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介紹
民國 73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年 07 月 30 日一、於「工廠法」第十條原定,天災、事變、季節之原因外,增列換班、準備、補充
性工作,亦得延長工作時間,以資因應。 現工會組織尚未能普遍成立,特增列徵
得勞工同意之規定,以便處理。 為顧及勞工健康,明定男工延長工作時間一日不
超過三小時,女工延長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二小時。
訴願人非負責人,亦非「興O企業有限公司廠房新建工程」(以下稱興O新建工程)之承攬人。 且訴願人與合O公司並未簽訂書面承攬契約。 原處分機關答辯書所載,呂君等4人係受僱於合O公司,領取該公司之工資(包料)……,其中包料之內容有誤,訴願人於訴願書中特別強調未包料。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I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
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
對此,勞動部強調,雇主若是沒有經過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即可開罰2-100萬元。 III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雇主應將勞工當年可休日數及未休日數所發給之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通知勞工;書面通知之形式,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為之。 但其工作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6個月之期間。 勞動部說明,特別休假原則上必須在勞工服務滿半年或是一年後,才能取得請休的權利,也就是俗稱的「週年制」。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有關「特別休假」的4個相關規定,企業務必留意
違反法規內容:每7日中未排定有1日例假。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綜整上述資料可知,呂君於事故當日係搭乘訴願人駕駛之車輛前往位於臺中市大里區之工地從事鋼筋綁紮工作,且當日由訴願人分派工作,並受訴願人指揮監督於該工程從事工作,且由訴願人以日薪2,200元給付報酬。 訴願人對罹災勞工呂君顯具有「人格從屬」及「勞務對價報酬」關係,雙方間應屬僱傭關係。 呂君於110年9月27日遭遇職業災害致死,訴願人自應負勞動基準法所定雇主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如不服本訴願決定,得以南投縣政府為被告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 如不服本訴願決定,得以臺中市政府為被告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 如不服本訴願決定,得以桃園市政府為被告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提起行政訴訟。 一般私法視權利主體的「主體性」為理所當然,勞動法則留意到勞工權利主體的「主體性」,與私法預設所有權利主體均平等自由的應然理念存在明顯落差,需要設法發展規範,來確保勞方權利主體所應有的自主性。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服務總覽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
作者,亦同。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
如前所述,勞動法之規範任務在貫徹落實主體法的理念,設法提升、回復勞方主體因受制於「從屬性」無法正常發揮之對等自治機能。 因為契約關係預設了雙邊競爭牽制關係,交由雙邊當事人對等、自主決定來為自己的權益把關,然而「勞動從屬性」的存在,讓勞動契約傾斜變質成雇主單方主導支配狀態,需要設法矯正。 所以勞動法的各種立法手段,都是為了實質貫徹主體法精神,保護勞工只是一種表現徵象,非其本質目的。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年終將近、勞動部提醒雇主應遵守4項「特別休假」相關規定,並結算勞工未休畢日數|職場新訊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
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
供擔保。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
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使勞工充分參與延長工時之安排,加強勞資會議功
能,乃將第一項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之規定,修正為「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二 原條文有關延長工作時間之規定較為繁瑣,各方反應不符實際需要,爰將延長工
時之要件及程序予以修正,明定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即可延長工時。 至於每
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另為促進兩性工作平等,併修
正兩性勞工延長工時之差別規定,使為一致。 上開修正分列於第一項及第二項;
各該延長之工作時間,並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加班補休必看攻略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排定特別休假。
- 訴願人於前述話話紀錄表示,僅於110年9月27日給付大里仁愛醫院診療費用約1萬9,000元,縱加計合O公司於事故後給付呂君家屬10萬元之喪葬費慰問金,仍有不足。
-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
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
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 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
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 -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 III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
以辦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