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5大著數

國民黨屏東縣長候選人蘇清泉質疑11月26日開票計票有誤及過程瑕疵,28日前往屏東地方法院聲請證據保全及驗票,屏東地院今天指出,證據保全部分駁回,驗票則還要開調查庭。 國民黨候選人蘇清泉質疑開票當晚,有效票數統計和總票數不合,28日上午也到屏東地方法院要聲請驗票,對此民進黨屏東縣黨部也回應,蘇清泉把媒體的誤植,栽贓成選委會公佈的票數,根本是刻意製造對立。 屏東地方法院 司法院得調候補法官至地方法院辦事,承實任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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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因地方人士之向中央請求,本院遂獲准於1949年12月20日設立,次年(1950年)1月1日開始受理民刑事及非訟事件。

屏東地方法院: 質疑選舉計票瑕疵!蘇清泉赴屏東地院 聲請驗票、保全證據

民視新聞/洪明生、曾虹雯 屏東報導九合一選舉落幕,屏東縣長驗票爭議還沒落幕,以1萬多票之差落選的國民黨候選人蘇清泉,認為開票和計票過程有疑點,到法院遞狀聲請證據保全、重新驗票,不過,屏東地方法院針對蘇清泉聲請證據保全一案,已經裁定駁回;至於驗票部分,將再開調查庭審理。 [新頭殼newtalk] 屏東縣長選舉,國民黨候選人蘇清泉先前質疑屏東縣選委會計票有多項瑕疵,向屏東地方法院聲請重新驗票。 蘇清泉 5 日前往屏東地院出席重新驗票庭時,法院外聚集上百名支持者高喊「要真相」、「沒真相沒縣長」。 屏東地方法院 屏東地院 5 日開調查庭,合議庭審判長凃春生在開庭過程中指出,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9 條規定…

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因目前屏東地方法院及屏東地方檢察署建築自1988年遷移使用至今,因屏東地區的案件量大幅增加而不敷使用,加上建物老舊,已有搬遷至屏東縣立棒球場現址之計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各項歲入歲出預算案編列情形,包括歲入來源別預算表、歲出機關別預算表等主要表…

屏東地方法院: 周末歡度佳節 高雄愛河光影秀及百貨公司耶誕氣氛濃

屏東地方檢察署召開111年度地區政風業務聯繫協調中心會議 屏東地方檢察署為強化與屏東地區各機關政風機構間業務聯繫,特於111年9月14日召開「111 年地區政風業務聯繫協調中心會議」,會議由本署檢察長陳盈錦主持,另邀請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副組長張茂泉及屏東縣政府政風處處長陳建利蒞臨指導,本署主任檢察官魏豪勇、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分署政風室劉明癸主任及屏東縣政府政風處暨府轄局處及鄉鎮公所政風室主管及屏東地區中央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政風主管等 44人出席與會。 本署檢察長陳盈錦於致詞中表示,首先特別向屏東地區中央、地方及相關公營事業機構的政風主管們致意,感謝歷年來於業務中聯繫協調配合,讓本署的查賄、反賄及肅貪績效卓著。 另就今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反賄選宣導與查察賄選情資蒐報等工作,期繼續結合轄區各政風機構橫向資源,加強檢察機關與政風機構間之聯繫協調與配合,落實查察賄選與反賄選宣導重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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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清泉昨天向屏東地院聲請民事證據保全,要求法院准予對屏東縣選舉委員會縣長選舉候選人在各投開得全部選票,包括有效票、無效票及已領未投之空白票、用餘票、計票條等選舉相關事項進行證據保全… 九合一選舉屏東縣長,由民進黨籍候選人周春米拿下,不過開票過程、結果遭質疑有瑕疵,國民黨屏東縣長候選人蘇清泉28日前往屏東地院提告,並聲請證據保全及驗票,但今(29)日稍早,屏東地方法院駁回證據保全,蘇… 九合一大選落幕,國民黨屏東縣長候選人蘇清泉對於開票結果不滿,質疑開票過程有瑕疵,28日前往屏東地方法院聲請證據保全與驗票。

