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意外險詳細資料

而且依《職安法第 37 條》規定,遇到嚴重的重大職災情況時,應主動在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被判定為永久失能(還未達終身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請領一次金;如果經過評估為終生無工作能力者,給付失能年金。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 70% 計算,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果經過一年仍未痊癒者,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 50%,但以一年為限。

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勞工減至四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因此勞工朋友若轉換工作時,職業風險等級也可以隨之變動,此時就要主動通知投保保單的所屬保險公司,以免日後因少繳費,導致理賠權益損失;發生削減理賠給付的情況;反之,若職業風險降低,也須主動告知,免得多繳了不必要的保費。

勞保意外險: ① 醫療給付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二種,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送請立法院查照。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

若被保險人經治療後症狀固定,被診斷為永久失能,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可領取「失能年金」,其核算方式為「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 勞保年資 × 1.55%」,並且會一次發給 20 個月的「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勞保意外險 若被保險人「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則可領取「失能一次金」,其核算方式為「平均日投保薪資 勞保意外險 × 失能等級之給付日數」,其中失能等級與給付日數須按照「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來判定。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 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項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

勞保意外險: 職業災害人次年增3%! 勞工怎麼保障生命安全? 專家建議:買保險首重意外傷害險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內之各級公立醫療院、所符合規定者,均應為勞工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 各投保單位附設之醫療院、所及私立醫療院、所符合規定者,均得申請為勞工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富邦人壽建議,勞工族群應以強化意外傷害險,做為保險規劃中最重要的項目,且意外險的理賠認定條件清楚,只要符合外力所致、突發狀況、非疾病引起等要素,即可以保險金給付來填補意外所致的醫療支出,當意外傷害不幸發生時,減輕自己與家人面臨的生活經濟困境。

  • 依照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的職業災害認定函釋,詳細列舉了很多職業災害的範圍,和許多有爭議的狀況。
  • 最後,總結勞基法和勞動部的規定,列舉成立職災的要件的以下幾點,熟記這幾點要件,讓你比較容易記得職災有哪些、申請職災給付的身份有誰、申請職災給付的程序有什麼。
  • 被保險人於申請門診或住院診療時,應向治療機構提出「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2 項證明文件。
  •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
  • 遺屬年金給付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計算後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 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首先是勞基法職災補償責任(勞基法第59條,無過失補償),雇主如有過失並應負民法上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過失責任)這是法定責任。

勞保意外險: 勞工發生職災時,雇主能否【團險保險】抵充【雇主責任】

甲電子公司依勞基法之規定補償及團體保險金之給付共計370萬元。 詎料受益人,主張雇主為乙君所投保之團體保險為員工福利,不能抵償雇主責任,甲電子公司主張「乙君已與公司簽立切結書願以團體保險之保險金先抵償雇主責任,且團體保險之保險金給付及勞工保險職災死亡給付和計補償已高於勞基法之雇主補償責任,故責任已了」。 僱主若有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那此賠償責任是否在僱主意外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之內。 僱主對受僱人在上下班期間所發生之事故,有無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勞基法責任:勞基法第 59 條是僱主職災責任規定 ”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僱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

※被保險人111年4月30日(含當日)前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遭遇職災),且已提出申請或續請職災傷病給付者,給付標準適用本點規定。 如尚未初次提出申請,且於111年5月1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未逾5年請領時效者,得選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 111年5月1日(含當日)後遭遇職災,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

勞保意外險: 保險知識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第一項第四款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資格、用途、額度、利率、期限及還款方式等事項,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勞工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及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勞保意外險

「勞保」,顧名思義是所謂的「勞工保險」,既然是保險,就表示有保勞工保險的人,符合了一些條件後會拿到理賠。 根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在職場上不幸發生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依職災情況將可能在勞保局獲得 4 種類型的補助(如下表),分別為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和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者,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依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喪葬津貼外,有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及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若被保險人因職災不幸過世,遺屬可申請「喪葬津貼」,並在「遺屬津貼」和「遺屬年金」當中擇一請領。 無論雇主有無過失,都須提供「醫療補償」與「薪資補償」,其中醫療補償含所有因職災產生的醫療費用,而薪資補償則為勞工治療與休養期間未領到的「原有薪資」。

勞保意外險: 工作時受傷、職業病怎麼辦?勞保原來有 4 項職災給付可以申請?!

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前項被保險人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八十,至原已局部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所計算之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為止。 勞保意外險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第二項規定條件時,除依前二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勞保意外險

一、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五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但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乙君於上班期間外出洽公不幸因車禍受傷,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住院經過30天治療後傷重死亡﹔保險公司依團體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死亡保險金及住院醫療保險金與受益人乙君之妻與子。

勞保意外險: 醫療保障涵蓋防癌與重大傷病 一次給付可望成為家庭及時雨

我們知道了勞工須納保,也就是有參加勞工保險,才得以享有普通事故保險和職業災害保險 2 種安全保障,那麼勞保中的職災保險是怎麼計算的呢? 依據《勞動部》,職業災害保險費部分,受僱勞工由雇主全額負擔,如果屬於沒有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則自付 60%,政府補助 勞保意外險 40%。 保費按「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規定,依各行業訂定不同保險費率計收(參照下面列表)。 又對於僱用員工達七十人以上投保單位之職災費率,另按「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之規定調整之。 公司人數滿 5 人以上,勞工保險屬於「強制性社會保險」,勞工一般來說都會依勞工保險法,由雇主採綜合保險方式自動經所屬投保單位申報參加。 一旦參加勞工保險,就同時享有普通事故保險和職業災害保險 2 種安全保障。

另外投保時已約定僱主必須為受僱人投保勞保,但出險時實際上並未替員工投保勞保時,需視保險條款之約定,或為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或是僱主應自行負擔假設有投保勞保而得受給付的部份,亦即保險人理算保險金時,會扣除勞保得給付之金額。 基本的僱主意外責任保險已將勞基法的賠償責任除外,因此不在承保範圍內。 但被保險人可向保險人約定加保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保險,即可將勞基法之賠償責任納入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內。 「職業災害」包括執行工作的時候受傷、出公差的路途發生事故、被工作場合的玻璃砸傷,或是因為作業活動和職業上的原因長年累積所導致的「職業病」,這些都是工作中可被視為職災的狀況。 勞保意外險 台劇《做工的人》改編自工人作家林立青的同名小說,該劇不只揭露社會底層勞工的辛酸,也暴露出勞動環境惡劣,勞工面對職災求助無門、只能與現實妥協的無奈。

勞保意外險: 車禍骨折精神賠償合理範圍?求償多少才不會被認為獅子大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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