學術研究奠定良好語文基礎。
- 且社會對於法律專業人才之需求,自來並不侷限於司法官與律師二者,即在國際互動日益頻繁,社會發展漸趨多元,國家推動法治建設及發展經濟之同時,對於各式各樣法律專業人才之需求,隨之殷切。
- 並且,所有申請者都要有運用英語的能力,審查期末還要求申請者具有運用官話(即北京話)的能力。
- 法律系課程包括法條及其應用的講授,以協助同學學習法律基本邏輯與思維、了解各法條的內涵與深意,並應用於實際案例中。
除了司法官,亦有檢察事務官、司法事務官等法律專業公職,亦有外交人員、國安人員等相關公職可以報考;除了律師這張專業證照,還有民間公證人、地政士、專利師等多元選擇。 在校期間多元學習,專精專長領域學習,繼續升學,亦可擔任教師等學術研究人員。 東吳大學法律系 英美法課程採行哈佛法學院「案例教學」及「蘇格拉底問答式教學」,法律學生須先預習準備教師指定之英文案例,上課時經由教師問答直接參與討論,以激發學生主動之思辯與分析能力。
東吳大學法律系: 東吳大學招生資訊網
廣泛的英語訓練使得學生以後能在英國和美國順利完成他們的研究學業。 學校在1921年組織了一個實習法庭(模擬法庭),法庭在週六晚上開庭,由學生充當律師、陪審員和證人,從外面請來的律師、法官和本校的一些教師充當法官。 輪流演示3套法律程序——中國法庭(漢語)、混合法庭(中、英互譯)與英、美法庭(英語)。 東吳大學法學院的教學方式也比較特別,剛開始採用「教科書式」的教學方式。 大概因為英美法屬案例法,熟悉大量的經典案例是培養成功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必備條件。 法科於1915年創立時,要求在新生資格審查期間,所有被錄取的法學院學生必須是正規中學畢業後並在被認可的學院或大學裡修滿兩年課程的學生。
相關課程及資格,包含民、商事法、刑事法、憲法、行政法、法理學、國際法、英美法等。 本院系相當注重外國 (英、法、德、日) 語文之訓練,同學未來非但可 從事涉外法律實務工作,更可為進階學術研究奠定良好語文基礎。 另為深 耕法律專業知識領域,特安排與法律相關之社會科學課程,供大學部同學修讀,以發展其興趣專長,俾更符合本院系教學多元化目標。 法學院第二專長Law School’s Second Speciality總學分數為二十,必修科目民法(三學分)、刑法(三學分)、中華民國憲法(兩學分)作為課程基礎。 選修科目包含票據法(二學分)、強制執行法(二學分)、法學緒論(二學分)、行政法(二學分)、國際公法(二學分)及國際私法(二學分)等六門科目,最少需挑兩門科目作為選修學分。 1991年,設法律學研究所博士班;創設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乙組(後更名為法律專業碩士班),招收非主修法律學並具有相當工作經驗之大學畢業生,開法學教育之新紀元。
東吳大學法律系: 學生社團
曾協助政府推動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督導新南向產業經濟與商務貿易交流政策及申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TP)。 東吳大學法律系 曾任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擔任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曾參與戶籍法第八條(捺指紋換領身份證)釋憲、耶和華見證人信徒拒服兵役聲請釋憲等案,為實現公平正義而努力,並應邀擔任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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