屏東地方法院: 屏東某校長對2女童伸狼爪 一審判8年6個月

屏東縣長之爭仍因計票爭議,還沒完全落幕,國民黨屏東縣長落選人蘇清泉,預計下週一前往屏東地方法院,出席重新計票調查庭。 而屏東縣議員的蔣月惠則發文,要國民黨不要浪費時間、金錢,她也搬出民進黨屏東市長輸3千票都沒驗票的例子,盼藍營4年後捲土重來,部分網友不認同,在底下留言抨擊,不過蔣月惠再搬出多年前,自己離當選只差8票的例子回應網友。 不料本月13日網路流傳顏嫌等人帶著黑熊屍體騎車遊街炫耀影像,引起社會質疑,檢方14日再次搜索並查扣相關證物,訊問顏男及共犯多人,檢方發現顏男供詞與事證內容不一,昨晚向屏東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其餘共犯諭知5至10萬元不等金額交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案件)網址ptd.judicial.gov.tw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院長現任李淑惠首長上任時間2021年12月27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是中華民國的三級法院之一,位於台灣屏東縣,屬於普通法院,通常又被簡稱為屏東地方法院或屏東地院。 [新頭殼newtalk] 國民黨屏東縣長候選人蘇清泉今日前往台灣屏東地方法院遞狀提告,要求屏果縣選委會查封前天縣長選舉所有選票,並進行重新計票。 他說,他曾輸過兩次,所以他不怕輸,也不是輸不起,而是開票過程中有太多引人啟人疑竇的地方,他和支持者要求的是一個公道,「有真相就沒有屏東縣長!」 蘇清泉昨天晚八點多就透過媒體群組預告今天將向屏東地院提告,今天上午不到10點,就有大約20多名支持者聚集在屏東地院外的棒球路上,警方也連夜調來拒馬將法院大門…

會議中由觀護人室組長鄭博介說明,希望藉深入社區、鄰里全面性反賄選宣導,將反賄選觀念潛移默化形成全民共識,以達社區化全民反賄選運動,並強力宣導民眾買票、賣票之賄選行為均有重罰,以鼓勵民眾勇於檢舉,並嚇阻候選人不敢行賄,進而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選舉環境;另由本署主任檢察官魏豪勇講授「反賄及選舉查察蒐報技巧」,針對政風人員與警調完全不同之角色功能,如何由機關內部發掘並蒐集賄選情資,以強化轄區政風構構蒐報賄選情資能量,並全力投入選舉查察工作,蒐集情資及防制幽靈人口等介入選舉。 屏東地方法院 陳檢察長盈錦表示,藉由召開地區政風業務聯繫協調中心會議,期許地區各政風機關在年底111年地方基層公職人員五合一選舉,查察賄選情資蒐報及反賄選宣導等工作均能超前部署,政風團隊大家共同努力,創造優質、乾淨的選舉風氣。 屏東地方法院 [新頭殼newtalk] 國民黨屏東縣長候選人蘇清泉認為11月26日計票過程疑點重重,昨日向屏東地方法院聲請證據保全及重新計票,屏東地方法院今天下午駁回蘇清泉聲請證據保全之訴,蘇清泉表示會繼續再提抗告,競選團隊也會繼續努力蒐集其他事證,並請屏東鄉親提供相關選務違法事證。

屏東地方法院: 屏東男開車門害騎士撞上1死1傷 賠330萬換緩刑

其後今屏東地區之司法案件又於1933年3月15日後歸台南地方法院高雄支部;1940年12月20日後又歸高雄地方法院所轄,至二次大戰後,國府接收台灣時,亦是如此。 1896年,台灣改行民政,總督府於5月1日以律令第一號公布「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該年7月15日依該條例曾成立恆春地方法院,惟旋於1897年10月15日被廢止,相關司法案件由鳳山地方法院接管。 1898年7月19日總督府改正「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全台地方法院僅餘三座,原屬恆春地方法院所轄之案件又歸台南地方法院鳳山出張所管轄。 往昔屏東原無法院,光復前之日據時代,民眾糾紛涉訟,由雄地方法院管轄,光復後由於人口增加,社會進步,民眾糾紛益多訴訟事件,尤以屏東最南端之民眾,須遠赴百餘公里外之高雄,斯時交通不便,長途跋涉不堪其苦,經屏東地方人士及縣議會向中央要求,獲准於民國卅八年十二月廿日設立台灣屏東地方法院。 自106年10月2日起,當事人或代理人如欲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民事訴訟文書,須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如未經法院許可或經撤銷許可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 如確有提出文書之必要者,仍得以紙本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出。

