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加班補休詳細懶人包

平日加班第3、4個小時(第11、12小時)開始的加班費,是依照每小時工資加給2/3(1.67倍)計算,等於每小時167元。 總而言之,因為特殊情形停止勞工假期應該是非常少數、極端的狀況,除非有萬不得已的事由才可因此而讓員工加班,否則被認定不符法定要件時,就有可能面臨到主管機關的處罰了。 勞基法加班補休 「勞工於工作日因天然災害停止工作,該日並非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之假期,故無該法第四十條之適用。

勞基法加班補休

本網站之圖片、文章等內容,屬著作權人擁有,任何人未經授權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利用、使用、轉載、散布、出版或傳播,違者依法追究責任。 不過,坊間常見以補休取代加班費,不少事業單位仍然維持補休制度,但勞基法並未規定補休時數要按比例加成,衍生爭議。 草案明定,補休須以實際加班的先後順序使用,舉例來說,1月9日加班2小時,1月10日加班3小時,日後補休的使用順序亦為1月9日2小時加班時數為先,10日為後。

勞基法加班補休: 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加班補休規定』

若雇主因為公司裝修問題有工作日與休息日週間更動之需要時,應與勞工協商,並經勞工同意始得為工作日與休息日之調移。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 第六,原本勞工特休假只要在該年度終結時未休完,就給工資作為補償,此次修法給予彈性,只要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就可再多遞延1年。 輪值人員於值班期間本有出勤之義務,非屬雇主停止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勞工假期,自不適用第四十條之規定。 由於有些主管機關不見得有設立網路的通報系統,因此建議有實際需求的事業單位,可透過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方式,記錄下通報的時間點,避免因為事後無法舉證通報時間而被認定超過法定期限。 4.在台灣比較有制度的大型企業中,即使有實施加班換補休制度者,大致上不會採取1:1,因為1:1的確有損勞工權益。

由於停止勞工的例假可能會讓勞工必須連續出勤超過6天,以固定休週六及週日的勞工為例,如果某一個週六、日都需要出勤加班,便可能導致連續出勤達到12天,這對於勞方的身心健康其實是有不小的危害的。 因此法令也才會課予雇主義務,要求必須在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具體的加班事由,並報請勞工工作所在地的主管機關核備。 換句話說,如果事由並不充足,主管機關也可能會作出「不予核備」的處分,則雇主要求員工在例假出勤反而就會違反法令規定了,因此雇主或人資工作者們不可不慎。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工資計算等有關事項,應該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 1.該日如係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之例假,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

勞基法加班補休: 加班上限: 休息日工作時間要算在計入每月的加班上限嗎?

這個觀念在沒有32條之1的法律規定前,可以如斯解釋,但法律既已明確規定補休不完的時數必須返還原訂加班費時,就不准許再約定成1:1返還,否則就違反勞基法最低基準了。 但是很糟糕的是,我聽說1月10日勞動部官員有說,勞雇雙方可以約定未補休時數以1:1的加班費返還即可。 我想這個可能是訛傳,或者官員誤以為當勞雇雙方如果約定成拋棄加班費、改採補休時,依照民法債之更改原則,雙方所存在的債權債務就只剩補休,雇主對於補休不完的勞工就依新的債務(補休)清償即可。 問題是台灣144萬家企業中,97%屬於中小企業,這些中小企業的勞資關係很多都是雇主說了算,因此現實上許多採取加班換補休者都是1:1,更嚴重者補休期限也拉的很長,約定一年內補休完畢者還算是有良心,有的甚至直到勞工離職為止都還是補休期限。

答:雇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變更加班時數、輪班換班間距、例假7休1例外規定等彈性措施前一日,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查。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24小時內報備查。 答:輪班班次之變動,當早已排定,班次變動前日之工作時間,勞工縱有(部分時段)請假,請假之時段,不得納入輪班換班間距11小時休息時間計算。 例如,勞資雙方於第2季有調整加班時數的需要,可協商合議以「4月至6月」之區間總量控管;如認為第3季也有調整的需求,亦得協商合議以「4月至6月」、「7月至9月」之區間總量控管;如僅第2季及第4季有調整的需要,得以「4月至6月」、「10月至12月」之區間總量控管。 勞工於平日之3月2日加班4小時,該月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如於補休期限屆期僅只休畢1小時,則剩餘的3小時中,其中的1小時須以150元×4/3發給工資,另外的2小時須以150元×5/3發給工資。 2012年10月17-18日,香港立法會就「立法規管工時」議案進行辯論及投票。

