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地政士查詢不可不看攻略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將於111年10月15日(星期六)18時至21時30分進行系統維護,該時段各項服務均暫停。 內政部最後說明,有關各界或業者所提建議及疑義,都已納入修法或未來授權訂定辦法時考量,在修正通過後也會儘速邀集相關機關及公會團體進行討論,以符合實際需要。 同時在辦法中也將明確規範申請書表,簡捷的申請及審查程序,將不影響私法人經營或推動都更危老整合的效率與時程。 與鄰地土地所有權人無界址爭議者,應在自己的土地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界址點,自行設立界標。 依通知書所指定之日期、時間,攜帶通知書、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到現場將土地周圍界址位置,詳細告訴地籍調查人員,並逐項認定調查表上記載之內容,確認無誤後再予簽名或蓋章。
- 詮釋資料(Metadata)最常見的解釋是「描述資料的資料(Data about Data)」是指對數位資訊 之內容、格式、結構、使用方式…等等之說明與描述,以作為電腦系統在存取、使用該數位 資訊之依據。
- 每張地籍圖也都有相對應的詮釋資料,主要用來了解地籍圖本身的一些相關資訊,便於使用者 可以快速查詢並運用它。
- 依內政部目前規劃之「免經許可」項目,將包含私法人依法或經營必須取得之情形,例如金融機構或其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AMC)依法行使抵押權或承受不良資產、或依法優先購買住宅(例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共有住宅)等。
- 地價區段之界線,應以地形地貌等自然界線、道路、溝渠或使用分區、編定使用地類別等使用管制之界線或適當之地籍線為準。
因故無法依通知書所指定之日期、時間到現場時,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到場指界或聯繫地籍調查人員另定期辦理。 同一重測區內有多筆土地,但通知不同日期、時間而無法配合到場指界者,可聯繫重測區辦公室擇期一併辦理。 四、建立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私法人購買住宅將依其取得之必要性及正當性,分為「免經許可」及「需經內政部許可」2類;其中「需經內政部許可」,於取得後並將受取得後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之限制,以防杜藉其後續變相轉作短期炒作。 立法院今(10)日三讀通過「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代理部長花敬群感謝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的支持,使修法順利通過。 花敬群表示,這次修法主要目的是為打擊炒房,健全房市交易秩序,但不會影響市場正常交易;就長期而言,亦將有助於引導市場回歸穩健發展,協助不動產產業永續經營,並保障國人購屋權益與居住正義。 配合區域計畫法條文修正,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受理審查涉及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與第二十二條規定開發申請案之處理原則,依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八十二次會議紀錄捌、討論事項第三案之決議辦理。
內政部地政士查詢: 查詢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營業員、不動產備查經紀業、開業地政士、開業不動產估價師
其作業項目計有:鑑界複丈、分割複丈 、合併複丈、他項權利位置測量、浮覆複丈、坍沒複丈、界址調整複丈及調整地形複丈等。 ‘一、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明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同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規定分割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之例外情形。 二、有關耕地之分割係由耕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辦理,故申請人如對分割登記有疑問時,可以檢附詳細資料,直接洽地政事務所詢問。 前揭既存違規事實且經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合法化之申請案倘經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且獲致結論不同意者,請各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確實遵照區域計畫法第21條與第22條相關規定,嚴格究辦執行。 查前揭區域計畫委員會第75次會議決議意旨,係在程序上對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為專案輔導合法化案件同意循往例先受理實質審查,以縮短作業流程,提昇輔導合法化之行政效率,但在實質上並未放寬其審查要件,對違規使用者,過去違反區域計畫法規定之行為,仍應查究其應負之法律責任,以兼顧社會公義。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計算方式,以同屬區段徵收範圍內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平均計算為原則。 但同一區段徵收範圍內無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者,依第一項規定查估區段地價。 都市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以其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 以收益法估計之比準地收益價格,與第一項估計之比較價格,經綜合評估,視不同價格所蒐集資料之可信度,考量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決定比準地地價。
內政部地政士查詢: 【新聞發布】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三讀 內政部:抑制炒作、健全交易