2.告訴人范林月琴遭被告毆打、踢踹及持刀揮砍後,經送醫診斷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胸壁挫傷、右側第六肋骨骨折、胸壁、頸部、腹壁、左腰多處割傷、右手、雙膝擦傷之傷勢,醫囑:於110年6月30日7時28分,入急診診療,於同日10時出院,回門診追踨等情,有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警800卷第26頁)。 依上開診斷證明書所示,告訴人范林月琴當時經送醫急診,其遭被告持刀揮砍之傷勢僅有胸壁、頸部、腹壁、左腰多處割傷之傷勢,告訴人范林月琴於110年6月30日7時28分許經急診診療,於同日10時許即出院,佐以證人即告訴人范林月琴於偵訊中亦證述:我後來有再爬起來,我牽著腳踏車用走的返家,我回家拿手機報警等語(偵8853卷第 頁)。 足見告訴人范林月琴經被告持刀揮砍後,尚得自行牽自行車徒步返回住處,並自行撥打電話報警,且經送醫急診治療,僅診治2小時許即得出院,毋庸住院觀察,被告持菜刀揮砍告訴人范林月琴左側頸部、腹部及胸口所致傷勢均為割傷,而無任何穿刺傷,顯見告訴人范林月琴尚無立即之生命危險,傷勢均非甚重。 又依被告係持菜刀揮砍攻擊,且告訴人范林月琴所受前揭非重之傷勢情形,益徵被告揮刀時力道非猛,足見本件被告下手時力道有所節制,則依上開被告施力之程度,傷口係割傷等情事,則被告持刀揮砍告訴人范林月琴時,是否有殺害告訴人范林月琴之意思,已非無疑。 1.就被告與告訴人范林月琴之關係觀之,關於本件雙方產生糾紛進而發生告訴人范林月琴遭被告持刀揮砍之起因,依證人即告訴人范林月琴於警詢中證稱:我認識被告,我與被告之母在20年前因鄰田土地糾紛有告上法院,被告與他哥哥另有持棍棒至我家中破壞門窗欲強行侵入,之後有達成和解,就沒互相往來等語(警800卷第14-17頁);於偵訊中證述:我和被告是同村的人,我買的地與被告家土地相鄰,因被告家佔用我土地而有爭訟,此土地糾紛已超過30年,我與被告無何糾紛等語(偵8853卷第47-49、 頁)。

屏東地方法院: 屏東遊民殺人案 檢聲押犯嫌獲准

從而,認定行為人行為時究係出於殺人或傷害之犯意,乃存繫行為人內心之主觀情狀,旁人無法直接察知,僅能由行為人客觀外顯行為及相關事實資以探知判斷。 至被害人之受傷程度、傷痕多寡及傷勢輕重情形、受傷處所是否為致命部位、行為人下手輕重、砍向部位之手段、所用兇器之利鈍、行為人與被害人曾否相識、有無宿怨等關係、行為後之情狀、行為動機等項,雖可藉為認定行為人有無殺人犯意之心證依據,且為重要之參考資料,然非判斷殺人或傷害之絕對標準,仍須斟酌當時客觀環境、行為人下手實行之經過及其他具體情形予以綜合觀察判斷。 當事人或關係人使用遠距視訊方式開庭的相關技術支援與操作指引,請參考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的視訊開庭或本院網站防疫訊息內的法院遠距視訊開庭操作手冊。 勞動事件由法院專業法官審理、迅速解決爭議、減少訴訟障礙、便利尋求救濟、促進審判實效、即時權利保全為目標。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告本機關臺東庭奉准報廢之財物乙批,以議(比)價方式讓售,請踴躍參加議(比)價。 一、核被告所為,如事實欄一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如事實欄二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278條第3項、第1項之使人受重傷未遂罪。

