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日薪7大分析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前面在介紹休息日的加班費計算時,曾提到現行法律規定之最低基本時薪(自 2021 年 1 勞基法日薪 月 1 日起調整為 160 元)已涵蓋休息日及例假日的本薪,因此時薪制的勞工在休息日出勤雇主不需要額外給付勞工日薪,而是同樣給予加班費。 根據勞動部於 2020 年 1 月 22 日的說明,未感染新型冠狀肺炎但是有接觸疑慮、經防疫單位要求進行「自主健康管理」的勞工,可請「普通傷病假、事假、特別休假」,或是與雇主協調工作時間。

  • A: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 適用勞退新制的勞工,可以透過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來計算資遣費,雇主應按勞工的工作年資,滿1年給予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應以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6個月的平均工資。
  • 簡單來說,就是在月基本工資的規定上,勞基法不分「以月計薪」、「以日計薪」或「以時計薪」,而只看勞工是「部份工時工作者」或「全職工作者」。
  •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

在多次與本中心研究後,呂小姐依勞基法第十四條要求資遣,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九月調解不成立後並申請法律扶助,請求資遣費及未達基本工資、強迫無薪假的補償共27萬元。 勞方並向縣府請求勞動檢查,縣府一度口頭稱「無法認定」,但本中心仍堅持月基本工資的規定適用於全職工人,縣府最後才發出公文表示資方違法;這也使得資方開始四處尋求私下溝通管道。 十一月底,經新竹縣議員何淦銘大力協調,最後以勞方訴求總額四分之三的金額和解,以20萬元、開立「虧損及業務緊縮」的非自願離職單達成協議。 A: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台電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A:查外籍勞工來華工作,應遵守我國法令,亦受我國法令保障。

勞基法日薪: 休息日(一例一休)

台大國發所教授辛炳隆表示,他原本以為應該不會有雇主「時薪轉月薪」規避時薪調漲,但最近看到一家日式餐廳打出每天工時5小時、月薪18,000元條件,可見的確有雇主將本求利,藉此規避時薪調漲增加的支出。 《勞基法》及其他勞動法令非常多,上網查就有一大堆看法和見解,但一旦決定從上班打工族變成創業者時,經常在面臨到實際經營問題時,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即使你創業初期業績不好,還在虧錢,有成本的壓力,不管是裝傻或無意而誤觸法令,都還是要回歸到合法的人資管理作為。 月薪未達四萬元的工作職缺,在招募時必須公開揭示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 也就是說月薪未達四萬元的工作,在招募訊息必須明確寫出薪資的上下限範圍,例如24,000元~30,000元,不能寫「面議」或只寫「24,000元以上」或「最高30,000元」。 勞基法規定雇主有備置出勤紀錄的責任義務,出勤紀錄至少要記錄到「分鐘」但沒規定一定要打卡,用簽到也可以。

所以即使是日薪或時薪,也不是完全的「無勞動,無工資」的制度(以前勞委會主委陳菊會用英文說No work, no pay,就是沒做沒錢)。 這個案子最具爭議性的問題,就是「日薪制工人的月薪要不要符合基本工資」;九月份的調解會上,資方即是以「日薪符合基本工資、月薪不必符合」來辯駁、主張勞方沒有理由依十四條要求資遣。 本中心所派調解委員新竹縣議員高偉凱在調解會上就是主張「部份工時工作者」與「全職工作者」的不同規定,並對其他兩位調解委員及勞工處科員說明,使調解方案做出傾向勞方主張的認定,唯資方不同意。 A: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勞基法日薪: 日薪制勞工的權益

有鑑於實務上,部分雇主並未另行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或休息日工資,時生爭議,所以將本來就應由雇主負擔的「例假」、「休息日」工資,折入基本工資「時薪」中(現行為168元),以後遇有例假或休息日,只須給勞工休息,不必外加計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以減少紛爭。 勞基法日薪 因而,我們發現採用方法二的算法後,日薪制原本每月領60,000元,月平均工資也為60,000元,這對於勞工來說即會較有保障。 可以將全勤獎金作理解範例,雖然全勤獎金確實屬於工資,但其領受的資格卻為「全月在職、未遲到早退」(實際領取資格,得以工作規則制定之),因此當勞工有遲到早退時未滿足請領要件,雇主自無發給該筆工資(全勤獎金)之義務。 等等,皆應由勞資雙方所自由約定,只要該筆給付不低於基本工資(109年為:月薪23,800元、時薪158元;110年為:月薪制24,000元、時薪160元),即將無違法疑慮。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勞基法日薪: 企業內訓

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 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基法日薪 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事業單位發給之夜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則非屬該法所稱之工資。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根據勞基法第 39 條,雇主須徵得勞工同意才可要求在國定假日出勤,如果勞工不同意,雇主也不可扣全勤或是國定假日當日的工資。

勞基法日薪: 算法差很大!「日薪制」員工的「資遣費」到底該如何計算?

