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重點6大好處

但未經訊問債務人,並認其非不能報告財產狀況者,不得為之。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債權人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裁定駁回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執行法院對債務人提起許可執行之訴。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重點 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 前項擔保,得由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出具擔保書代之。 擔保書應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由其負責清償或併賠償一定之金額。 一、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及其應記明之事項。 查封之動產,應移置於該管法院所指定之貯藏所或委託妥適之保管人保管之。

強制執行法重點: 強制執行法論

本書試圖透過重點整理引導,輔以歷屆試題演練的方式,幫讀者排除這些應試障礙。 強制執行法本身具有實務性結合,老師會結合本身的實務經驗,以及歷年考古題做整理,將重點部分詳加解釋,在考前複習各大考點熱區,並培養寫題目的法感。 依據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強制執行新法章節編排,並附以修法後各級法院適用新法時所生爭議問題,為辦理民事執行人員最佳參考書籍。 3.書記官考場特刊,第6 題:查封(相似度70%)。 4.高點《重點整理系列-強制執行法》(王律師、呂律師),P.3-38: …

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但異議人已依同一事由就有爭執之債權先行提起其他訴訟者,毋庸再行起訴,執行法院應依該確定判決實行分配。 知有債權人而不知其住居所或知有前項債權而不知孰為債權人者,應依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 經通知或公告仍不聲明參與分配者,執行法院僅就已知之債權及其金額列入分配。 依判決為強制執行,其判決經變更或廢棄時,受訴法院因債務人之聲請,應於其判決內,命債權人償還強制執行之費用。 前項具保證書人,如於保證書載明債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時,由其負責清償或賠償一定之金額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重點: 強制執行法準備技巧-司法/郵局/公職考試/國營事業

非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程序,有包括物品交付、請求債務人行為或不行為,例如拆屋還地、或是命債務人登報道歉等。 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以裁判為執行名義者,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亦同):ex:判決之後已清償,不需要再強制執行者。 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ex: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債權人就聲請強制執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438號民事判決)。 同時為避免債務人勝訴後,遭查封的房屋已被拍賣(無法取回)的結果,債務人可同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提供擔保後停止執行程序。

強制執行法重點

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規定,強制執行費用的必要部分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的債權同時收取。 強制執行法重點 但要特別注意執行法院可以命債權人代為預先繳納強制執行費用。 所以當支票持票人對發票人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後,原本的1年時效會重行起算成5年(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讓債權人有較充裕的時間來聲請強制執行。 執行流程(債權人收到執行命令後)通常為查封、扣押、以及拍賣,但如果債務人名下沒有資產而無法行拍賣程序,可以走扣薪程序或另行聲請債權憑證。 雖然強制執行可以強迫債務人把錢吐出來,但你必須主動告訴法院「債務人有哪些財產」,法院才能去幫你討債。 舉例來說,A欠你100萬,你也拿到勝訴確定判決了,但你卻不告訴法院A有哪些財產,法院也沒辦法去替你討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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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如為車輛,須提出新領牌照登記,法院會發函監理站辦理限制移轉登記。 若是債務人為家中戶長,也可以查封債務人家裡的動產,例如傢俱、電器等。 強制執行程序是權利實現的最後手段,簡單來說,就是由法院出手,將判決主文變成現實,讓債權人或勝訴的一方可以實現、滿足權利的程序。 案例二的情形,小華任職的前公司應該在收到了法院的執行命令時盡快向法院聲明異議,陳明小華已於何時離職,所以並無對小華的薪資債務,請法院撤銷該執行命令。 如果法院駁回公司的異議,公司也可以另外再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來請求法院撤銷該命令。 本次之修法幾乎是全面增修重要性即高,新制度需要適用之處在於真實切結制度及拘提、管收程序。

強制執行法重點

(一) 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的事由,債務人可以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訴訟。 大家聽過的「查封」、「拍賣」都是強制執行的手段,當債務人在政府強制力介入後仍還不出錢,他的動產、不動產就會被拿去賣掉,最後再把賣掉的錢還給債權人。 除了確定判決之外,和解書、調解書、本票裁定、公證書或是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的「法院裁定」等等,也都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甲起訴請求乙償還借款 100 萬元,法院判決乙應返還甲 100 萬元確定後,如果乙拒絕還錢,甲可以拿確定判決請求執行法院對乙的財產進行扣押或拍賣,使甲依該確定判決可請求乙返還 100 萬元的權利獲得實現。 強制執行法是是一連串實現私權的程序之總合,主要內容在於規範如何滿足債權人的權利,亦當有賴從事執行工作的司法人員投注心力以維品質。 就考試而且,強制執行法全文僅142條,相對其他法科十分容易準備,投資報酬率非常高。

強制執行法重點: 強制執行的功能是什麼?有什麼用處?