勞基法加班補休: 加班換補休 林美珠:當年度結清 未休完給加班費

日)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A:勞工與雇主可以就加班補休的期限予以協商為原則性之約定,至於個別勞工加班後如欲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自可依已約定之補休期限補休,無須逐次再行協商補休期限。 但這一季因為目標達成,老闆特別給予分紅 $20,000,那麼此時阿明的加班費計算基礎為「底薪」+「全勤獎金」+「伙食津貼」+「交通補助」四項加總計算,$39,000 ÷ 每月 30 天 ÷ 每天 8 小時 = $163(四捨五入),也就是他的加班費時薪。 接著,如果是在國定假日與例假日違法加班第9到12小時,依照行政院函釋說明,仍然是用1.34倍(9、10小時)與1.67倍(11、12小時)做計算。 如果是希望勞工在國定假日回公司上班,必須要徵得勞工同意,或是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並經勞工或工會同意。 根據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 舉例而言:勞工107年度特別休假3日,經勞資協商遞延至108年度繼續實施,而勞工108年度特別休假7日,勞工得於108年請休之特別休假共計10日。
  • 由於勞基法第32條之1已經明定「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因此,補休時數與工作時數係採1:1進行換算。
  • 接下來,時間來到農曆初二、初三,因為恰逢行事曆上的週六休息日、週日例假日的出勤模式。

補休期限:原則上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惟為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並利勞雇雙方遵循,已於施行細則明定以勞雇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作為最終補休期限。 勞基法加班補休 勞基法加班補休 答:企業採加班時數總量管控時,以每連續3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以勞雇雙方約定的起訖日期認定之。 例如,勞雇雙方協商約定自107年4月1日起,依曆連續計算至107年6月30日止為一週期;下一週期自107年7月1日至9月30日止。

勞基法加班補休: 勞基法新制》勞工有權擇日補休 雇主不同意就要付加班費

而雇主與勞工間之僱傭契約,若法律並未特別規定,可以由契約雙方自行約定,惟不得劣於勞基法,也就是不可以約定不計酬的加班時間,或是約定出不計入加班時數的加班時數計算方式,如不滿半小時一律不算,以半小時為計算加班費的最小單位,對於勞工並無利益,與勞基法加班保護規定不合。 接著,需要了解公司約定之休息日、例假日及休假日,勞動基準法§36 中規定,勞工七日內應有一日例假,一日休息日(變形工時除外)。 勞基法加班補休 因此,A得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第2項,仍以原加班事實發生時間點給付加班費之規定,請求雇主給付2018年3月24日週六休息日4小時出勤之加班費,雇主則必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加班費計算規定,給付4小時休息日出勤加班費。 題目中,A與雇主於2018年3月31日約定同年3月12日平常工作日加班2小時、3月24日週六休息日加班4小時,以補休方式替代加班費給付,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第1項,於勞工發生加班事實後,始得由勞雇雙方約定補休之規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2、第24條第2項規定 ,勞雇雙方約定補休期限的最後一天,不可以超過特別休假年度的最後一天,且不可以遞延,沒有補休完的部分,雇主最晚要在補休期限屆滿後30日內發給工資。

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 答:雇主請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本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至於勞工於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希望換取補休,依規定仍應經過雇主同意,因此,雇主使勞工加班後,無法同意勞工換取補休,依法應發給加班費。 基本上公司里面的工资都是有一个固定的发放时间,在特殊的情况比如说劳动节,这些时候有可能会适当延迟,那么对于延迟发放这些工资的赔偿标准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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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由於農曆春節前,上班族需於1月22日星期六事先補班一天,並和2月4日進行調移,才能達成過年放9天連假的權益。 因此,按法規來說,這天的休假性質就屬於「休息日」,加班費也是依照週六出勤的加班費率計算即可。 黃維琛指出,農曆除夕、春節(農曆初一至初三)這4天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如果剛好遇到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雇 … 勞動部強調,110年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 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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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若你剛好是在除夕、初一、初四、初五這4天上班的朋友,那麼因為當天性質屬於國定假日,依照規定雇主應加倍發工資給你。 再者,如果是在除夕、初一這兩天出勤工作,因為性質屬於國定假日,所以依照勞基法規規定,雇主應加倍發放工資給你。 勞基法加班補休 放假如果是在除夕、初一這兩天出勤工作,因為是國定假日,依照勞基法雇主應加倍發放工資。