應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即日起系統不再提供權利人姓名,他項權利人姓名欄位,詳細輸出欄位請參考計費說明區. 三、建立檢舉獎金制度:民眾對於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實價登錄違規行為,可檢具事證向地方政府檢舉,如經查證屬實,將由實收罰鍰中提充一定比率金額作為獎金。 二、重罰炒作行為:明確規範若有散播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價格、透過通謀虛偽交易營造熱銷假象、利用違規銷售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將按交易戶(棟、筆)數處罰100萬至5,000萬元。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受理審查興辦事業計畫或各縣(市)政府受理審查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案件,其申請基地之原始地形或地物已擅自變更者之審查處理原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需用土地人未及於前項期限前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徵收範圍市價查估作業所需資料者,應提供查估之市價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估市價,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所需費用並得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一、非都市土地、都市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依徵收計畫報送時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填寫。 二、查公有土地依修正前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係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 該條文已修正增訂但書「但公有土地已讓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公地管理機關得依本條例第16條規定辦理申報地價。」,並報奉行政院發布。 93年適逢重新舉辦規定地價工作,公有土地已讓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請各公地主管機關徵詢承購人意見後依修正後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辦理申報地價,以維承購人權益。
內政部地政士查詢: 申請土地分割的好幫手-土地試分割便民服務
如有消費糾紛可檢附具體案例及有關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本Script功能為控制主題專區區塊,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實價登錄制度實行(101年8月1日)前,本部按季編製之中華民國房地產交易價格簡訊,其資料來源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地政事務所就買賣及公地標售案件派員向當事人、經紀人、仲介業、地政士、交易案例四鄰、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等調查土地及建物之買賣、標售資料,上開資料係屬詢問調查而得資料,僅供參考。 不動產交易過程牽涉之法令甚多,民眾如沒有時間親自處理,應慎選專業、合法之地政士、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業者或租賃住宅服務業者協助,以保障自身財產權益,維護交易安全,並可透過內政部地政司網站查詢合法業者資訊。 四、都市計畫依法公布後,該範圍內土地係屬都市土地,不適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應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檢具有關圖冊送地政機關,俾據以將土地登記簿標示部所載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種類辦理註銷。
經營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其中,若為「新設公司」或「已辦理公司登記」之公司,應檢附「『經濟部』核准保留『公司』名稱『預查表』影本」;若為「新設商號」或「已辦理商業登記」之商號,應檢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登記『商號』名稱『預查表』影本」;另經紀業申請許可倘由代理人辦理應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若經紀業屬加盟經營型態者,應檢附加盟證明文件。 內政部地政士查詢 內政部地政士查詢 至於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得逕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詢。
內政部地政士查詢: 電子產權憑證,線上查驗新服務
依第四條第二款調查實例,以蒐集市場買賣實例為主,並得蒐集市場收益實例。 二、比準地:指地價區段內具代表性,以作為查估地價區段內各宗土地市價比較基準之宗地,或作為查估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之宗地。
劃分地價區段時,應攜帶地籍圖及地價區段勘查表實地勘查,以鄉(鎮、市、區)為單位,斟酌地價之差異、當地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及其他影響地價因素,於地籍圖上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之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 劃分地價區段時,應攜帶地籍圖及地價區段勘查表實地勘查,原則以鄉(鎮、市、區)為單位,斟酌地價之差異、當地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環境污染、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及其他影響地價因素,於地籍圖上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之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 內政部地政士查詢 提供不動產經紀業及分設營業處所管理、不動產經紀人員管理、公會會員管理、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等服務。 本會以貢獻智能,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確定地籍、保障地權、促進地盡其利,實現地利共享,並砥礪同業品德,增進同業信譽,提升服務層次,擴大服務層面,維護會員權益,聯繫會員情誼為宗旨。 此外,對於實施都更危老重建而需申請許可取得住宅情形,內政部也將規劃適當的申請方式,例如申請人得事先申請預計實施都更危老重建之街廓,後續免再逐戶申請,以符合實務推動需要。 內政部地政士查詢 針對業界近期疑慮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增訂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將影響私法人推動都更危老重建等營運,內政部今日特別向各界說明,已將私法人因必要及正當用途取得住宅之情況納入修法,不會影響私法人未來必要的業務營運,請業者放心。
內政部地政士查詢: 不動產經紀業專區
