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17條10大著數

前項稅額之計算方式,納稅義務人應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適用:
一、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
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合
併計算稅額。 二、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計算該稅額 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及薪資 所得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前目以外之各類所得,依 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前目以外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 三、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 額。 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 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 投資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但專為採購貨品用
    之倉棧或保養場所,其非用以加工製造貨品者,不在此限。
  • (二)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月在2,400元以下,可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
  • 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經營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交易損益,應於交易完成結算後,併入交易完成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規定。
  • 前項備抵呆帳,應就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餘額百分之一限度內,酌量估列;其為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之。

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包括相當於實物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 載明係為莫拉克颱風賑災之用途及所收受捐款轉交受贈單位名稱之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等申報扣除。 十一、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 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 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 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 。 但房屋取得後逾6年始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所得稅法第17條: 財政部重新核釋納稅義務人列報減除符合「無謀生能力」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認定原則

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所得稅法第17條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所得稅法第17條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
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前項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
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
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
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
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其營
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
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
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5 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
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
者,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
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 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
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所得稅法第17條: 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財政部之前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此案時曾經說明,長照的身心失能者有五成以上皆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身障特別扣除20萬元、長照特別扣除12萬元,合計共32萬元額度,加上醫藥費用也能核實列舉減除,可適度減輕租稅負擔。 (二)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 2.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這項鐘點費是薪資所得的一種,所得人必須把這項所得併入薪資所得申報;上面所說的授課人員並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或教員的身分。 二、納稅義務人須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並由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所得稅法第17條

萬一遭受損失的納稅義務人不小心把原核發的災害損失的證明文件弄丟了,可以再向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以憑申報列舉扣除,可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如果有向國稅局申請查詢或上網下載災害損失金額,而且所申報扣除的金額,沒有超過上開查詢或下載的金額,又合於所得稅法規定的話,可以免檢附已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 1.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用(含掛號費及部分負擔)只要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都可以憑醫院、診所出具的費用收據正本列報,沒有金額的限制。 另自101年7月6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的醫藥費,也可以扣除。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110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110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所得稅法第17條: 個人綜合所得稅

對政府(除土地以外)之捐獻或有關國防、勞軍、古蹟維護之捐贈及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專戶對未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捐贈。 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的財產。 但各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合計數逾一定基準者,仍應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該等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3.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 所得稅法第17條 但其效能非兩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執業會計師,發表於本站之文章係執業的一些心得、筆記或備忘紀錄,部份內容為個人非主流見解或可能因法令修改未能及時修正,若有相關問題請洽主管機關,請勿引用本文內容作相關決策。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所得稅法第17條: 薪資課稅

例如列舉扣除項目中,非全民健保之保險費支出,只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同申報戶的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才可減除,其他親屬即使是同戶申報,也有人身保險費支出,仍不能適用列舉扣除保險費的規定。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的教育學費,但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之餘額在規定限額內列報。 註: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之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有原始買賣契約書(即俗稱之私契)、收付款的紀錄證明、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土地增值稅及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等,在支付這些費用時,相關收據和憑證都要盡量保存好,以利舉證。 有相當多的年輕人是以貸款購置自用住宅的方式找殼,每年負擔了不少的利息支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採用列舉扣除額,享受有殼成就感與租稅優惠。 2.對政府的捐獻或國防、勞軍之捐贈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贊助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遺址、聚落、文化景觀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其捐贈或贊助款項及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專戶對未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捐贈,不受金額的限制。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嚴重病人。 自101年7月6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的醫藥費,得依法扣除。

所得稅法第17條: 個人於年度進行中死亡,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何辦理?

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 三、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貨運運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六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七為限。 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十、各國駐在中華民國使領館及其附屬機關內,除外交官、領事官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以外之其他各該國國籍職員在職務上之所得。 所得稅法第17條 五、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貼。 前項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受託人應按信託行為明定或可得推知之比例計算各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其計算比例不明或不能推知者,應按各類所得受益人之人數平均計算之。 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

所得稅法第17條: 個人或公司要捐款有限額規定請注意

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暨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 至於營利事業自行捐贈的款項,財政部表示,亦比照個人捐款,視捐贈對象有不同的抵稅金額。 例如企業捐款的受贈單位若是中央政府或各縣市政府等,捐款金額沒有抵稅上限,全額都可以扣減年度營利所得節稅。 至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除前述轉列房屋成本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外,其餘如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8。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1人,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如果是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但確實是用以購買自用住宅並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所有權狀影本、借款契約等,利息支出也可以申報,稽徵機關會依借款目的或借款與買房子時間相近程度決定是否認定。 納稅義務人可以房屋稅單上的課稅現值,區分出營業與住家比例,再用此比例算出有多少利息可歸為購置自用住宅的利息支出。 必須注意的是,以原有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或購買投資用的非自用住宅,其借款利息是不能扣除的。 另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則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之利息列報,應提示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及清償證明書等影本供核。 在遭受災害損失時,千萬要注意不要因急著清理災害現場而破壞現場,致喪失了申報災害損失扣除的權益,為配合納稅義務人急於復原之需要,各地稽徵機關均以最快速的方式處理,災害損失之輔導申報及勘驗,請災後立即與稽徵機關聯繫。

所得稅法第17條: 營利事業應依費用性質正確列報交際費、廣告費或其他費用

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一百零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違反時,並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所得稅法第17條 四、以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以成立交易為目的,於成立交易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營業收益額在九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二為限。 全年營業收益額超過九百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 全年營業收益額超過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所得稅法第17條 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第七十五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納稅義務人若將房屋無償借給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親朋好友做生意或執行業務之事務所使用,不論實際上有無收取租金,都要申報租賃所得。 但若是無償提供給直系親屬或配偶以外的個人作住家使用,而且已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並已辦理公證,證明確實是無條件提供使用,就可以不用設算租金。 (二) 為利於計算,個人海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相同,也是分為10類,包括海外之(一)營利所得(二)執行業務所得(三)薪資所得(四)利息所得(五)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六)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七)財產交易所得(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九)退職所得及(十)其他所得等。 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計算課徵之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其分配及運用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定之。 個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一、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所得稅法第17條: 所得稅法修正 長照扣除額12萬元有排富條款

已依前二項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同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虛偽安排或不正當方式虛增股東、社員或出資者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者,應按虛增股利或盈餘金額處百分之三十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不按規定時間提送各種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稽徵機關就前項資料調查結果,證明納稅義務人有逃漏稅情事時,納稅義務人對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

所得稅法第17條: 個人於新制實施前後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如何適用重購退稅?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八)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 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二十。 個人及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土地交易。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 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 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 納稅義務人買進股票後,因該發行公司宣告破產而使該股票變成無價值或分配剩餘財產價值低於原投資金額致發生損失者,該項投資損失非屬財產交易損失,依法不得自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15。 其所支付之相關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得自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額中減除,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7。

所得稅法第17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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