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概要必看介紹

這段期間也許是因為新法上路,許多民眾對自身的權益仍不熟悉,或是企業本身對於這部法令還抱持觀望的態度,甚至是主管機關,對於自身所該扮演的角色及應擔負的責任,仍然不是那麼清楚。 我們希望從近日發現的一些實例,來解釋一下這些事件背後所牽涉到的相關條文。 除了透過法律之規範,保護個人資料外,民眾自我的警覺也不可或缺,尤其身處在危險的網路世界中,不得不更加謹慎,很有可能一不小心就洩漏了自己的個資,而遭到冒用,或是不小心就觸犯個資法。 依本法規定對於公務機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專屬該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而個資法亦明令,個人仍然可以對已經提供出去的個人資料,行使相關權利,這包括了查詢、更正、要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也可以要求企業進行完全刪除。 另外,企業在運用個人資料時,必須要取得當事者書面的同意,書面指的是紙張,這在現今社會或許較難達成,因此企業可能會採取契約或類似契約的關係來代替,像是網頁上的同意勾選框,所以在勾選前最好也先看清楚內容。 個人資料保護法概要 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是在於保障個人資訊,避免受到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的侵害。 而保護的前提必須在這些資料可以「連結」到資料的主人,才有保護的必要。 例如,番茄日報蒐集販賣黑心油商人的個人資料,是基於新聞報導的特定目的,並且是為告知消費大眾有關黑心油的資訊,此與公共利益有關,這樣的蒐集個人資料是被允許的。 有關特定目的之項目,《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的類別》有詳細規定,例如研究者為學術目的而蒐集處理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概要: 教育與知識

至於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人民的著作,則並不以外國人的方式處理,而是另外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加以處理,基本上可以說都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個人資料保護法概要 若是屬於政府機關所製作的各種「法令彙編」或是將外國法令譯為中文,我國法令譯為外文等,都是屬於明文不受保護的標的。 但是,這僅限於政府機關所製作的翻譯物或編輯物,若是一般民間的出版社或事務所,所製作的六法全書、智財小六法、人事法規小六法等,就個別的法條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其整體只要符合編輯著作的保護要件,仍然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律師事務所自行翻譯法條供其客戶參考的情形,仍然屬於受保護的翻譯(改作)著作。 不過,要特別說明的是,「政府出版品」不等於「公文」,有許多的政府出版品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甚至是由政府擁有著作(財產)權。 例如:各機關所編印的各種研究發展報告、發行的期刊雜誌等,仍然還是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依據我國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規定:「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第2條則將公文區分為:令、呈、咨、函、公告、其他公文(手令或手諭、簽或報告、箋函或便箋、聘書、證明書、聘、僱契約書、提案、紀錄、節略等)。

個人資料保護法概要

如果違反這些規定,則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處以刑罰。 個資法定義的個人資料中,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5項屬於特種個人資料,基於特種個資的敏感性,個資法第6條嚴格規定不得蒐集特種個資,但這會導致許多產業的業務無法進行,例如保全業者無法過濾保全員是否有犯罪前科,幼教業者也無法確保工作人員是否有前科,運輸業者亦無法確認駕駛員的健康是否會影響行車安全等等。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由於新聞報導在陳述事實時,往往會蒐集到個人資料,然而其蒐集行為卻不符合上述所列情形,因此,將其納入本款處理,得以在基於公益情況下蒐集個人資料。 須注意的是,公共利益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在適用本款時,應謹慎為之,不可過度侵犯當事人權益(劉佐國、李世德,2015)。 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資料經過處理後或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依據《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7條,指個人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無從辨識該特定個人。 刑事責任方面:觸犯個資法者,而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之故意時,將可能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個人資料保護法概要: 個人資料保護法簡介

十二、各單位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 但書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應取得當事人同意之書面文件; 該書面文件作成之方式,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 各單位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或第十六條但書第七款規定經當事人 同意者,應符合本法第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所定之方式。 七、本部保有本法第六條有關醫療與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如下:
(一)矯正資料庫。 個人資料保護法概要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特設置本部
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執行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資訊科技無孔不入地滲透到我們的生活,個人已幾乎難有隱私可言。 然隱私權是人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育成中心今日(3/31)邀請到大展聯合法律事務所林玠民律師蒞臨中心演講:「個人資料保護法概要」,現場有超過30位育成廠商、本校師生踴躍互動。

