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連煜公司法10大優點
書中另一特色,係實例思維教學方法的強調,藉此希望能對我國公司法學的研究注入新活水,並啟發使用者培養精確適用抽象法律規範於具體案例之應用能力。 立法院今天審查公司法,公司法權威、政大法律系教授劉連煜表示,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的修正條文,是為維護股東提案權、落實股東民主原則,修法立意良善,但修正條文的一字之差,卻可能造成扼殺股東提出公益性議題的機會,建議維持現狀或加入但書。 劉連煜指出,國內公司法的基礎之一是源於美國法,美國法律為促進企業社會責任,便以此條條文來保障股東提出公益性議題的議案,到公司股東會來討論,例如注重環保、多聘雇殘障人士,或是菸酒廣告不找明星代言等公益性議案等,避免因不利企業獲利而無提出討論的空間。 經部次長王美花說,證期局若檢討證交法修法,並非因兩法彼此衝突,只是在適用上要講清楚。 公司法大同條款與證交法競合問題,近日沸沸揚揚,長期參與公司法研修的政大法律系教授劉連煜昨(8日)認為,金管會作出二擇一解釋並無疑義,若符合公開發行、公開收購,走證交法可讓合意併購行為減少3個月等待期。 為讓公司派增加持股,鞏固經營權股權結構,他提議可考慮173條之1延後生效日期,讓公司派經營有緩衝時間。
本書此版之校對工作,承蒙政治大學法研所碩士班研究生劉姿琳辛苦校稿,備極辛勞,特申感謝之意。 希望新版之本書,可以讓讀者獲取所有最新的資訊以及掌握公司法的最近發展脈動。 劉連煜說,歐美等先進國家,注重企業社會責任,通常由環保團體或是小股東,提案督促企業,例如讓鮪魚罐頭公司,在捕撈魚獲時能避免誤捕海豚,或是對人體有害的菸品,要求不找影視明星來代言等,或是要求企業多聘雇殘障人士等提案。 劉連煜公司法 大同條款缺乏「請求董事會召集」程序,劉連煜坦言,立法有些不夠周延,如有這道程序,公司經營權不致「突然」變天,公司派和市場派可協商,有助市場穩定發展。
劉連煜公司法: 美國模範商業公司法
長期參與公司法及證交法研修的劉連煜則說,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指的是同一事項,但證交法與公司法兩者規範內容並非同一事項,沒有特別法優先適用問題;若合意的公開收購,走證交法可減少需持股滿3個月等待期;若是敵意收購,走公司法程序較合適。 本書增訂十七版主要處理過去一年證交法、商業事件審理法及投保法的新修法、重要司法判決的評論及行政命令的更新。 特別感謝法學碩士陳譓伊律師、林意紋律師、林淇羨律師及政大法律碩士班研究生張芸慈諸君協助收集資料及校對本書的繁雜工作,備極辛勞。 也感謝法學碩士崔禕庭律師,她巧手繪製封面摺頁的牛與熊插圖,象徵資本市場牛市及熊市起伏不斷,讓本書封面設計更加活潑有趣。 而藍委曾銘宗則認為,證交法43之5自民國98年執行迄今並無問題,且現制並未排除公司法173之1的適用,沒有修改證交法的迫切性。 據經濟部大同條款設計,除持續持股3個月外,還要加上閉鎖期,大同市場派要主張召開股東臨時會至少需握有股票4個月以上。
本書增訂十七版的特色是繼續分析自2018年公司法大幅修正後,截至目前實施近4年以來,主管機關經濟部對這部新法的解釋令函,以及評論最近一年我國法院的重要公司法判決。 另外,也對今年新修訂之「企業併購法」以及2021年底、2022年初新修正實施的股東會視訊會議加以重點介紹及評析,以供關心公司制度者參考及實際運用。 這段修訂書籍過程,耗費頗多時間,忙碌的行程中,經常深夜依然在推敲法院公司法判決的緣由及其優劣點,歷歷在目。 劉連煜公司法 「得、應的一字之差,卻可能將公益性議題的提案機會給堵住了,」劉連煜強調,建議這次修法應該維持現狀況,如果一定要修正,最好加上「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公益性建議案,不在此限」的但書,才能真正發揮公司法督促企業善盡社會責任的美意。 依據公司法現行條文,目前雖無提出公益性建議案的先例,但能保障股東的公益性議題的提案權,但是這次修法,無論是行政院或立委版本,多將第172條之1第4項的條文文字改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應」列為議案。 《現代公司法(第2版)》是關于研究“現代公司法”的專著,書中具體包括了:外國公司在華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法院受理的公司爭訟現狀與特點、公司債券持有人的利益保護機制、債權人保護的其他法律機制、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等內容。
劉連煜公司法: 現代公司法(第二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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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連煜公司法: 相關活動
