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半小時7大伏位

以上是加班費相關資訊,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您分享! 想看更多「勞資爭議」文章,歡迎點擊下方按鈕查看。 要跟大家說明的是,「加倍發給」並不是指如果你如果原本一天領800元,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去上班就可以領1,600元。 因為你原本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在家睡覺也領800元,因此去上班是再多領800元。 根據《勞基法第2條第4款》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只要是「經常性給與」都算。 只要是勞工,都適用勞基法的加班規定,除非是遇到天災或突發事件而不得已要加班,這樣的加班情形勞基法第 32 條中也有另外說明。

  • 不知道看完以上加班費計算的規定和範例,大家是否更了解加班費的計算方式,還有平日與不同假日之間的加班費差異呢?
  • 此篇文章即是想為大家解惑有關於加班費計算的迷思,並且給予加班費計算基準之建議,望能增進企業雇主與員工間的權益保障。
  • 比方說,你和雇主約定的每天工作時間是 7 小時,老闆額外請你加班的 1 小時,還是會依照你平常上班的每小時工資計算,而不適用於加班費的時薪計算標準。
  • 網路論壇「PTT」有網友PO文詢問,「公司每天多留半小時,月薪+3000元要答應嗎?」他解釋平常幫忙打掃的阿姨出了車禍,必須在家休養半年,雖然老闆有另請打掃公司幫忙,但是下班之後都是由阿姨負責設定保全系統,而打掃公司卻不能處理,所以老闆才拜託原PO,下班後在公司混一下,等到會計的同事忙完,再幫忙設定保全。
  • 首先,必須確定勞工平日正常工時可受領的工資總額,不論金額是不是固定、名目叫什麼,這些工資項目,都要納入「工資總額」,才能夠去進行換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後再加成計給。
  • 勞工局長陳瑞嘉特別強調,歷年來勞動基準法違規的最大宗一直都是加班費,事業單位務必確實檢視,計算加班費的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否有漏列,不要因此損害勞工法定權益,否則勞動檢查時還得面臨2萬至100萬元罰鍰,以及被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等處分。

勞基法裡關於延長工時的各項條文,均未規範加班的最小單位。 而雇主與勞工間之僱傭契約,若法律並未特別規定,可以由契約雙方自行約定,惟不得劣於勞基法,也就是不可以約定不計酬的加班時間,或是約定出不計入加班時數的加班時數計算方式,如不滿半小時一律不算,以半小時為計算加班費的最小單位,對於勞工並無利益,與勞基法加班保護規定不合。 接著,需要了解公司約定之休息日、例假日及休假日,勞動基準法§36 中規定,勞工七日內應有一日例假,一日休息日(變形工時除外)。 常見作法為每週六為休息日,每週日為例假日。

加班半小時: 加班半小時、月薪加3千 網一算戰翻

但因天災,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32條規定,工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上述有關事項,應列入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之。 (一)依我國勞動法制不承認無償勞動之立場,勞工只要有工作(提供勞務),雇主就有給付相應工資之義務,此不論是平日正常上班時間,或是勞工加班時,均相同。 至於您留言所提「政府單位的公文好像也都表明不滿一小時的餘數不計」,此一公文形式上對於勞工沒有拘束力(也就是民間企業的公司不得以此為根據來限制勞工計算加班時數),而且內容上也牴觸「有工作即有報酬」的勞動法原則,故此公文對於您的個案完全沒有效力,先予說明。 如同文章第一段落所提到的,一天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2 小時,因此以一天正常上班 8 小時來說,加班時數不可以超過 4 小時。 而勞工在平日、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國定假日與特休)加班,則分別有不同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既然網友有疑慮,我還是將法條拿出來討論一下,很多人都會認為休息時間只存在於「中午吃飯」的時間,但我個人認為在下班與加班的中間,還是可以適用這個規範,只是這間企業有些在知法玩法,因為半個小時休息時間又要再加半個小時的吃飯時間,這擺明有些在卡員工申請加班的時間,長久來說,這是會有勞資爭議的風險。 不知道看完以上加班費計算的規定和範例,大家是否更了解加班費的計算方式,還有平日與不同假日之間的加班費差異呢? 想知道自己可以領多少加班費其實不困難,只要分清楚是屬於平日加班,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加班,根據標準就可以簡單估算,根據上圖的劃分也可以一目瞭然。

加班半小時: 加班費的計算基準是什麼?

大家對加班費的印象通常是用「時薪」計算,這樣的說法並沒錯,卻不夠精準。 12月才剛過5天,台南市就接連有2所新設的非營利幼兒園開幕,提供2-5歲幼童就讀,一所是南科園區內的「聯苑員工子女非營利幼兒園」,… 針對近日新聞報導高雄市政府申請體育署前瞻計畫經費興建楠梓足球場,卻未能申請國際認證致使政策美意大打折扣一事,…

加班半小時

這是早上一位網友問我的問題,其實這種類似的爭議不少,但我必須提醒企業及勞工,很多措施都是有彈性及方法的,勞動政策重點在於彈性與適用性,每一種企業的型態都應該運用勞資協商的方式來訂定勞動條件,其中包含加班這件事情,今天的案例無關於法令,我用自身處理過的案例與各位分享,希望可以給大家一些處理事情的方式與思維,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理由是下午一點到五點已工作4小時應休息半小時,加上吃晚餐半小時,故六點以後才能申請加班。 上面講的是一般情況,但是如果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 另外,如果雇主經過工會或勞雇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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