如果雇主要求員工在彈性放假的這天,也就是休息日 12/31 出勤,應該先徵得勞工的同意,並且比照休息日支付勞工加班費;若是勞工不同意出勤,雇主也不可扣全勤或是國定假日當日的工資。 答:工作日遇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之休假日(俗稱國定休假日)時,仍應依現行規定,原排定出勤者照給工資(月薪制勞工已內含於月薪中)放假一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加倍給付工資(原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倍工資)。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勞基法日薪

若非前述的特殊情況但是雇主要求勞工出勤,雇主已違反勞基法,且仍應發給員工加倍的出勤薪資。 A:查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勞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其契約內容(薪資給付方式、工作地點、勞務提供對象等)可由雙方約定之。 另母公司與子公司為個別權利義務主體,若該勞工係基於借調關係,由母公司調往子公司工作,勞雇關係仍存在於母公司。 若非基於借調關係,而係與母公司合意終止原約,再與子公司成立新的契約,則屬另一勞動契約之履行。

勞基法日薪: 日薪制人員休息日加班費怎麼算呢?

而 Eric 的時薪就是 38,000÷每月 30 日÷每日工作時數上限 8 小時=38,000÷240=158.33 元/時。 舉例來說,Eric 是一名業務,他的底薪是 33,000 元,每個月有交通補助 3,000 元、全勤獎金 2,000 元,在勞基法中討論到工資時,他的月薪應為 38,000 元。 支薪與否:雇主可自行決定,若願意給薪,則可以從當年的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扣除該位員工薪水的 2 倍作為優惠措施。 人稱菲大,菲利普(宋克家),一個有跨領域背景以及跨國人資管理經驗的HR,現為上承人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資深顧問)以及FemasHR鋒形雲端人資系統的特約顧問。 這裡強烈建議:即使員工人數不滿5人,甚至只有1人,公司也可以成立勞保單位,替員工投保提繳完整的勞保、健保和勞退,這才是創業者應有的經營風範和格局。 員工人數滿5人,公司就要強制成立勞保投保單位,替員工投保提繳這三種保險。

勞基法日薪

【註】自112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6,400元,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可按26,400元每月除以30日除以8小時為基礎。 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基法日薪: 勞動法-解析-討論

→ 以 7 日為一個循環,每 7 日中應有 1 日為例假日,每 2 週內之例假日+休息日應至少有 4 日。 面試的對話和要求職者填寫的表格也要注意一些事項,不要誤觸法律,例如不能問及與工作無關的個人隱私、不能問女性是否已懷孕等等。 年關將近,「年後離職潮」都會在每年此時被拿出來熱炒一番,然而這離職潮之中,有些人是想創業,脫離朝九晚五的生活模式,或是以斜槓兼職的方式,開拓第二份收入來源。

勞基法日薪

舉例:若出勤天數與全時勞工相同,但每日只約定出勤6小時,則雙方約定薪資不可低於現行基本工資依比例計算=23,800×(6/8)=17,850元。 」」然就期間之計算,民法第123條第1項固規定:「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惟民法第119條另規定:「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為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依本章之規定。」故勞資雙方當事人之法律行為已另定有期間之計算方法,自應依勞資雙方當事人間之約定。 2.《勞基法》沒有特別規定「日薪」的基本工資,如果是用算天的日薪制,日薪必須不低於基本時薪x 8,2021年就不能低於1,280元;一樣的,超過正常工時的就要算加班費。 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勞基法日薪: 勞資Q&A

民國108年8月19日發布,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3,8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58元。 民國107年9月5日發布,自108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3,1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50元。 勞基法日薪 民國103年9月15日發布,自104年7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0,008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20元。 雇主必須按照新的投保薪資(金額)分級表來計算每月負擔員工的勞健保、勞退金額,含有代扣員工自付的勞健保費用。

  •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 民國108年8月19日發布,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3,8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58元。
  •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
  • 於2月2日到職(2月任職27日),但直接以29日計算工資(工作27日再送2日,加上未工作日數1日,剛好30日)。
  •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近年因爲考量讓適逢週二、週四的國定假日能夠與週休二日配合,設計了「彈性放假」的制度,讓原屬工作日的週一或是週五提前或是事後在休息日補班,讓國定假日能與週休二日形成連假。 舉例來說,假設某年的元旦為星期二,對於比照政府行政機關放假和補班的企業來說,應該於元旦前一週的週六,也就是 12/29 先補班,讓原本是工作日的 12/31 能夠放假,因而有 12/30 (日) 到 1/1 (二) 的三天連假。 其他規定:以下將詳細說明當國定假日撞到其他假日、國定假日或是彈性放假當日需要出勤時的解決方式與規定。 因兩週合計工時達到法定上限 80 小時,週五的工時已挪移到週一至週四完成,因此週五成為免出勤日。 算法:每 2 週,可將兩日的工作時數分配到其他工作日,每日工作時數不可超過 10 小時;每週的工作總時數不可超過 48 小時;每 2 週的工作總時數不可超過 80 小時。 根據勞基法第 2 條,勞工的工資是指所有因為工作所獲得的「經常性報酬」,包括工資、薪金,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支付的獎金、津貼、任何其他名義的報酬。

勞基法日薪: 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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