  • 判斷一件作品是否受著作權保護,除了檢視前述四項要件外,還必須非屬本法第9條排除保護的範圍。
  • 本小組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業務單位、所屬機關人員、相關機關
    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列)席。
  • 至於「互惠原則」,則是指外國與台灣簽署條約、協定或依該國家的法令、慣例,台灣人民的著作可以在這個外國人所屬的國家享有著作權的情形,我國著作權法也會基於平等互惠的原則,給予這個國家國民的著作法律的保護(符合互惠原則時候,外國人著作不需要在台灣發行,一樣受到保護)。
  • 如果違反這些規定,則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處以刑罰。
  • 個人資料保護法釋義與實務—如何面臨個資保護的新時代(第二版)。

但並沒有張貼照片當事人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指紋或其他可以直接特定個人識別性的個人資料,一般人無法單以觀覽照片的方式,就可以直接識別照片中的人是誰。 綜合上述說明,法院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個人資料,必須配合此法律的規範目的,限縮是用的範圍(目的性限縮解釋)。 個人資料保護法概要 只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指紋等資料具有直接特定個人識別性;至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所規定第一款的其他例示性資料,單獨提出沒有辦法特定個人,一定要與前面的資料結合,或有複數的資料一起呈現,才能識別出特定個人。 個人資料保護法釋義與實務—如何面臨個資保護的新時代(第二版)。

個人資料保護法概要: 個人資料保護法概要『解答』

謹慎發言:在TNL網路沙龍,除了言論自由之外,我們期待你對自己的所有發言抱持負責任的態度。 在發表觀點或評論時,能夠盡量跟基於相關的資料來源,查證後再發言,善用網路的力量,創造高品質的討論環境。 因此,雖然其散布猥褻影像行為觸犯,散布猥褻物品罪,但並不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393號判決)。

個人資料保護法概要

例如:報紙報導旅美球星王建民先發出賽,面對幾人次、投幾顆球、幾顆好球、幾顆壞球、被打幾支安打、幾次三振、幾次四壞球等,就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任何人無須得到任何授權即可任意利用。 但是,若是體育新聞的記者對於某一場球賽球員表現的評論,例如:王建民某一場表現的如何、控球如何、面對打者的態度如何等,則非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 因此,所謂「智慧財產權」,可說是各國法律為了保護人類精神活動成果,而創設各種權益或保護規定的統稱。

個人資料保護法概要: 法規叢書案例

在校園中,著作權更是行政、教學及研究活動關係最密切的智慧財產權。 例如:行政人員使用電腦軟體,必須取得合法的授權;老師的上課內容若引用他人著作,須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老師或學生的授課或報告內容,則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學校發行各種學術期刊,必須要將作者的著作授權處理妥當;圖書館採購資料庫或進行數位化,更與著作權息息相關。 十、各單位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但符合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機關或單位名稱。

安裝防毒軟體、防間諜及防火牆等保護軟體,定期掃毒並時常更新病毒碼,將安全防護設定盡可能設到最高等級。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於收受判決書正本後,應即將其結果通知當事人,並應於七日內將是否提起上訴之意旨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個人資料保護法概要: TNL 網路沙龍守則

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部法律事務司辦理,並得邀請本部各單位人員參
個人資料保護法概要 與幕僚作業。 一直以來家裡的資料都沒有太完善的保護,加上曾經送修過兩顆硬碟,一次五千元、一次六千元,深深知道那種送修硬碟… 然而,在這麼嚴格的規定下,是否真的能讓詐騙集團就此失業呢? 雖不至於會完全消失,但詐騙活動將大為減少是可預期的,最主要原因在於公司企業,為了避免受罰,一定會加強資安的管控,「以日本為例子,他們的個資法實行3年之後,個資外洩的情形便大幅度減少了」,當然,過往也許已有很多資料掌握在詐騙集團手中,但隨時間過去,久未更新情報的歹徒,行騙時也更容易露出馬腳。 個人資料保護法概要 台中市林姓男子娶大陸陳姓女子為妻,去年兩人因故分居,林男在報紙上刊登「尋找逃妻」廣告,要求陳女返家履行同居義務,因涉嫌公布妻子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居留證號碼,經陳女提起告訴,台中地檢署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將林男起訴。 條明文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課以同一額度之罰緩,促使其善盡監督之責。

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意思表示。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為因應我國加入WTO,著作權法新增第7條之1對表演的保護規定:「Ⅰ.表演人對既有著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Ⅱ.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所謂「表演」,是指對既有著作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加以詮釋。 表演有時與戲劇、舞蹈著作難以區別,須視實際個案決定。

個人資料保護法概要: 個人資料保護法概要解答 參考影音

香港SEO服務由 featured.com.hk 提供

Similar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