勞基法加班補休: 勞基法新制3月上路 勞動部同步啟動勞檢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非包工时方式是用人单位每月依照员工实际加班工时支付加班费的方式,法定极限加班工时36小时/月,其超出部分不计算其内。 用人单位采用包工时方式是由于工作量使工作时长可控因素所致,通常员工加班工时不高于法定极限加班工时36小时/月。 包工时方式是用人单位每月固定支付员工极限加班费的方式,法定极限加班工时36小时/月,其超出部分不计算其内(注明: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则不再另算)。

  • 假如確定事業單位遇到的情況的確符合以上要件,且也無法再調派其他人力來支援時,便可請求勞方停止例假並出勤,資方也應針對出勤的勞工,在8小時內的工作時間另外給予一日工資,超過8小時的部分則每小時發給2倍工資,事後也應再另外給予一日的有薪補休。
  • 假設A勞工特休假為週年制,其加班補休也必須是週年制;B勞工特休假為曆年制,加班補休也只能是曆年制。
  • 2.依據前揭規定,人事單位審核加班有無事先核准,係指審核加班是否經機關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而非以經機關人事單位事先核准備查為必要。
  • 2.日本加班換補休(日文叫做代替休假)制度於2008年新訂,2年緩衝期間,2010年開始施行,但中小企業不適用。
  • 加班时间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被延长的工作时间,是加班费的计算基础。

由於1月31日(一)至2月3日(四)為國定假日,若這4天員工有出勤上班,當天若出勤在1到8小時內,除原有工資之外,都應統一再給予一日工資,作為「加倍發給」。 民法第148條權利濫用禁止之規定,是民事法律關係之根本精神,任何民事法律關係均應受其拘束,僱傭契約自不例外。 雖然勞雇雙方可以自行約定以半小時為計算加班費之最小單位,在雇主合法取得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之權利時(依前述法定方法延長工作時間),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仍應該「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因此,如果您所任職的公司要求勞工加班並未合於勞基法的規定,僅是雇主在無加班必要之情況下單方面要求,勞工並無配合之義務。 但由於值班和加班間的定義模糊,勞動部已從 2022 年的 1 月 1 日開始,只要勞工的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時,也就是我們上一段落中提到的「上班超過 8 小時」或「連續上班超過第 6 天」都在加班的範圍內,符合勞基法規範的行業雇主必須給予加班費,否則有可能被罰 萬元的金額。 勞基法加班補休 亦有法院判決認為,勞工衡諸常情於下班後,應不會立刻離開辦公處所,而仍會多會整理私人物品,或與同事聊天,或多或少延誤數分鐘打卡時間,因此雇主就未滿半小時之時數不予認定為加班,應為合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70號判決)。

勞基法加班補休: 加班半小時: 怎樣算「加班」?

大措施,並結合各地方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資源,持續以宣導、輔導等多元措施協助事業單位調適及落實法令,以達到落實週休二日、縮減勞工工時之立法目的。 1.台灣沒有像日本一樣加班換補休必須先經集體的協商程序訂成團體協定,也沒有像其他一般的制度至少有工會要工會同意,無工會者要勞資會議同意。 至於國定假日的加班雖然不是第32條之1的規範對象,是不是仍然可以由雙方約定換補休? 解釋上由於現今法律已明確規定加班換補休的對象,因此國定假日加班就唯一必須給付加班費,不能換補休。

至於補休期限,有些公司的確約定必須在二個月內補休完畢,且如果約定補休期限屆至未補休完畢者,也大抵都會還原給付原本應該給的加班費。 原則上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惟為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並利勞雇雙方遵循,已於施行細則明定以勞雇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作為最終補休期限。 不過,加班的本質在於給「錢」(加班費),而非給「假」(補休),因此,細則就補休期限之規定,應為雇主須遵循之最低標準,而非唯一標準,也就是說,雇主若以早於特休年度終結日之期日,做為勞工補休使用之期限,亦無不可。

勞基法加班補休: 雇主要求先簽加班一律換補休同意書? 職安署: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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