而依據前述條款,針對同一個債務人,任一申請執行人都可以申請使用被執行人曾經報告過的財產信息,從而有助於提高執行效率,節約司法資源。 對於前三節及第一百十五條至前條所定以外之財產權執行時,準用第一百十五條至前條之規定,執行法院並得酌量情形,命令讓與或管理,而以讓與價金或管理之收益清償債權人。 依債權人前項之聲請為拍賣而未拍定,債權人亦不承受時,執行法院應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於訊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應買;債權人復願承受者亦同。 逾期無人應買或承受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

最後,筆者心中期許,希望本書不會讓使用者或閱讀者失望,祝福各位金榜題名、心想事成。 強制執行法重點 同前所述,前開兩者都是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已開始,且尚未執行終結前才可以為之。 強制執行法重點 又,因對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的提起時點,更是限於該執行標的物執行終結以前(即拍賣完成以前),才可以提起之。

強制執行法重點: 強制執行法概要(T115J20-

年的歷屆試題,加上各單元重點作成落點分析表,除了可以更快掌握得分 … 1.重點整理系列-強制執行法(王律師、呂律師)(L255). P.5-8~11:意思表示請求權之執行(相似度80%). 2.田台大,強制執行法,補充講義第2 回第61 頁。 根據強制執行法§5,還必須附上債務人的財產資料(如: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等…),這一步相當於告訴法院「債務人有這些錢,請法院幫我拿過來」。

強制執行法重點

上述考試中,除司法官及律師考試是以第一試選擇題方式為命題外,其餘均以申論題之方式出題,而近年申論題多以實例題方式命題,靈活度較高。 以各科原有體系為經,以易漏法條為緯,建構出完整體系。 不只收錄歷屆律師、司法官經典試題,還有作者自擬題及超級詳解,補強申論題考試下容易被忽略的重點。 本書藉由歷年試題判斷常考重點,加以整理建立基本概念;將考點相同的申論題與牛刀小試題目分列於書中內文相對應之段落,具體理解各主題過往命題焦點;易混淆的觀念使用Q&A表格做統整,釐清概念易如反掌。

強制執行法重點: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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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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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美國銀行分析指出,Z世代在2030年的購買力會成長400%,即便現在還沒到顛峰,但也逐漸透過網路掌有發言權,麥肯錫顧問公司也推估2025年Z世代在亞太區將佔 25%。
  • 此外,《草案》第一百九十三條還針對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作出特定行為,而被執行人逾期未履行的,規定了特殊拘留制度,人民法院可以多次拘留,但是累計拘留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 但船舶現停泊於他法院轄區者,得囑託該法院拍賣或為其他執行行為。
  •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債務人被不同的債權人起訴並申請強制執行,在這些獨立的案件中,每個債權人需各自分別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現狀,法院也需多次分開處理信息。
  • 就德國代宣誓保證制度是否引進我國,早在司法院釋字第588號解釋中大法官於意見書即進行不少討論。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子女或被誘人者,除適用第一項規定外,得用直接強制方式,將該子女或被誘人取交債權人。 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 強制執行法重點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持有書據,執行法院命其交出而拒絕者,得將該書據取出,並得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另作證明書發給債權人。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 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外國船舶經中華民國法院拍賣者,關於船舶之優先權及抵押權,依船籍國法。

強制執行法重點: 強制執行法概要 – 高點法律網

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者,以該判決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中華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為限,得為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117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依公司法辦理登記,並應依第五十四條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本書乃依據近年修法精編,就司法四等考試相關法條修正重點予以整理,並為補充說明,使讀者能迅速取得修法內容及解題重點。 強制執行法是是一連串實現私權的程序之總合,主要內容在於規範如何 … 演練考古題,不但可對考試重點再次複習,更重要的是藉此得知該類科的 …

強制執行法重點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強制執行法重點 前項命令,送達於第三人時發生效力,無第三人者,送達於債務人時發生效力。 拍賣航空器之公告,除記載第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事項外,並應載明航空器所在地、國籍、標誌、登記號碼、型式及其他事項。 無前項之人接受點交時,應將動產暫付保管,向債務人為限期領取之通知,債務人逾限不領取時,得拍賣之而提存其價金,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前項得標人未於公告所定期限內繳足價金者,再行拍賣。 但未中籤之投標人仍願按原定投標條件依法承買者,不在此限。

