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訴請離婚8大著數
原PO表示手上握有他們的對話截圖,老公line裡面已刪除和那女生的對話,但有共同的四人群組,還有遊戲大群,她無奈向網友喊「真的好想告訴大家他們做的所有事,不知道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我的心頭之恨」。 時間長了,都會顯得彆扭,因為要共用廚房,共用衛生間,共用客廳,住在一起,難免磕磕碰碰,說話也不好,不說也不妥,整天"低頭不見抬頭見",尷尬萬分,煩惱不已。 因此立法者的思維,多半會傾向讓「裁判離婚」、「訴請離婚」的門檻較高,間接也強化「法不入家門」的傳統思維,畢竟清官難斷家務事。
誠如上段所提,台灣法律沒有針對「分居」擬定嚴謹的法規,所以普通分居狀態(沒有保護令或其他特殊情況下),婚姻身分是持續保持的,換言之,任何不忠行為要是被對方蒐證,一樣算數。 包含「通姦抓姦」、「外遇蒐證」,民刑事方面的提告絕對都符合法規。 以明星「潘越雲」為例,她就是在分居狀態下被前夫(當時還沒離婚)抓姦,後來花了700萬和解。 儘管大家都知道潘的前夫是有意為之,所以之前不願意離婚,但法律規定就是擺在那,潘越雲也只能花錢消災。 也有民眾分居超過兩年,覺得雙方已經沒有關係了,於是找到新的伴侶,但原配偶就是這時候找上徵信社蒐證,一樣是合法理的做法。
分居訴請離婚: 關於子女監護(親權)
在法律上,你們必須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註二: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因為在民法制定上仍以同居義務作為婚姻的根本,永久分居協議不但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也不符合法定的婚姻本質,因此即便雙方同意永久分居,仍會導致分居協議書失效,建議想分居的夫妻最好在協議時設定一個分居期限,且區間不宜過長。 分居滿兩年指的是由於感情破裂而引起的兩地分居,分居的連續時間達到兩年及以上,在這種條件下,如夫妻雙方一致提出離婚,在財產分割和小孩撫養均已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民政部門准予離婚,併發放離婚證。 雖然法律上沒有明確寫出時間長度,但通常是分居越久越容易離婚成功。
可以,但要特別跟讀者強調,目前法院實務多用105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