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詳解
為整合本署與台北第二辦公室業務與組織,強化組織功能,本署擬訂「內政部營建署與內政部台北第二辦公室合署辦公實施計畫」報奉內政部89年5月5日台內人字第 號函核定,實施期間自89年9月1日起至「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廢止或本署組織條例修正完成法定程序時止。 目前時值行政院組織調整作業期間,有關本署及所屬機關組織將配合中央政府組織改造時程辦理。 民國26年,政府為辦理全國都市計畫、建築行政、鄉村建設及一般土木、市政工程等業務,特於內政部地政司下增設一科,是為營建行政機構之濫觴。 其後,因應國內政經情勢之變遷,迭經37年7月始設營建司,38年精簡機構併歸地政司及61年11月恢復營建司建制等歷程,復於69年研擬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將原營建司擴編為營建署,並於70年1月21日公布實施「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本署遂於同年3月2日正式改制成立。 內政部營建署 營建署(以下簡稱本署)於民國70年3月2日自內政部營建司改制成立,民國88年7月1日配合台灣省政府組織員額調整,省屬機關與本署整併,是我國國土資源規劃、利用與管理之中央主管機關。
另為執行各項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等任務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北、中、南區工程處及下水道工程處等4個工程處。 民國88年7月1日配合台灣省政府組織員額調整,省建設廳(四科)、都市計畫委員會、住宅及都市發展處與本署整併,為就地安置與本署整併之省屬員工,分別設置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及台北第二辦公室,並辦理原省府移撥業務。 其中重機械工程隊於97年1月1日奉 行政院同意裁撤;新生地開發局及市鄉規劃局於97年8月22日組織修編整併成立「城鄉發展分署」;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於98年12月28日揭牌正式成立;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於108年11月28日揭牌正式成立。
內政部營建署: 政府資訊公開
本署秉持「創新負責、持續改造」之理念,提升營建行政管理與工程建設專業技術,發揮團隊精神,打造全球最具競爭力的創意政府,為全民建立更美好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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