強制執行法重點: 強制執行法關鍵選擇

充分揭露原則應將對企業財務狀況及營業成果有重大影響者,列於財報上。 一致性原則採用的會計原則、方法或程序,不得隨意更改。 重大性原則會計事項或金額如不具重要性,在不影響財報使用原則下,可從簡處理。 客觀性原則會計事項必須有合理客觀的證據,才可入帳。

界定本法為普通法的性質,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 然而在強制執行的過程中,法院只會計算「債務人本人」的生活必要費用,如果債務人需扶養親屬的費用,則是債務人要自己向陳報法院的。 如果是不動產要經過法拍程序,動產(如前面提到的機車)還要花時間找到它的位置。 因此聲請強制執行時間會因為強制執行標的不同而有不同。 再來動產必須先進行點交強制執行查封程序,如果無法完成點交,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就會因為無法執行而終結。

因此,你必須自己查好A在哪裡工作有薪資收入,或是名下有哪幾筆動產或不動產(例如房子、車子),在聲請的時候一併告訴法院「A有這些錢,請幫我拿過來」才行。 在債權憑證的時效到期前,債權人再次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債務人有財產,就可以一樣再進行強制執行的程序來獲得清償;若是債務人的財產還是不足以清償或是根本沒財產,就可以再向法院聲請發給債權憑證,時效也會重新起算。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與確定判決「沒有」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如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並不適用前開延長成5年的規定。

另外,債權憑證需要注意它的時效,要在到期前換發,否則超過時效可能就會不能再換發了。 不過要注意的是,法律上規定這些不能作為強制執行標的之項目,如果已經轉換為財產時(例如發明或著作已販賣成現金),因為已經脫離「不能作為標的」的範圍,就會變成可以被強制執行的標的物。 另外在《勞工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也有規定,保險與退休金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例如:房客 X 可透過法院強制要求房東 Y 修理房屋壞掉的冷氣、電燈。 首先是現場報告制度,《草案》第四十六條指出,被執行人收到報告財產令後,應當於指定的日期親自到場報告。

本書廣搜各類國家考試及各校法律系試題精華,分門別類附於各章節內容之前,使讀者在研讀各項法律爭議前,能以三分鐘迅速掌握考點,鑑往知來掌握未來試題趨勢。 選擇題型及司法四等考試偏重於法條之記憶,而申論題行則多有以實務見解入題的現象,且近年來考試題目不再只出現單一考點,也會出現法條題與實例題綜合命題的出題方式,故考生除了需記憶法條之外,熟讀實務見解亦是得分關鍵。 本書依命題大綱整理,於各章開頭點出學習重點,研讀前即可知道該章重點所在,輕鬆掌握命題方向。 強制執行法重點 內文各段落繪製體系表,讀者研讀內文前即可建立體系框架,再一一梳理法規脈絡,避免陷入條文泥沼之中。

前二項情形,應先詢問債權人之意見,如債權人聲明於查封物賣得價金不超過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時,願負擔其費用者,不適用之。 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異議認為正當,而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不為反對之陳述或同意者,應即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 政府機關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對義務人有公法上金錢債權,依行政執行法得移送執行者,得檢具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 逾前項期間聲明參與分配者,僅得就前項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清償;如尚應就債務人其他財產執行時,其債權額與前項債權餘額,除有優先權者外,應按其數額平均受償。

強制執行法一科,無論何種題型均不脫離法條本身規定之範圍,因此法條之背誦應為第一要務,只要能寫出正確條文,則10 到 15 的基本分數應該就已手擒來,強制執行法概要背法條的投資報酬率相對極高。 此外,強制執行程序是相當重視實務見解,考生除應多讀條文外,對於強制執行法相關實務見解,例如院解字第2776號解釋等亦要熟知。 所以,不論就應考乃至日後從事執行工作,本科實居於舉足輕重的地位。 除了前述介紹的與財產查詢和執行有關的五個方面外,《草案》還對人民法院執行人員體制、執行送達制度、互負同時履行為執行內容的執行、執行監督制度、查封制度、共有財產的執行等事項作了調整與規定。 目前《草案》已結束徵詢意見,相信《民事強制執行法》將很快正式出臺,本所會持續關注其動向並分享。 假扣押之動產,如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定期拍賣,提存其賣得金。

強制執行法重點: 強制執行是什麼?律師告訴你強制執行的用處、完整程序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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