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等法院不可不看攻略
1993年4月司法院為臺灣地區行政法院覓地,指示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臺中地方法院與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財政部等機關會商,決定將臺中市復興路、五權南路口的陸軍「戰基處」部分土地作為院址。 同日新建大樓正式啟用,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合署辦公,為與自由路之臺中司法大廈區分,稱為臺中司法新廈。 台中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為維護法庭秩序,依法公告有關111年度重勞上更二字第4號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與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開庭時之旁聽事宜。 台中高等法院 司法院遂規劃設置臺北、臺中及高雄等三所高等行政法院,原「臺灣地區行政法院」因而更名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可於台鐵五權車站下車步行抵達,或於臺中火車站下車搭乘公車(請參考下列臺中市公車客運參考表),或計程車(約10分鐘)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月24日改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辦理籌建,並成立「籌建臺灣地區行政法院興建委員會」,聘請東海大學建築研究所擬具建築規劃及競圖工作草案,最後由王昭藩建築師事務所設計監造。 1992年開始籌建「臺灣地區行政法院」,擇定地理位置適中,交通便利,台灣中部最大都市臺中市為設置地點。 ※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民事訴訟文書,須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如未經法院許可或經撤銷許可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 台中高等法院 如確有提出文書之必要者,仍得以紙本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出。 1998年10月2日立法院完成三讀之行政訴訟法,又改採雙軌制,回歸二級二審制,將行政法院分為最高及高等行政法院二級,不採中央及地區行政法院之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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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7月,司法院組成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致力於行政訴訟制度之研修,並配合修正行政法院組織法,將審級制度由一級一審改為二級二審與一級一審併行之雙軌制,依修正草案規定,行政法院設中央行政法院與地區行政法院二級,並於省、直轄市及特別區域各設置地區行政法院。 台中高等法院 1930年代初,行政訴訟法及相關組織法公布施行,1933年正式成立行政法院,當時的行政訴訟制度採一級一審制,故只有設立行政法院一所,集初審、終審、事實審、法律審於一身。 行駛國道1號:中港交流道下(178K),循臺灣大道往臺中市區方向(即東方)直行→右轉五權路直走,經地下道過復興路,右側方即為本院。 行駛國道3號:由中投交流道下(209K)→上中投公路往臺中市方向(即北方)直行→下中投公路,接五權南路,過建成路(南平路),左側方即為本院。
王田交流道下(189K),循中山路往臺中市區方向(即東方)直行→接復興路,在復興路與五權南路交叉路口右轉,即可抵達本院。 台中高等法院 台中高等法院 南屯交流道下(181K),循五權西路往臺中市區方向(即東方)直行→五權西路與五權路交叉路口右轉,直走經地下道過復興路,右側方即為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