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詳細資料

事業單位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前,其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達到第五條規定得暫停提撥之數額。 1.雇主依勞動基準法(下同)第11條規定向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如已符合第53條「自請退休」條件,雇主應依第55條規定給付勞工舊制退休金,並依第16條規定期間提前預告終止契約或給付未及預告期間之工資。 各事業單位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造具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支出數額清冊,送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核。 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對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情形得派員查核,有不合規定情事者,應依法處理。 1.本公司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訂定員工退休辦法,從業人員之退休皆依退休規定及本公司所頒退休辦法辦理。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因關係企業各公司係屬各自獨立之營利事業主體,其對外之債權債務權責亦均依法各自獨立,每一公司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提撥金額及其費用列支等,自應分別依勞動基準法及稅法有關規定辦理。 事業單位歇業,其勞工退休準備金未能依前項程序支用時,由勞工持憑執行名義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召開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人會議;當地主管機關並應依該會議決議,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支付。 九、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但轉讓時,經約定全部員工均由新組織留用,並繼續承認其年資者,其以往年度已依法提列之職工退休金準備累積餘額,得轉移新組織列帳。 (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為受委任工作者或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提繳之退休金,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六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二)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法規資訊

A:依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監督委員會由勞工與雇主分別選派代表共同組成。 置委員3人至15人,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1人為副主任委員,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但僱用勞工人數(具舊制工作年資者,下同)2人以下者,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若僱用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者,其委員人數不得少於9人。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項規定退休準備金之估算,以事業單位內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且於「次一年度內」符合法定退休條件者為估算對象,不是將所有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勞工均納入估算。

  • 本公司除依法令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實施退休金制度外,為加強各部門達成公司年度經營目標,以達成年度營業利潤為目的,公司另訂定「績效獎金管理辦法」獎勵員工。
  •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 A:為避免行政作業程序延遲勞工受領退休金,至早可提前在退休發生日前20日起寄送相關資料。
  • 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每月工資及前項所定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3.事業單位所訂勞工退休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並事前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者(含關係企業年資合併案)。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2.退休勞工職稱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廠長及執行長…等理級(含)以上職位(事業單位應出具證明文件,證明非依公司法所委任者)。 因係準備金性質,如該準備金數額不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雇主仍應另行補足,勞工退休金請領權益不受影響。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退休制度

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至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得提經各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暫停提撥。 (五)已依前四目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提撥職工退休基金、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以後職工退休、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儘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或依法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前項會議由當地主管機關為召集之公告或通知,並應列席監督,該會議應確定請求人名冊、決定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支付之期日及作成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給付清冊等相關事宜。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2.訂定『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規範設備的維護及檢查、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教育訓練、急救與搶救、事故通報與報告等。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公司的績效制度,目的在提升個人及組織整體的績效,落實雙向溝通,由主管與員工共同訂定,重點包括過去的工作檢討、未來目標訂定及定期的目標檢視,依循績效考核作業,作為晉升(升遷)、薪酬及員工訓練發展的之依據。 為使員工安居樂業,依法令提供員工育嬰留職停薪的權利外,並提供完善的假別管理制度,讓員工能彈性運用育嬰假照顧子女。 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每月工資及前項所定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一、所稱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營業盈餘之分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勞工退休準備金係事業單位預先為具勞基法退休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依勞基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提撥其薪資總額2%~15%作為準備金至台灣銀行存儲,於未來勞工符合退休條件時,支付勞工退休金之用。 各事業單位適用本法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提撥之退休基金,得移入本辦法規定之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存儲,併同處理。 事業單位歇業,雇主、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行蹤不明或其他原因未能簽署時,經當地主管機關查明屬實,由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簽署支用,其簽署應於歇業後六個月內為之。 第 十 條 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先行作為本法之勞工資遣費,再作為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資遣費。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勞動部令:修正「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依規定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受聘雇之員工且於七月一日在職者,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之退休金規定,或適用該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並保留適用該條例前之工作年資。 2.本公司於七十六年二月十日向主管機關申請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並依據退休金精算報告提列退休金準備,每月依薪資總額百分之二提撥員工退休準備金,提存於中央信託局專戶,服務滿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歲,或服務滿二十年以上者之員工,得自請退休。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 佳能重視員工福利及關懷照顧,勞資關係和諧,勞資間可透過員工意見信箱、會議及電子郵件溝通意見,員工可充分表達心聲,反應問題,勞資之間維持良好互動關係;包括設置「員工意見」信箱、勞資會議、員工協助方案及性騷擾防治線等。
  • 事業單位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時,應按其隨同營業或財產一併移轉勞工人數、年資及工資之比例,移轉至受讓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
  • 2.訂定『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規範設備的維護及檢查、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教育訓練、急救與搶救、事故通報與報告等。
  • 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條規定,已與具保留舊制年資之勞工結清舊制年資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且事業單位無積欠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之情事,事業單位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領回其賸餘款。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墊償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在墊償金額範圍內,得持憑勞工對雇主之執行名義,請當地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 九 條 事業單位於依本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給付勞工退休金後,已無須依本法支付勞工退休金時,得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已無適用本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者,亦同。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法規查詢