※ 劉連煜公司法 ※ 本商品為預購型商品,消費者同意,此預購型商品發生缺貨或貨源不足…等情形,致網路家庭無法出貨時,本公司得取消訂單退還款項。
研讀法律應以問題意識出發,才能區別相關規範之異同,也才能真正掌握規範之意旨。 財經法律,尤其是證券交易法這部規範資本市場發展的大法,更是如此。 公司法修正俗稱「大同條款」的173之1,規定持股3個月以上,且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不須董事會同意」;惟「證交法」43之5規範,公開發行公司公開收購持股過半股東,可「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除了對公司法現代重要理論有精緻而不繁瑣的介紹外,書中並大量引用我國最新法院判決及2022年8月為止最新公司法令(含新的商業事件處理法、投保法),希望能兼顧學術與實務的觀點,以方便各界使用。
劉連煜公司法: 現代證券交易法實例研習(17版)
本書主要內容旨在探討二十一世紀之現代公司法制所面臨的新課題。 這些新課題包括:一、商業組織構造之基本法制問題;二、資本制度之變遷與修正;三、公司內部分機關組織法制與公司治理的關係;四、會計表冊與財報不實;五、經營者責任及利益輸送之防範;六、證券交易之法規範等六大部分。 本書以2020年8月為止最新修正之證券交易法、公司法、投保法、商業事件審理法、相關證券法令(含新制逐筆交易對操縱行為認定的影響分析)及最新且重要之法院判決為藍本,針對其主要內容,以實例方式並運用證券法學理加以解說。
- 為讓公司派增加持股,鞏固經營權股權結構,他提議可考慮173條之1延後生效日期,讓公司派經營有緩衝時間。
- 另清朝龔定庵(龔自珍)原詩:「東山伎即是蒼生」, 臺先生改成下聯之文字,大概是這樣的文字更明白易曉。
- 公司法修正俗稱「大同條款」的173之1,規定持股3個月以上,且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不須董事會同意」;惟「證交法」43之5規範,公開發行公司公開收購持股過半股東,可「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 「這條修法如果通過,反而會扼殺公益性建議案的可能性,」劉連煜說,股東為善盡社會責任的建議案,通常被歸為「非股東所得決議者」項下,現行法令讓公益性建議案,仍有提案及討論空間,但如果修法通過,變成完全被排除在外,反而失去督促企業善盡社會責任的美意。
- 本書主要內容旨在探討二十一世紀之現代公司法制所面臨的新課題。
- ※ ※ 本商品為預購型商品,消費者同意,此預購型商品發生缺貨或貨源不足…等情形,致網路家庭無法出貨時,本公司得取消訂單退還款項。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提出二擇一主張,強調只有公開發行公司且公開收購持股過半,才有二法條適用問題,且讓公司自行選擇,但大同市場派未採公開收購,只能走公司法173之1。 劉連煜公司法 歷任律師,台北大學財經法律系及法律研究所教授,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仲裁協會主任仲裁人,“經濟部”產業發展諮詢委員會商業審議會審議委員,證券投資信託暨商業同業公會顧問,“財政部”證期會顧問,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審議會委員等。 「這條修法如果通過,反而會扼殺公益性建議案的可能性,」劉連煜說,股東為善盡社會責任的建議案,通常被歸為「非股東所得決議者」項下,現行法令讓公益性建議案,仍有提案及討論空間,但如果修法通過,變成完全被排除在外,反而失去督促企業善盡社會責任的美意。 公司法第172條之1的立法原理在於世界各國為鼓勵股東民主,讓股東也能提案至董事會討論,其中關鍵點在於第4項,現行條文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劉連煜公司法: 現代公司法制之新課題
另清朝龔定庵(龔自珍)原詩:「東山伎即是蒼生」, 臺先生改成下聯之文字,大概是這樣的文字更明白易曉。 按《世說新語》提到謝安隱居東山,世局動盪,他仍不出來任官,蒼生怎麼辦啊? 後來謝安在東山攜伎出遊,東晉簡文帝 司馬昱看了便說:「能與天下同樂,就能與天下同憂」,意指謝安與蒼生同憂樂,終究會出仕(後任宰相,也是「東山再起」故事的由來)。 童僕、伎女(女歌舞藝人)均應被關懷、眷注,此聯詩詞有我們公司法、證券法學者常提倡之企業社會責任概念,故深得我心悠然神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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