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修法不可不看攻略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 保險法修法 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1﹞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5﹞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領有執業證照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屆期未辦理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5﹞依前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安定基金補償事項時,並應通知安定基金配合辦理。 ﹝4﹞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不動產投資之內部處理程序、不動產之條件限制、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基準、處理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7﹞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及清算人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執行監管、接管、清理、清算業務或安定基金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辦理墊支或墊付事項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保險業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安定基金墊支之金額,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保險法修法: ‧ 保戶權益大提升! 保單契約撤銷期延長到14天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 妥適性。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 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保險人對不可抗力事故或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過失之負損害賠償責任;被 保險人死亡,要保人或受益人之通知義務)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保險法修法

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 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投資資產之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受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第 一百四十六條之七規定之限制。 依第五項規定應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 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應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 限額、內部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 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保險法修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五節  複保險

納保對象亦包含外國籍人員,投保效力自勞工到職、入會、到訓起至離職、退會、結訓為止。 當時此一修法動作讓壽險業者大為震驚,壽險公會也立即採取陳情措施。 謝啟大認為兒童投保死亡保險有道德風險,需在保險法中明確規定,14歲以下兒童及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投保死亡保險契約無效。 三、增列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發放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主要用意,是希望勞工育嬰期間可保有工作,穩定就業,又可以領取津貼,保障其基本生活。 未來只要參加就保年資累計滿1年的勞工,子女在3歲以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不論父或母都可申請津貼。 給付標準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每一子女父母各得請領最長6個月,合計最長可領12個月。

保險經紀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 相關服務,並負忠實義務。 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範圍內, 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 知其報酬收取標準。 前項書面分析報告之適用範圍、內容及報酬收取標準之範圍,由主管機關 定之。

保險法修法: 法規草案預告

父母可以在通知信背面「選擇不投保或加保或附加含喪葬費用保險金保險商品確認聲明書」簽名後,寄回保險公司。 1.保險公司日前寄出「重要權益通知書」給小孩未滿15足歲的父母,喪葬費用保額若未達《保險法》規定的61萬5,000元,應該增加保額。 《Smart智富》成立於1998年,提供股票、基金、期權、黃金、外幣、債市、房地產、保險、退休規劃、消費觀念等投資理財領域的知識、情報與課程服務。 (七)令其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本等級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主管機關為健全保險市場或保護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得命令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章、規範或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包括保險利益排除團體保單、保險契約定義擬採諾成契約、複保險問題、業務員雇傭與承攬、契約撤銷權等。
  • ﹝1﹞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 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 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 管機關定之。 前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含本 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同一關係 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 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保險法修法: 第五章  保險業  第四節之一  同業公會

﹝1﹞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後,報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許可。 ﹝2﹞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後,報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許可。 ﹝2﹞前項債權因涉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清理人得按照清理分配比例提存相當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

﹝3﹞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1﹞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1﹞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1﹞本法所定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8月下旬金管會陸續核准二張生前契約實物給付保單,繼日前富邦人壽「長安寶」獲准後,台灣人壽的「尊龍一世…

保險法修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六節  再保險

因此,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之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含旅行平安保險)的保單,在被保險人滿15足歲以前不能含有身故給付,惟失能及傷害醫療保障並不會受到影響。 除了透過職保法來抵充雇主責任,也可善用商業保險提高保障額度。 「雇主只需繳小保費即可獲得大保障」,職災的保費低只要繳納少許保費,就可以省下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元的補償支出,企業可將加保事務委託給職業工會等勞工團體,不用擔心不熟悉或沒有人手,可以順利幫勞工加保。 而受僱自然人或實際從事勞動者,由老闆或自行簡便加保,展現完善制度落實保障的精神。 修法後將以到職日作為生效日,保險效力自勞工到職當日起算,避免雇主不願加保之風險。

保險法修法

為讓保險受益人都能領到理賠金,開放保險公司可以向戶政機關、聯徵中心等公務機關,申請查詢受益人有效的聯繫資料。 針對產險業的投保標的物,未來將區分成善意的複保險跟惡意複保險。 若是善意的複保險,例如:不小心買了兩張火險保單,可以終止後訂的保單返還保費,或是減少保額。