(三)營利事業得依前二目擇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基金、提繳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 第 十四 條 各事業單位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造具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支出數額清冊,送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核。 第 十三 條 當地主管機關及勞保局得視實際需要,函請受指定保管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第 十二 條 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對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情形得派員查核,有不合規定情事者,應依法處理。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本公司除依法令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實施退休金制度外,為加強各部門達成公司年度經營目標,以達成年度營業利潤為目的,公司另訂定「績效獎金管理辦法」獎勵員工。 本公司均依照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依法令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且於「工作規則」中揭示退休辦法。 第 十一 條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各事業單位適用本法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提撥之退休基金,得移入本辦法規定之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存儲,併同處理。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服務資訊

事業單位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時,應按其隨同營業或財產一併移轉勞工人數、年資及工資之比例,移轉至受讓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 勞工退休準備金,應以各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於指定之金融機構,支用時,應經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查後,由雇主會同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簽署為之。 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至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得提經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通過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暫停提撥。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我們朝向幸福企業的目標邁進提供了多元化的員工關係活動,讓員工樂在工作、活力Double。 我們營造優質工作環境,並提供員工諮商服務,由專業人員提供員工心理、法律、理財、醫療與管理諮詢,讓員工工作無後顧之憂;提供各種福利措施,關懷員工多面向的需求;貼心福委會的補助讓員工感到窩心;舉辦身心靈成長活動協助員工自我成長;不定期規劃各式應景活動凝聚公司向心力。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營利事業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申報其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應核定其所得額後,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勞工退休準備金常見問答集

國家為改良勞工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 實施保護勞工之政策,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勞動基準法 即係國家為實現此一基本國策所制定之法律。 至於保護勞工之內容與方式 應如何設計,立法者有一定之自由形成空間,惟其因此對於人民基本權利 構成限制時,則仍應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之要求。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分別規定雇主負擔給付勞工退休 金,及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義務,作為照顧勞工生活方式之一種, 有助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整體社會安全與經濟發展,並 未逾越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

事業單位於依本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給付勞工退休金後,已無須依本法支付勞工退休金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已無適用本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者,亦同。 事業單位歇業,其勞工退休準備金未能依前項程序支用時,得由勞工持憑執行名義,由當地主管機關依其請求,按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人會議所定期日,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支付。 1.事業單位所定退休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若已於工作規則內明定;或已經由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開會制訂優惠退休辦法,並向主管機關報備者,則可依該優惠退休標準向地方勞政主管機關申請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 A:事業單位為同一主體設有分支機構者,得分別或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若為不同主體之事業單位,則不得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 勞動節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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