屏東地檢署日前對涉嫌賄選偵結起訴的枋寮鄉陳姓鄉代、許姓村長及萬巒鄉林姓村長等3位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後,今天對第2波16位涉賄的地方首長及民代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包括縣議員1人、鄉長1人、鄉民代表7人、村長6人、里長1人。 至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如事實欄二所示另明知人之頭部、頸部為腦部、頸動脈及中樞神經所在之重要部位,且人之頸部、鼻部之構造均極為脆弱,倘徒手猛力毆打人之頭部、頸部、鼻部,極易導致於身體或健康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而造成重傷害結果,認被告主觀上另有致告訴人潘莉雯受有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重傷害犯意,惟被告於本院羈押及移審訊問程序中供承:我挖告訴人潘莉雯眼睛是要讓她失明等語(偵9688卷二第 頁;本院卷第26頁);於準備程序中供述:我那天會挖她雙眼是因為她辱罵我,我挖她雙眼的時候她有抗拒,我有壓制她,有勒住她的頸部,我知道人的眼睛是視覺的重要器官,我想挖她眼睛等語(本院卷第76頁)。 是依被告上開供述,足見被告主觀上僅欲摳挖告訴人潘莉雯雙眼,致其失明,並無致告訴人潘莉雯受有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重傷害犯意,至其客觀上雖有以左手手臂環勒告訴人潘莉雯頸部,以右手拳頭徒手毆打告訴人潘莉雯鼻部、頭部,然此係因告訴人潘莉雯之掙扎抵抗,被告為達其摳挖告訴人潘莉雯雙眼目的,所為壓制行為,難認被告主觀上另有致告訴人潘莉雯受有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重傷害犯意,公訴意旨認被告認被告主觀上另有致告訴人潘莉雯受有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重傷害犯意,容有誤會,併予指明。 一、楊寶勝因其母楊溫東妹前與范林月琴曾有糾紛衝突,乃對范林月琴心存嫌隙,其於民國110年6月30日5時30分許,在鄭明雄所經營位於屏東縣高樹鄉興店路00號之早餐店內,見范林月琴在該早餐店內與他人交談,遂心生不滿,基於傷害之犯意,先徒手揮拳搥打范林月琴頭部右側1下,再以腳踢踹范林月琴胸口數下,復持鄭明雄所有放置在該早餐店內煎台上之菜刀1把揮砍范林月琴左側頸部、腹部及胸口數下,致范林月琴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胸壁挫傷、右側第六肋骨骨折、胸壁、頸部、腹壁、左腰多處割傷及右手、雙膝擦傷之傷害,鄭明雄見狀旋即以雙手抓住楊寶勝持刀之右手,楊寶勝因遭鄭明雄勸說阻止而未持刀繼續攻擊,范林月琴即自行徒步離開現場,楊寶勝隨後離開。 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未經選任輔佐人者,少年法院應指定適當之人輔佐少年。 民事庭、刑事庭、專業法庭及簡易庭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不列官等、職等。

屏東地方法院: 快訊》蘇清泉聲請重新驗票 屏東地院裁定駁回:差距未達千分之三門檻

國民黨屏東縣長候選人蘇清泉質疑計票有誤及過程瑕疵,昨天前往屏東地方法院聲請證據保全及驗票,屏東地院今天指出,證據保全部分駁回,驗票則還要開調查庭。 國民黨屏東縣長候選人蘇清泉,投票當晚質疑開票程序有問題,今(28)日上午在國民黨屏東黨部主委廖婉汝的陪同下,上屏東地方法院遞狀。 蘇清泉強調,自己大選連輸2次,根本不怕輸,是要一個真相、公平正義,他轟中選會有效選舉人數不斷變動,且全縣僅40多萬張票,卻開了5個小時,疑點重重,他也提出證據保全、重新驗票2訴求,要求查明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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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其立法旨意乃在防範被告自白之虛擬致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 屏東地方法院 被告固曾於本院羈押訊問程序中供承:我坦承檢察官聲請羈押之犯罪事實,告訴人范林月琴部分我是要殺人等語(偵9688卷二第 頁);另於本院移審訊問程序中亦供承:我坦承犯行等語(本院卷第25-29頁)。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查本案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資料,因檢察官、被告楊寶勝及其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46頁),本院審酌各該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均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查無證據足以證明言詞陳述之傳聞證據部分,陳述人有受外在干擾、不法取供或違反其自由意志而陳述之情形;書面陳述之傳聞證據部分,亦無遭變造或偽造之情事,衡酌各該傳聞證據,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自均得為證據,而均有證據能力。