保險法修法: 第五章  保險業  第五節  罰 則

﹝4﹞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私募之有價證券;其應具備之條件、投資範圍、內容、投資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5﹞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私募之有價證券;其應具備之條件、投資範圍、內容、投資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法修法 ﹝2﹞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其資格條件、簽證內容、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法修法 ﹝2﹞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其資格條件、簽證內容、教育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保險業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安定基金補助者,其金額不得超過安定基金依同項第三款規定墊付之總額。

保險法修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超過一年之財產保險準用之 。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 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 規定比例負擔之。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 亦同。

保險法修法: 預告「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或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後,報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許可。 保險法修法 保險法修法 前項債權因涉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清理人得按照清理分配比例提存相當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

修法後,未來若全面採行電子保單,在辦理保險交付作業上,可以透過平板勾選要保書,並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放可以做身分辨識的機制取代親簽,例如:指紋、虹膜、自然人憑證等,但實務作業上還有待保險局一項項開放。 過去常發生要保人因為不知道被保險人的體況、病史,最後發生帶病投保爭議。 未來在法規上要求,被保險人也有健康告知義務,被保險人須在投保時主動告知保險公司體況、病史。 過去雙方保單成立,必須以保戶繳交保費才算生效,未來修法後,只要要保人跟保險公司都有意完成契約,保單就算生效,不再以保費是否繳交作為保單生效的要件。

保險法修法: ‧ 保險法全面大翻修! 顧立雄面臨上任以來最大挑戰

前二項有關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限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各種準備金之提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外國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營業執照核發、增設分公司之條件、營業項目變更、撤換負責人之情事、資金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保險法修法: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五節  其他財產保險

(2)若復效日已逾停效前該年度之保單週年日者,因保險法第116條第5項已明訂復效日不得遲於保險期間屆滿日,復效日僅得投保符合新法規定之傷害保險附約。 (1)若復效日未逾停效前該年度之保單週年日者,得於復效時繳交截至該保單週年日之未到期保險費後,依舊條款舊費率復效,下一保單年度則應以符合新法規定之傷害保險附約續保。 保險法修法 因法律不溯及既往,故只要是99年2月2日(含)以前投保者,可依各保險公司作業規定辦理增加保額之申請,惟合計保額不可逾原條款約定的喪葬費用最高限額。 考量其他法律可能對未成年人等投保死亡保險另有規定,為利各部會政策推動,爰於第5項明定「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傷害保險附約訂立日(含續保日)在99年2月2日(含)以前者,依下列作法辦理:有保證續保者:得於復效時繳交截至該保單週年日之未到期保險費後,依舊條款舊費率復效,並可續保至條款約定之期限或年期。 因法律不溯及既往,故只要是 99 年2 月 2 日(含)以前投保者,可依各保險公司作業規定辦理增加保額之申請,惟合計保額不可逾原條款約定的喪葬費用最高限額。

保險法修法: 立法院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據保險法的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因過失對第三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進行賠償的保險,目前是由產險公司承作此項業務。 責任保險在此次修法中並未準用保險法第107條規定,因此責任保險中所稱第三人並未排除15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其保障對象之範圍不受影響,惟責任保險係以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為理賠基礎,與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之投保目的及性質有別。 ﹝1﹞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5﹞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5﹞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法修法: 保險熱門新聞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 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 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 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 業務範圍、申請核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 定之。 保險業辦理前項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 之許可。

四、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負責辦理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算簽證報告複核項目;其資格條件、複核頻率、複核報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之處分,並經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 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發起人、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廢止許可、分支機構之設立、保險契約轉讓、解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法修法: 投資人資訊

立法院日前3讀通過《保險法》第116條修正草案,明定在「要保人」忘記繳交保費的情況下,除非契約另有規定,經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者,則保險契約的效力停止。 相信不少家中有未滿15足歲小孩的父母都跟阿耀一樣,陸續收到保險公司寄來的通知信。 保險法修法 磊山保經頂盛特許營運處業務經理藍鈺晴指出,這封通知信與《保險法》第107條的頻繁修法有關。 II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淨值比率,係指保險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業主權益除以不含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資產總額。 金管會表示,本辦法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本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保險法修法: 第五章  保險業  第一節  通 則

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其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

香港SEO服務由 featured.com.hk 提供

Similar Posts