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40條5大好處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依林君等6人111年1月至3月份出勤紀錄,其等於該期間確有單日工作超過8小時,而有延長工作時間之情事,且訴願人自始並不否認。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另訴願人於陳述意見時,亦稱O山工會無代表性等語,是訴願人未經工會同意,即使林君等6人於111年1月至3月間有延長工作時間之事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之事實,應可認定。 則原處分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處訴願人法定罰鍰最低額2萬元整,並公布訴願人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令立即改善,於法有據。 原處分機關一般事業單位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表記載略以,檢查日期:111年5月30日、111年6月14日。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年上班勞基法: 雇主若違反相關規定,該如何自救?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春節前後及連假期間,部分公司行號仍需要有人力留守或請人支援,尤其年貨大街、百貨賣場、餐廳、電影院,這段時間更是忙碌,店家若面臨春節期間正職人手不足,就需要請打工族、工讀生來幫忙。 ﹝2﹞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3﹞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委員會監督之。 ﹝3﹞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得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惟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將休假日調移於工作日,調移後之原休假日(紀念節日之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第二章  勞動契約

﹝1﹞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1﹞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2﹞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九、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十、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 該日勞工如應雇主要求而到工時,工資如何發給及應否補假休息,可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
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
。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
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

  •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之限制。
  •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 訴願人訴願意旨略謂,依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訴願人已依91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前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取得勞工同意延長工時,應無違法。
  • 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事業單位違背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 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 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條文內容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
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
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始得為之。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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