屏東地方法院: 司法業務類型Types of Judicial Service

強制執行結果,應發之案款準時發放;當事人依通知至出納室即能馬上領取、亦可依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填妥匯款入帳聲請書備妥帳戶正反面影本,逕送或掛號郵寄本院,聲請以匯款方式領取案款。 民事強制執行係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按執行名義內容,依強制執行法聲請由法院民事執行處,以國家公權力,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以實現司法上請求權之程序。 [周刊王CTWANT] 屏東縣高樹鄉一名潘姓女店員,去年9月間勸導患有思覺失調症的楊姓男子戴口罩,對方一氣之下竟朝她痛毆、徒手挖眼,害得女店員差點失明。 警方調查發現,楊男並非第一次出現傷害行為,去年6月底就曾拿菜刀攻擊老婦,導致老婦腹部、頸部都受傷,被送醫強制治療,8月中出院,怎料才隔一個多月又發生意外,讓屏東村民人心惶惶。 法院一審判決,依重傷害4年、傷害罪1年2個月,2罪合併判處楊男5年有期徒刑,檢方上訴二審遭駁回,不過檢方認為重傷未遂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年,有量刑悖離比例原則、公平原則之違法,再次提起上訴,但被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宣告定讞。

  • 準此,行為人於行為當時,主觀上是否有殺人之故意,除應斟酌其使用之兇器種類、攻擊之部位、行為時之態度、表示外,尚應深入觀察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衝突之起因、行為當時所受之刺激、下手力量之輕重,被害人受傷之情形及行為後之態度等各項因素綜合予以研析(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995號判決意旨參照)。
  • 民事庭、刑事庭、專業法庭及簡易庭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不列官等、職等。
  • 陳檢察長盈錦表示,藉由召開地區政風業務聯繫協調中心會議,期許地區各政風機關在年底111年地方基層公職人員五合一選舉,查察賄選情資蒐報及反賄選宣導等工作均能超前部署,政風團隊大家共同努力,創造優質、乾淨的選舉風氣。
  • 當時係以屏東市公園路與仁愛路口之青年旅社(日治時期稱第一旅社)為辦公處所,後因院舍狹小,經屏東縣政府撥明正中學(1946年創立時稱第一中學)校舍(原屏東郡辦公廳),並加以改建,1952年9月1日遷入辦公。
  •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 ㈠按殺人與傷害之區別,應以有無殺意為斷,即行為人於下手時有無決意取被害人生命為準,至於被害人受傷處是否致命部位,及傷痕多寡、輕重為何等,亦僅得供審判者心證之參考,究不能據為絕對之標準。

大法庭已於108年7月4日施行,我國司法已邁入新的篇章,未來統一法律見解的方式將更符合司法權的本質。 屏院答辯,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時,應向法院陳報債務人的住居所,若未陳報,法院可命其補正,若逾期未補正,則可駁回,因此主張陳報債務人的住居所,應是債權人台糖的義務,而不是法院的職權,主張屏院無過失、免賠償。 該16位涉案當選人不法選舉方式包括現金買票及幽靈人口等,因多數案件還在偵辦階段,屏檢並未說明涉案細節,但據了解,還有會第3波當選無效之訴名單。

屏東地方法院: 司法公告查詢

證人即告訴人范林月琴證述其與被告之母固有土地糾紛,惟已事隔20至30年之久,且其後均互無往來,其與被告間則無何糾紛。 另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我認識告訴人范林月琴,彼此無往來等語(警800卷第3-7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述:告訴人范林月琴與我們家農地很近,我們無土地糾紛,告訴人范林月琴跟她先生打我媽媽,告訴人范林月琴惹我媽媽生氣,我很恨告訴人范林月琴等語(本院卷第76頁),是被告主觀認知其與告訴人范林月琴無土地糾紛,係告訴人范林月琴傷害被告之母之糾紛,其因而對告訴人范林月琴懷恨在心,惟就此細故,尚非何等深仇大恨,在被告與告訴人范林月琴間並無重大恩怨關係之下,被告主觀上雖對告訴人范林月琴有所不滿,但因爭執事端非重,所受刺激應非至大,衡情被告尚不至於有欲持刀侵害告訴人范林月琴性命之動機。 該建築使用20餘年後,又因房舍老舊狹窄而興建新辦公大樓,1988年完工,即本院今址所在地。 一審橋頭地院認為,屏院通知台糖提出鄭女最新戶籍謄本,以供查證送達是否合法,台糖是依據屏院的指示行事,台糖並未違法或過失;但當支付命令無法送達戶籍地時,屏院除了應命令台糖陳報戶籍謄本,還應要求查報有無其他可能送達的處所,以避免未合法送達而無效;然而,屏院承辦人卻只命令台糖提出鄭女的最新戶籍謄本,未循卷證資料查詢鄭女的其他地址,顯有過失,判應國賠678萬元。

