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範本不可不看詳解
四、地下層停車場應由本社區購買停車位者或其承租人按分配位置停放車輛,不得於地下層洗車打濕地面,更不得將廢棄物丟棄地下層。 用戶為法人當選管理委員時,應指定自然人一人行使管理委員職務;用戶為自然人時,得指定他人代表行使管理委員職務。 初看樓上的剪報還真得會嚇一跳,以為辛苦的保全員如果没有看好停車場的車子,被膽大包天的竊賊把車子偷走後,保全人員没有發現,還要賠64萬元給住戶,以後還有誰敢擔任保全人員? 後來再仔細看一下報紙及找到本案法院判例瞭解,發現到並不是保全人員應該賠,而是保全公司被判賠,理由整理如下,…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中華民國85年5月27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 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 二、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於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應依符合法令規定之方式使用,並不得有損害建築物主要構造及妨害建築物環境品質。
- 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係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
- 飼養動物之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並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飼養動物管理辦法。
- 如該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分讓渡或租予他人時,則該區分所有權人即不再具有該項約定專用權。
- 委員須由居住本大樓具區分所有權人或其同住大樓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區分所有權人為公司法人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公司正式指派之法人代表擔任)擔任之。
- 六、本社區管理公司、電力、自來水、電信或其他提供本社區共同使用設施之機構,得使用本社區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及公共設備。
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三)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未依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者,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四、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應在租賃 (或使用) 契約書中載明承租人 (或使用人) 不得違反本規約之規定,並應向管理委員會提切結書,其格式如附件五。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若在規定之日期前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即二個收費期別)或積欠達新臺幣 萬元以上(含),經 天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 %計算。 (一)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簽到簿、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應由管理委員會負保管之責。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範本: (一) 管委會與區分所有人會議
況且,因頂樓公共設施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其費用依本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亦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166號、91年度簡上字802號民事判決參照),其決議僅由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分擔,亦非合法正當。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規定,所謂的「管理委員會」是設立在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下,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決議的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幾名住戶當管理委員所設立的組織。 如果社區大樓規模不大,只推選1人來管理公共事務,則稱為「管理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