一、依據本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第934次會議附帶決議:「請就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規定,已依其他法律(如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處理後,是否仍須再依區域計畫法有關規定處理疑義,本部86年1月28日台內地字第 號函示與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503號解釋意旨是否相違?召集相關單位予以檢討」。 因屬通案,經本部(地政司)邀請司法院秘書處等相關單位於90年3月14日會商。 內政部地政士查詢 最新法規條文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使用地編定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管制其使用,並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隨時檢查,其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者,應即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理。 每張地籍圖也都有相對應的詮釋資料,主要用來了解地籍圖本身的一些相關資訊,便於使用者 可以快速查詢並運用它。 依第二十一條計算之宗地市價應於依第二十條第四項所為通知之次年二月底前提供需用土地人,作為通知之次年報送徵收計畫計算徵收補償價額之基準。 屬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應於當年七月底前提供需用土地人,作為當年七月至十二月報送徵收計畫計算徵收補償價額之基準。
前項估價基準日指每年九月一日,案例蒐集期間為當年三月二日至九月一日。 但屬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者,估價基準日指三月一日,案例蒐集期間為前一年九月二日至當年三月一日。 依本辦法辦理查估之建物面積,已辦理登記者,以建物登記之面積為準;其全部或部分未辦理登記者,以實際調查之面積為準。 依第四條第二款調查實例,以蒐集市場買賣實例為主,無市場買賣實例者,得蒐集市場收益實例。
內政部地政士查詢: 不動產經紀業
一、不動產相關資料、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街道圖、都市計畫圖說、禁限建範圍圖、預定徵收土地地籍圖、土地使用計畫圖。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時,得將查估程序全部或一部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委託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內政部試辦不動產產權查驗新管道,自明年1月1日起,民眾向地政事務所申辦買賣等不動產登記後,除核發紙本權狀外,也可取得電子產權憑證,未來就可線上免費查驗不動產產權,有效降低攜帶紙本權狀遺失的風險,安全、快速又方便。 主要服務對象包括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不動產估價師及地政士、該等人員之專業訓練機構、團體或學校及一般民眾,提供專業訓練計畫之申請與審查、訓練機構之開課、測驗計畫之報送與審查,及相關訓練機構、開課課程及測驗資訊查詢等服務。
提供不動產估價師申請書表下載、線上申辦作業、開業資料查詢、獎懲資料查詢、公會資料查詢、訓練機構查詢及統計資訊查詢之服務。 申請人以電子憑證登入系統,與憑證管理中心驗證憑證有效後,即可進行資料申請;資料產製完成後,系統與「e政府服務平台」介接進行線上付費,提供線上繳款,線上下載所申請之地政電子資料。 準此,依規應辦理容許使用手續而未辦理者,仍屬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內政部地政士查詢: 公告現值與公告地價
一、為預防交屋前建商倒閉,民眾已支付價金而求償無門的情事,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99年8月16日公告,100年5月1日生效)規定,建商所提供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載明履約擔保機制。 二、若建商所提供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未載明履約保證條款,民眾可主張: 內政部地政士查詢 (1)依同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該定型化契約無效。 (2)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履約保證條款而未載明者,可檢具具體案例及相關資料,逕送房屋所在地之直轄縣(市)政府查處。 三、預售屋買賣契約之訂立,屬私權行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端視買賣雙方合意訂定契約條款內容而定。
- 劃分地價區段時,應攜帶地籍圖及地價區段勘查表實地勘查,以鄉(鎮、市、區)為單位,斟酌地價之差異、當地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及其他影響地價因素,於地籍圖上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之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
- 目前直轄市、縣(市)政府正辦理國土功能分區校調作業中,後續還需要辦理公開展覽、公聽會、審議及核定等相關法定程序,預定114年4月30日前才會定案。
- ※ 國土功能分區分類示意圖使用注意事項 ※ 本系統所展示國土功能分區示意圖,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國土計畫作業階段之示意性初步劃設結果,該示意圖僅供參考非最終結果,使用時請特別注意!
- 針對業界近期疑慮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增訂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將影響私法人推動都更危老重建等營運,內政部今日特別向各界說明,已將私法人因必要及正當用途取得住宅之情況納入修法,不會影響私法人未來必要的業務營運,請業者放心。
當系統判斷該帳號使用惡意程式或進行不當撈取資料行為等警訊時,將暫停該帳號使用地政相關服務,以避免造成地政系統負荷過重,影響其他正常使用者權益,以維護地政服務系統良好的服務品質。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規定,農牧用地得設置風力發電及太陽光電發電設施點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 如使用面積超過660平方公尺者,應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及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8條規定,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為供下列需要,得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已登記之不動產物權: (一)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 內政部最後表示,在修法期間社會各界或業者所提建議,都已納入修法或未來子法訂定時考量,並將以不影響正常交易及符合實務需要為原則進行規劃;內政部後續也將儘速邀集相關機關及公會進行討論,同時於子法中明確規範應備文件,以及簡捷申請與審查程序。 另本次修法重罰炒作行為規定,將於總統公布修正後生效施行外,其餘規定將俟完成子法擬定後,再另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
內政部地政士查詢: 申辦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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