屏東地方法院: 屏東超商女店員遭攻擊眼睛 嫌犯有2次傷害前科判5年

故被告案發時正值青壯之年,而告訴人范林月琴則已屆71歲之高齡,在氣力上居劣勢,被告若有殺人犯意,以其手持菜刀而告訴人范林月琴手無寸鐵,被告相對於告訴人范林月琴存有氣力及武器上之優勢,被告應得輕而易舉遂其殺人目的,而非僅致告訴人范林月琴受有前揭傷勢,是被告於本院中亦供述:如果我要殺害告訴人范林月琴,她的傷勢會更嚴重,旁邊的人勸我我就不聽了等語(本院卷第27、164頁),尚非不可採信。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在台糖聲請支付命令的資料中,包括台糖與鄭女的租約、本票、繳費通知書等,都有鄭女的實際住處地址,屏院承辦人卻未發現,而只寄送至戶籍地,顯有過失,公務員的過失造成人民的損失,應予國賠,經鑑定認定潘女損失為458萬元,改判屏院應賠458萬餘元。 判決指出,2008年台糖公司以鄭姓女子積欠土地使用補償費為由,向屏東地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獲准,屏院將裁定書寄至鄭女的戶籍地屏東縣潮州鎮,但無人收受,遂寄存送達潮州警分局光華派出所。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基層公職人員選舉雖已結束,但檢方查賄工作仍持續進行中,屏東地檢署今天一口氣對16位涉嫌賄選的縣議員、鄉長、鄉民代表及村、里長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引起地方政壇關切。

當時係以屏東市公園路與仁愛路口之青年旅社(日治時期稱第一旅社)為辦公處所,後因院舍狹小,經屏東縣政府撥明正中學(1946年創立時稱第一中學)校舍(原屏東郡辦公廳),並加以改建,1952年9月1日遷入辦公。 毒品樣貌多小心別上當,毒品戒癮原因多元化,本署提供戒癮治療多面向銜接服務,經由各縣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連結社政、衛政、醫療等資源,為藥癮者本人或家屬提供諮詢服務。 屏東縣長潘孟安即將卸任,昨天主持8年任內最後一場主管會報,潘說,感謝團隊付出,一路創造很多屏東奇蹟,卸任後會多陪家人,想… 全台大型跨年晚會蓄勢待發,國境之南屏東縣有2場,縣府主辦的跨年晚會31日晚上7時起縣立體育館前草地登場,由YELLOW黃… 東港鎮2020年時曾因疫情停辦跨年晚會,去年復辦吸引大批人潮,今年決定再度舉辦,也是屏東縣沿海鄉鎮唯一有有辦大型跨年晚會的鄉鎮,可吸引隔天前往墾丁龍磐公園「迎台灣本島第一道曙光」的遊客。 全台大型跨年晚會蓄勢待發,國境之南屏東縣有2場,縣府主辦的跨年晚會31日晚上7時起縣立體育館前草地登場,由YELLOW黃宣、高爾宣等10組超人氣卡司接力開唱,東港鎮公所主辦的晚會晚上7時30分在東港溪畔登場,邀金曲歌王施文彬、情歌王子方泂鑌、傳唱天后李翊君等重量級歌手演唱,還有氣勢磅礡、璀璨閃耀的煙火秀演出。

檢察官認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示部分係犯殺人未遂罪,容有誤會,惟起訴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被告於如事實欄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先揮拳搥打告訴人范林月琴頭部右側1下,再踢踹告訴人范林月琴胸口數下,復持菜刀1把揮砍告訴人范林月琴左側頸部、腹部及胸口數下;另於如事實欄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手臂環勒告訴人潘莉雯頸部,並以手指摳挖告訴人潘莉雯雙眼,徒手毆打告訴人潘莉雯鼻部、頭部,各行為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之一行為,各應論以接續犯。 被告如事實欄二所示部分,已著手於重傷害行為之實行,而未發生重傷害之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4.就被告與告訴人范林月琴案發時之年齡觀之,被告係60年出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徵(偵9688卷二第335頁),而告訴人范林月琴則係39年4月生,有其年籍資料可徵(本院卷第1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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